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尾矿库治理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6/14 |
颁布日期: |
2012/06/14 |
颁布机构: |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6/14 |
颁布日期: |
2012/06/14 |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尾矿库治理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安监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省属企业:
为保证我省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的有效实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尾矿库治理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尾矿库治理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湖南省尾矿库治理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尾矿库治理项目有效实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8〕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尾矿库治理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2012年和2013年安排用于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项目(以下简称尾矿库治理项目)和对市县财政安排尾矿库治理资金进行奖励性补助的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尾矿库治理项目责任单位按下述情形确定:
(一)现由企业管理的尾矿库,且企业仍在生产经营的,该企业为治理责任单位。
(二)企业已停产且未开展生产经营的,由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明确治理责任单位。
(三)已废弃的、无主管部门、无归属企业的尾矿库,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治理单位。
(四)已经移交所在地政府或其他企业管理且未使用的尾矿库,其接收单位为治理责任单位。
尾矿库治理项目责任单位为县级人民政府的,县级人民政府可指定治理实施单位(财政和安监部门除外,以确保监管分离),由其具体承担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安监部门具体负责尾矿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省财政对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尾矿库治理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安排原则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
(一)突出重点。重点用于危、险尾矿库治理,防范尾矿库垮坝、溃坝、泄露等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分级负责。按照分级、属地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治理”的原则,治理责任单位明确的尾矿库,以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为主落实治理资金,其他尾矿库治理由县级政府落实治理资金。
(三)统筹治理。在突出重点的基础上,按轻重缓急顺序统筹对其他尾矿库治理进行补助。
(四)以奖代补。按照有利于推进工作、有利于调动积极性的要求,对市州和县市区财政安排了专项资金用于尾矿库治理的,省级专项资金适当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已关闭破产、改制的省属企业遗留的、且未由重组企业或其他企业使用的危、险、病尾矿库治理;
(二)已废弃、无主管部门、无归属企业的省挂牌督办尾矿库治理;
(三)已废弃、无主管部门、无归属企业的市县尾矿库中经鉴定为危库、险库、病库、未由其他企业使用且下游有村庄居民、集贸市场、车间工棚、公益设施的尾矿库治理;
(四)对市州、县市区安排了专项资金用于尾矿库治理,并且资金已经到位的,适当给予奖励性补助;
(五)省、市州、县市区尾矿库在线监测监控网络系统建设;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尾矿库治理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安监局根据全省尾矿库安全现状和隐患治理进展情况,在每年4月底前明确专项资金当年重点支持范围,布置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或县级政府指定的治理单位按程序组织申报。其中:
(一)治理责任单位或指定的治理单位为省属企业的,由企业集团总公司直接向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申报;
(二)治理责任单位或指定的治理单位为市州、县市区企业或其他单位的,由企业或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安监部门申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安监部门审核后,省直管县市直接向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申报,同时抄报市州财政局和安监局备案,非省直管县市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
(三)治理责任单位为县级人民政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其中省直管县市直接向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申报,同时抄报市州财政局和安监局备案,非省直管县市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
(四)市州、县市区尾矿库在线监测监控网络系统建设项目由市州、县市区安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其中省直管县市直接向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申报,同时抄报市州财政局和安监局备案,非省直管县市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
(五)尾矿库治理奖励性补助资金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安监部门组织申报,其中省直管县市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非省直管县市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报治理项目,应有相应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尾矿库治理设计方案,并由治理责任单位或指定的治理单位出具配套资金承诺函,明确出资的额度和到位时间。
(三)申报在线监测监控网络系统建设补助资金的,应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在线监测监控网络系统建设方案。
(四)申报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应提供资金安排的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以及资金拨付的凭证等证明材料。
(五)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各申报单位每年5月底前将治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到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每年10月底前将奖励性补助资金申报材料报送到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安监局对申报专项资金补助的尾矿库治理项目和奖励性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分别进行汇总后,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性审核和合规性审核,提出治理项目计划和奖励性补助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安监局根据审核通过的治理项目计划和奖励性补助资金计划下达专项资金,其中省本级项目资金按现行国库管理程序直接拨付到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其他项目资金按现行国库管理程序下达至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项目单位。
第四章 资金及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或指定的治理单位应与省安监局签定隐患治理责任书,明确相关职责。对治理项目中的四等以上危库、险库,由省安委办实施挂牌督办,其他危库、险库由市州安委办负责挂牌督办。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由治理责任单位或指定的治理单位财务部门专人管理,专账核算,按工程施工进度拨付资金。治理责任单位、指定的治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尾矿库治理项目为核算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项目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尾矿库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工作经费支出和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 治理责任单位或指定的治理单位应加强对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门的工作班子(工程指挥部),明确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治理责任单位或指定的治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竣工验收制度等),并严格落实项目配套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规定需要招投标的,治理责任单位或指定的治理单位应按规定程序组织工程招标和监理单位招标,按规定程序确定施工、监理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委托其进行施工和监理,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 治理责任单位或指定的治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主要治理内容和治理标准,确保治理工程质量、安全和速度,并做好施工记录、监理记录等档案管理工作,其中隐蔽工程还应留存影像资料,施工验收完毕后交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长期保存。对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且总坝高低于10米的小型尾矿库, 治理责任单位可以采取简易方式进行闭库处理或卸载空库处理,但应征得市级安监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列入专项资金治理项目计划的尾矿库应一律停止运行,严禁边治理边使用。治理后确需继续使用的尾矿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按设计要求施工完工后,治理责任单位或指定的治理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按安全“三同时”规定权限报省或市州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办理尾矿库挂牌督办销号、闭库或注销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对项目的审计。必要时省财政厅可委托会计事务所等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追回补助资金,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湘安监管一【2009】7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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