(乌鲁木齐市)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乌鲁木齐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乌鲁木齐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09/06 |
颁布日期: |
2013/09/06 |
颁布机构: |
乌鲁木齐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乌鲁木齐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09/06 |
颁布日期: |
2013/09/06 |
乌鲁木齐市政府批转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3〕49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2013年7月25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9月6日
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5号)和《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十二五”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2〕663号),切实加强我市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有效降低公共建筑能耗,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能耗为目标,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用能管理等方面全面推进我市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培育和规范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推进。以政策、规划、标准等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公共建筑节能的市场环境,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推动作用。
2.突出重点,先易后难。以政府办公建筑等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为重点,带动全市公共建筑的节能行动。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入手,以热源或换热站为单位,逐步推进既有公共建筑综合节能改造工作。
3.分类改造,加强管理。分类实施已改造围护结构公共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新建节能公共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及非节能公共建筑的综合节能改造,切实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的全过程管理。
(三)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到“十二五”末,全面执行公共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2014年起大型公共建筑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完成208万平方米已改造围护结构的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完成736万平方米新建节能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完成200万平方米非节能公共建筑的综合节能改造,将新建的5000平方米以上的政府办公建筑及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逐步纳入节能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大可再生能源应用力度,力争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到“十三五”末,逐步完成我市具有改造价值的公共建筑的综合节能改造。
2.阶段目标:
(1)2013年,制定我市公共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完成30万平方米已改造围护结构的公共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完成250万平方米新建节能公共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完成100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工作,初步确立政府办公建筑的能耗定额。
(2)2014年,大型公共建筑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完成80万平方米已改造围护结构的公共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完成250万平方米新建节能公共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完成80万平方米非节能公共建筑的综合节能改造;当年新建的符合条件的政府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完成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对列入改造范围内50%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初步确立我市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定额。
(3)2015年,大型公共建筑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他类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公共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完成98万平方米已实施抗震加固及围护结构改造的公共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完成236万平方米新建节能公共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完成120万平方米非节能公共建筑的综合节能改造;当年新建的符合条件的政府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完成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全面实现公共建筑按热量计量收费及能效公示等工作。
(4)“十三五”期间,完成1500万平方米既有非节能公共建筑的综合节能改造,逐步完成我市具有改造价值的公共建筑的综合节能改造。
二、重点任务
(一)切实加强新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1.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从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审图、施工、验收、信息公示等各个环节强化节能标准的执行力。在项目立项和规划阶段,约束公共建筑的体形系数、用能参数等,遏制高耗能建筑开工建设。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公共建筑,没有安装或没有正确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公共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制定下发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节能审查有关文件,按照批次定期组织房建项目规划阶段的节能审查工作;完成《乌鲁木齐市供热与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修编,进一步理顺供热及建筑节能工作主体、今后的思路和措施等。
2.逐步提高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推进我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一步降低公共建筑能耗,研究起草我市《公共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草案)》并按照规定报请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2014年起逐步执行公共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推广被动式建筑。
3.全面推进绿色建筑。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等有关要求,尽快制定出台我市绿色建筑管理相关办法,明确乌鲁木齐市推动绿色建筑的目标、措施和要求。2013年,组织实施21.9万平方米绿色建筑示范项目;2014年起,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4.加大可再生能源应用力度。制定出台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广政策,加大对太阳能采暖制冷、太阳能与浅层地能耦合利用、太阳能光热光电、干空气能制冷等技术的推广力度,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资源评估、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研究出台鼓励推广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的相关政策,大力推行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工作。
