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监机构监督检查促进煤矿安全监管落实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湖南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5/04 |
颁布日期: |
2011/05/04 |
颁布机构: |
湖南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5/04 |
颁布日期: |
2011/05/04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监机构监督检查促进煤矿安全监管落实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26号)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 (国办发〔2008〕 120号)、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湘发〔2009〕 19 号) 等文件精神,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就进一步强化湖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 的监督检查, 切实促进煤矿安全监管落实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煤监机构的监督检查。 国家监察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煤监机构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规定的工作职责。 各产煤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煤监机构的工作,共同构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 对煤监机构提出的情况通报以及监察建议或意见, 要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 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并按规定书面反馈有关情况;对重大问题,要按规定实施分级督办。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监机构检查中发现并提出的问题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煤监机构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整改。
二、煤监机构要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煤监机构要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 要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 (安监总煤监〔2009〕 88号) 的要求, 在切实加强划定区域内煤矿安全检查、 督促企业认真整改的同时, 从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标准情况,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情况,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工作情况, 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隐患整改及复查情况, 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等方面, 及时开展监督检查。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就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市州人民政府发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建议书, 向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 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监察分局对辖区内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就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建议书, 向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并向市州人民政府报告。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中, 发现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落实煤矿整治措施,政府公务人员参股、入股煤矿,或有关部门互相推诿、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落实工作责任, 促进煤矿安全监管。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煤监机构提出的监察建议, 及时反馈情况, 对不落实建议、 不及时反馈情况的, 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报请省人民政府,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督导约谈制度(试行)》, 对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必要时将情况向省、 市行政监察机关通报, 由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启动行政问责程序。 情节严重的, 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 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意见, 对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领导约谈、 媒体曝光制度。 对工作不力、 事故多发并被媒体曝光或约谈的, 要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