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内容概括:
1. 明确会计档案定义,包括电子会计档案。
2. 规定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
3. 单位应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4. 规定会计资料归档范围,包括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
5. 明确电子会计档案形成和保存条件。 6. 规定会计档案移交、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程序。
7. 明确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8. 规定会计档案销毁程序和未结清债权债务会计凭证不得销毁。
9. 明确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等情况下会计档案处置。
10. 规定会计档案交接手续和境外携带、寄运或传输会计档案规定。
11. 明确代理记账会计档案管理要求。
12. 规定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
法规意义和影响: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规范了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保障了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保护了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对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会计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新法变化内容:
2015年修订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替代了1998年版本,主要变化包括:明确电子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增加电子会计档案形成和保存条件;完善会计档案移交、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程序;调整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增加会计档案销毁程序和未结清债权债务会计凭证不得销毁规定;明确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等情况下会计档案处置;增加会计档案交接手续和境外携带、寄运或传输会计档案规定;明确代理记账会计档案管理要求等。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1. 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2. 归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会计档案。
3. 按规定移交、保管、利用会计档案。
4. 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形成鉴定意见书。
5. 按规定程序销毁会计档案。
6. 妥善保管未结清债权债务会计凭证。
7. 按规定处置终止、分立、合并等情况下会计档案。
8. 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9. 按规定携带、寄运或传输会计档案至境外。
10. 代理记账情况下明确会计档案管理要求。
合规红线:
1. 严禁篡改和损坏会计档案。
2.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需借出的应严格按规定办理手续。
3.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会计档案,确保安全完整,并按时归还。
4. 未经鉴定不得销毁会计档案。
5. 未结清债权债务会计凭证不得销毁。
6. 未按规定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7. 未按规定携带、寄运或传输会计档案至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