(二)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1.重点推动节能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对围护结构达到节能标准的既有公共建筑,以供热单位作为改造实施主体,对所辖供热系统进行整体计量和调控改造。其中,在热源或换热站安装气候补偿、热计量表、水泵变频等装置;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安装超声波(或电磁式)热量表、水力平衡阀;在建筑物内安装分时分区温控装置;建立热源、换热站和用户完整的供热系统热计量数据联网远传系统,实现对热源生产、热量输配、用户用热及室温的全面监控,实现热量的“可调、可控、可计量”,促进供热单位和用户行为节能。同时,鼓励合同能源服务企业参与此项工作。2013-2015年,完成208万平方米已改造围护结构公共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及944万平方米新建节能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
2.加快推进非节能公共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对围护结构未达到节能标准的非节能公共建筑,实施围护结构、供热计量与温控、供热管网及热源的综合节能改造,并安装供热计量远程监控系统。其中,对建筑外墙、外门窗、屋面、地下室顶板等进行节能改造;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安装超声波(或电磁式)热量表、水力平衡阀;在建筑物内安装分时分区温控装置;在热源或换热站安装气候补偿、热计量表、水泵变频等装置。2013-2015年,完成200万平方米非节能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
(三)深入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
1.加快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步伐。进一步扩大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和监测规模,2013年,完成100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和统计工作;研究制定我市新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2014年起,逐步对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2.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对列入监测范围内50%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消耗和财务支出审计,找出运行管理的不足和用能设备系统的缺陷,提出建筑节能潜力的方向及初步改造的建议,研究不同类型建筑的合理用能水平。
3.推行能效公示及诊断工作。根据能耗统计和审计结果,每年选取各类型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排名靠前、靠后20%的建筑,在网站、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对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指标、人均能耗指标、分项能耗指标、综合能效排名等能耗统计结果和能源审计结果等进行公示,进一步促进建筑节能。
4.完善公共建筑的能耗限额制度。健全和完善能效测评、用能定额、超定额加价制度,试行对公共建筑用能限额管理,促进相关单位开展节能改造工作。根据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的情况,初步确立我市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用能定额、超定额加价制度。
(四)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1.调整和完善我市供热计量价格。根据我市“煤改气”后供热价格的实际情况,尽快完善两部制热价,研究我市分类热计量价格,以价格机制引导公共建筑节能工作,达到节能又节钱的目的。制定并下发乌鲁木齐市供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乌鲁木齐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价格有关文件。
2.实施采暖费拨付改革。试点改革公共机构采暖费包干拨付制度,对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各级财政拨款单位公共建筑推行供热计量收费,采暖费实行“节约归己、超支自负”。研究出台我市公共机构公共建筑采暖费拨付调整的有关办法。
3.全面推进热计量收费。强化供热单位在热计量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对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公共建筑,供热单位必须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对具备按照两部制热价计费条件的公共建筑不实行两部制热价计费收费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的热力企业(单位)给予通报,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推进公共建筑节能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
1.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进行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针对非节能公共建筑综合改造,采用市级节能改造补助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节能量予以奖励。此外,鼓励打包申请国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研究探索乌鲁木齐区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动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的积极性。
2.加大合同能源管理的基础能力建设力度。以建立建筑能耗分类标准为基础,加强建筑能耗的监测和审计,提高第三方的节能量评价机构能力建设,培育和规范节能交易市场,加强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监管,扶持一批重点合同能源企业,鼓励做大做强。
(六)提高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水平。
1.建立完善的用能管理制度。探索研究公共建筑用能管理主体,研究制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根据不同行业、系统的能源消费水平和特点,制定公共建筑能耗定额和费用支出标准,建立能耗基准线,实行能源消耗的定额管理,制定节约型公共建筑评定标准。制定出台乌鲁木齐市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用能定额、超定额加价制度;研究出台乌鲁木齐市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管理办法,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
2.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要设立专门的能源管理岗位,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能源管理工作,通过监控能耗数据、调节控制装置、优化系统运行、规范用能行为、完善运行管理制度等措施,切实降低运行能耗。
3.按照《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控制公共建筑室内温度,并倡导更加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七)推动高校公共建筑节能工作。
依托创建节约型校园活动,按照《高等学校校园设施节能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建立各级能效管理负责人制度,明确节能指标,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并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评价,根据审计结果制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充分发挥高校技术、人才、管理优势,积极推动高校公共建筑节能工作。2013年申报2所市属高校开展国家级节约型校园创建工作,2014年申报2所市属高校开展国家级节约型校园创建工作,到2015年末,逐步完成我市所有市属高校的国家级节约型校园创建工作。
三、责任分工
