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3/01 |
颁布日期: |
2012/02/09 |
颁布机构: |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3/01 |
颁布日期: |
2012/02/09 |
(湘安监非煤〔2012〕8号)
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
现将《湖南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湖南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总局20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除郴州市行政区域内石墨矿山企业以外的所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颁发、延期、变更、证件领取、信息报送、档案管理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郴州市行政区域内石墨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颁发、延期、变更、证件领取、信息报送、档案管理及监督管理等工作,不适用本办法,由省安监局另行发文确定。
本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
第三条 对以下三项非煤矿矿山资源开采活动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
(一)地热;
(二)温泉;
(三)矿泉水。
第四条 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颁发和管理:
(一)中央在湘、未纳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及其下属分(子)公司和尾矿库)。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
(二)省属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及其下属分(子)公司和尾矿库);
(三)中央在湘及省属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外的年生产规模3万吨以上的金属矿山;
(四)中央在湘及省属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外的年生产规模50万吨以上的固体非金属矿山;
(五)中央在湘及省属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外的设计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设计坝高30米以上的尾矿库;
(六)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单位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
第五条 按照省人民政府249号令确定的扩权范围和内容,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局委托有关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具体名单见附件5)颁发和管理:
(一)砖瓦用粘土矿(场);
(二)省属以下的卤水开采企业。
第六条 未纳入省局和县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局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局)颁发和管理(具体名单见附件5)。
第七条 受委托颁证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省局的名义实施安全生产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省局对受委托颁证机关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行为应当加强监督。
第八条 行政区划调整及省政府相关规定变化后涉及的委托颁证和管理事宜,由省局另行明确。
需要对全省或者部分地区委托权限范围进行调整的,由省局视情行文明确。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总局20号令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按下列规定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向省局提出申请。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县局提出申请。
(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向市局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足额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十三)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四)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除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十一条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有关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钻(坑)探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有关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应当在所申报材料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企业行政章确认。
从事非煤矿矿山安全评价、论证、设计、检测检验、监理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报告、论证、设计、监理行为和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制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即时制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制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三章 审核和颁发
第十六条 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管理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到现场进行复核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填写《审查书》。审查人员及机关应当在《审查书》相应栏目内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名(盖章)确认。
第十八条 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审查工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需要到现场复核的,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但原则上复核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制作不予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总部,向企业总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于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只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地质勘探单位,向最下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对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尾矿库单独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对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向最下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延期和变更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本办法确定的颁证权限、程序和要求,向有关安监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尾矿库、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不需要提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但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非煤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二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企业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经济类型的;
(四)变更单位地址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第二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
变更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延期、变更申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延期、变更的审查意见。准予延期、变更的,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不准予延期、变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及行政许可受理、补正、送达等环节使用的行政许可文书由省局统一规范格式。许可文书加盖审查机关印章。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按附件1办理。
第五章 证件领取、信息报送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委托市局、县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中涉及的空白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取、证件编号、数据录入、信息报送等工作统一由市局负责。