(一)市建委:负责研究起草新建公共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被动式建筑设计标准及绿色建筑相关技术规程并依法报请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发。制定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规划节能审查、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及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办法等;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既有公共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负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公示、用能定额制定和节能标识等工作;负责推动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等。
(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运行监管工作,负责制定我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及运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开展市属公共机构节能运行和温度控制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等。
(三)市发改委:负责研究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公共建筑热价等激励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合同能源管理有关优惠政策。
(四)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由市级或区(县)财政资金支付采暖费的公共建筑采暖费支付办法;负责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市级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市教育局:负责本系统内公共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市属高校国家级节约型校园的创建工作。
(六)市供热行办:具体负责节能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
(七)市节能墙改办:负责新建及改造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节能标识和节能标准研究等工作;具体负责非节能公共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等工作。
(八)市规划、国土、房产、水务、经信等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从新建公共建筑规划方案节能审查、节能信息公示、节地、节水及节材等方面强化节能管理工作。
(九)市科技、文化、卫生、公安、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系统内公共建筑节能工作,并安排专人专岗进行能源管理工作。
(十)市质监局:负责能源计量管理,督促公共建筑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和落实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做好能源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校准。
(十一)电业、供气、供水、供热等公用行业负责配合做好分项计量设施选型、采购、安装、维护工作,并配合提供相关建筑的电、燃气、水、暖消耗量等相关数据。
(十二)各区(县)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范围内公共建筑综合节能改造工作;负责协调改造过程中与业主、物业公司、供热、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的配合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我市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要加快建筑节能管理体制建设,形成统一标准、上下联动、监管有效的运行机制,推动我市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强化目标责任。
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将各责任单位公共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我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结合每年专题工作会议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三)加大资金投入。
用足国家相关扶持政策,通过积极申报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等各类示范城市及示范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及国际贷款资金支持。同时,结合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积极争取自治区在节能方面的资金支持。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对公共建筑节能项目进行补贴。其中,市属国家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及监管体系建设费用由市财政全额补贴,非财政拨款单位已改造围护结构公共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及“十二五”期间实施的非节能公共建筑的综合节能改造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补贴。项目开工后,拨付政府补贴资金的70%,待项目竣工验收及通过审计后,拨付剩余30%的补贴资金。凡采用合同能源模式进行改造的项目,市级补贴资金将直接拨付给合同能源服务企业。此外,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并通过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扩大融资渠道。
(四)强化能力建设。
建立公共建筑节能培训长效机制,定期对《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规政策进行宣贯培训;加大对公共建筑能源管理人员及能耗监测平台管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将公共建筑节能知识作为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执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完善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机制,研究探索供热企业作为公共建筑用能管理主体的工作机制及合同能源管理机制。
(五)加强监督检查。
将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纳入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内容,开展新建公共建筑节能及供热计量等方面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信息公示、节能检测等环节的检查,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收费专项检查,公共建筑温度控制专项检查,公共建筑用能运行管理专项检查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大宣传力度。
一是“十二五”期间,每年投入50万元专项宣传经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公共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及工作成效,尤其要从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方面加强宣传和引导;二是结合专题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将公共建筑节能作为全国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同时,结合每年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对建设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进行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此外,结合高校的创建节约型校园活动等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加强舆论监督,营造良好氛围;三是尽快开展公共建筑的能效公示工作,在政府或其指定的官方网站及我市主流媒体上对能耗统计结果和能源审计结果进行公示,曝光能耗高、浪费严重的公共机构,督促政府办公建筑在公共建筑节能中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增加节能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