第三十条 市局到省局领取已加盖省安监局公章的空白《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每次限领50张。领取时,需携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取登记表》(附件2)、《备案表》(附件3)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颁证数据。如因打印错误等原因作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同时交回,所报送数据应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由县局受省局委托决定,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编号、制证工作由市局负责统一办理。具体工作流程由各市局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 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管理机关应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并严格做好颁证审查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非本省登记注册的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在本省从事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等资料向省局备案,并持备案登记表(附件4)到作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终止生产活动一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 省局发现受委托颁证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消委托,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由受委托颁证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或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许可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
(四)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原受委托颁证机关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作出安全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准予安全生产许可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十七条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第三十八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中央在湘及省属非煤矿矿山企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管理机关应当每6个月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一次本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名单。
第四十一条 总局20号令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外,对中央在湘及省属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委托企业所在地市局实施;对其它企业的,委托企业所在地市局、县局实施。省局可以直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省局决定。市局、县局在日常检查监督中认为需要实施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撤销有关资格的,应在完成前期工作后报省局决定。
第四十二条 市局、县局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各项制度,落实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严肃颁证审查纪律,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安监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审查颁证,确保颁证质量、时效和责任的严格落实。
第四十三条 省局应加强对市局、县局实施委托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对各地行政许可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行政许可资料比例不小于10%,可根据实际情况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抽检。对行政许可工作不负责任的市局、县局,可予以警告或取消委托颁证权,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中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生产规模以其《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管理机关”是指省安监局或受省安监局委托按本办法确定的相应权限负责颁证管理工作的市(州)安监局或县(市、区)安监局。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省安监局《关于委托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湘安监管一〔2009〕174号, HNPR-2009-43003)及《关于印发<委托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安监管一〔2009〕194号,HNPR-2009-43004)同时废止。
附件1:编号规则;
附件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取登记表
附件3:XX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表;
附件4:外省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来湘作业备案登记表;
附件5:委托颁证单位名单。
附件1
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
全省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规定如下:
许可证编号为(湘)FM〔2012〕*001#X
具体说明:湘:湖南省;
FM:非煤矿矿山企业;
〔2012〕:颁证年份;
*:地区代码:A-长沙,B-株洲,C-湘潭,D-衡阳,E-邵阳,F-岳阳,G-张家界,H-益阳,J-常德,K-娄底,L-郴州,M-永州,N-怀化,U-自治州,S-省直;
001:颁证序号(按各市州局颁证流水号编号,限3位数);
#X:延期、变更代码。企业延期,则用“y”代表;如变更,则用:“b”代表;如果初次办理,则不加后缀,此次空白;如同时延期和变更,则按延期编排(用“y”代表)。X:表示延期、变更的次数(按自然数排列)。
示例:长沙某企业初次办理,颁证流水序号为012号,则其证号编为“(湘)FM〔2012〕A012”;如果该企业第一次办理延期,则延期后的证号编为“(湘)FM〔2012〕A012y1”。
附件2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盖章空白证)领取登记表
年 月 日
领证单位: 市(州)安监局
领证数量: (大写)套(每次限领50套以内)
领取单位意见
申请领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共 套。
市州局分管领导签名: (盖公章)
年 月 日
省局经办人意见
上次颁证数据审核情况 □
发证企业名单审核情况 □
打印错误等原因作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情况 □
经办人:
处领导审批意见
附件3:
XX市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表(XX年XX批)
填报单位: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企 业 名 称
许可证号
有效期
许可范围
申请事项
生产规模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市州安监局审查人:(签字) 市州安监局负责人:(签字) 盖章:(市州安监局公章)
附件4
外省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来湘作业备案登记表
备案号: 备案日期:
备
案
申
请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采掘施工(地质勘探)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工商注册机关或事业单位登记机关
登记号
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
许可证
编号
有效期
采掘施工(地质勘探)资质颁发机关
资质证号
有效期
主要负责人
安全资格证号(有效期)
联系电话
安全负责人
安全资格证号(有效期)
联系电话
备
案
申
请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采掘(地质勘探) 施工作业项目名称
项目工程部主要负责人
安全资格证号
联系电话
申请备案项目工期
备案单位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注: 申请备案单位申请备案时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资质证书;
3.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
4.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所报材料的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5
委托颁证单位名单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下列单位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下文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安监局):
一、按《湖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委托颁发和管理:(共14家)
长沙市安监局;株洲市安监局;湘潭市安监局;衡阳市安监局;邵阳市安监局;郴州市安监局;常德市安监局;益阳市安监局;岳阳市安监局;娄底市安监局;怀化市安监局;永州市安监局;张家界市安监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安监局。
二、按《湖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委托颁发和管理:(共88家)
长沙县安监局;浏阳市安监局;宁乡县安监局;炎陵县安监局;茶陵县安监局;攸县安监局;醴陵市安监局;株洲县安监局;湘潭县安监局;湘乡市安监局;韶山市安监局;衡南县安监局;衡阳县安监局;衡山县安监局;祁东县安监局;常宁市安监局;耒阳市安监局;衡东县安监局;邵东县安监局;新邵县安监局;隆回县安监局;洞口县安监局;绥宁县安监局;城步县安监局;武冈市安监局;新宁县安监局;邵阳县安监局;平江县安监局;岳阳县安监局;华容县安监局;湘阴县安监局;临湘市安监局;汨罗市安监局;汉寿县安监局;桃源县安监局;临澧县安监局;石门县安监局;澧县安监局;安乡县安监局;津市市安监局;慈利县安监局;桑植县安监局;安化县安监局;桃江县安监局;沅江市安监局;南县安监局;资兴市安监局;桂阳县安监局;宜章县安监局;永兴县安监局;嘉禾县安监局;临武县安监局;汝城县安监局;桂东县安监局;安仁县安监局;祁阳县安监局;东安县安监局;双牌县安监局;道县安监局;江永县安监局;江华县安监局;宁远县安监局;新田县安监局;蓝山县安监局;沅陵县安监局;辰溪县安监局;溆浦县安监局;麻阳县安监局;新晃县安监局;芷江县安监局;中方县安监局;洪江市安监局;洪江区安监局;会同县安监局;靖州县安监局;通道县安监局;涟源市安监局;冷水江市安监局;双峰县安监局;新化县安监局;吉首市安监局;泸溪县安监局;凤凰县安监局;古丈县安监局;花垣县安监局;保靖县安监局;永顺县安监局;龙山县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