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宁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11/18 |
颁布日期: |
2011/11/18 |
颁布机构: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宁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11/18 |
颁布日期: |
2011/11/18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府办〔2011〕2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按照“广西第一、全国一流”的工作目标,推进我市消防工作达到新水平,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快构建我市成为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实现首府现代化建设新跨越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进一步增强责任感
(一)重大意义
“十一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市消防安全工作成效明显。但是,当前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社会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不够健全,消防监管协调机制不够顺畅,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仍然不高,城乡消防工作发展仍不平衡,部分领域火灾隐患较为突出。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城市运行安全,顺利推进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进一步完善社会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公共消防基础保障体系、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和消防宣传教育体系,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为我市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大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积极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全面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促进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到2015年,全市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城乡公共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明显进步,公共消防基础建设明显改善,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明显增强,基本实现消防工作“广西第一、全国一流”目标。
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切实把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督查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
社会火灾防控水平进一步提升。全力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的“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消防监管水平显著提高。
公民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构建消防安全大宣传格局,实现消防宣传全覆盖。
消防力量进一步壮大。扩大招聘地方专职消防队员和文职人员,补充一线灭火救援和消防监督警力;县级综合应急救援执勤力量基本满足应急处置任务需要。
消防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强。南宁消防训练基地建成并投入使用,成为广西乃至全国一流的防灾减灾教育基地和训练场所;新建和改造消防站任务全部完成,消防队站布局更趋合理。
消防装备和消防通信设施配置进一步优化。实现消防员个人特种防护装备和各类执勤消防车辆配备率达100%,实现火场移动通信指挥,确保消防装备和消防通信设施满足灭火和应急救援需要。“十二五”期间,逐步实现装备发展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转变,达到西部省会城市先进水平。
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完善。整合社会资源,全面推广“一个平台(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三种模式(轮值执勤、混编执勤、分点执勤)、五大体系(应急指挥体系、应急力量体系、应急装备体系、应急保障体系、应急训练体系)”建设,提升社会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力争2013年全部达标。
二、夯实基础,全面提升消防工作新水平
(一)优化规划布局,高标准建设消防设施
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抓好城市和城镇消防规划的制订、修订工作,并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落实《南宁市消防发展“十二五”规划》。各县区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的制订、修订工作。要确保城市消防规划修编、实施工作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开发、工业园区、居住区建设同步推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管护的监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高层建筑消防管理办法,建设好高层建筑每个楼层的消防设施,切实做好管护,确保能够安全使用。城市旧区改造和新区建设时,要将消防设施建设一并纳入规划同步进行。农村要根据自身特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抓好消防水源、消防道路等规划和建设。
(二)强化基础设施,全覆盖设置消防队站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把消防站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不断扩大覆盖面,注重辐射农村,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消防救援格局。坚持属地和高标准建设的原则,由消防站所辖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按标准出资建设,经验收合格交当地消防部门管理使用。“十二五”期间,重点新建、搬迁、改建、扩建、续建一批消防队站项目,全市自治区级以上的开发区全部建有消防站,完成对所有达不到建设标准的消防队站的升级改造。
(三)推进南宁消防综合应急抢险救援训练基地建设,高水平建成消防训练基地
要按照“优质、高效”原则切实加强南宁消防综合应急抢险救援训练基地项目建设,建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训练、培训、演习、展示、仓储、办公等重要场所,使其成为环境优美、功能完善、设备先进的精品工程、廉政工程。2011年落实基地建设用地和前期建设经费,2013年基本完成项目建设。要同步推进基地的软件建设,构建应急预案、防灾减灾工作机制。
(四)完善装备建设,全面提升消防装备水平
制定消防装备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配齐灭火、应急救援和战勤保障装备。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优化配置、首先解决特别急需装备,及时购置和更新消防设备。
(五)加强网络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推进消防信息化建设。积极整合应急资源,健全完善各类应急资源和灾害事故分析与评估数据库。在市应急联动中心统一指挥协调下发挥好市消防支队指挥调度平台的作用。推行消防电子政务,强化信息化手段在基层消防管理、消防产品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消防安全培训等领域的应用。配备移动指挥车辆和指挥终端,建设消防车辆GPS监控管理系统,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平台和城市建筑火灾三维立体指挥辅助系统,提升我市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六)全面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有针对性开展综合性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坚持日常检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伤亡大、损失大和影响大的火灾易发地区、行业和单位(场所),要集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行业要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查制度,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必须明确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确保整改到位。凡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辖区人民政府,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辖区人民政府对依法报请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决定,并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整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及时查处人民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
(七)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技能素质
广泛开展经常性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切实落实部门、单位的消防宣传教育职责。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载体作用,把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作为社会公益性宣传的重要内容,加大“119”等重大消防宣传活动力度,增强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要把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和学校素质教育范畴,纳入“创建文明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活动当中,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认真抓好消防安全常识和技能的培训工作。开展常态化消防公益活动,全市所有消防队站都要定期向社会开放,引导居民学习掌握逃生自救和安全用电用火用气常识,提倡自备逃生自救器具,经常开展疏散逃生演练和社区消防志愿者培训,不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
(八)狠抓队伍建设,打造能征善战的消防铁军
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素质强警、从优待警、廉洁立警方针,建立与公安警务机制改革相适应的扁平化、效能化、实战化消防勤务新模式,提升消防部队保障公共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加大合同制消防队伍和消防文职人员队伍建设力度,规范征招、培训、使用和管理。加快发展专职消防队伍。“十二五”期间,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聚集的乡镇,全国和自治区级重点镇,国家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产业聚集区等,全部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等,全部建成企业专职消防队。经验收投入使用的企业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鼓励发展志愿消防队伍。除应建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外,其他乡镇要建成符合“四有标准”(有固定队址和车库、有4至6名队员、有1部四轮消防水罐车、有必要经费保障)的兼职消防队,所有村屯、社区要建成志愿消防队,配备基本的消防器材装备,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扑救初期火灾等工作。依托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等群团组织,发展壮大消防志愿力量。鼓励支持民间组织建立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消防志愿者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组织、发动员工参与消防志愿者活动。
(九)建立长效机制,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绩效考核内容,切实抓好源头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一是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办公室,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内容,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并将消防工作任务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成立南宁市公安局派出所消防工作办公室,建立消防、治安、警务督察及公安派出所“多警联勤”的消防执法机制,形成整治火灾隐患合力;三是成立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保安消防办公室,将保消一体化工作纳入年度保安工作综合考核,提高各级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实现消防工作的社会化。
三、强化措施,提供消防工作坚实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逐级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组织编制并实施消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市、县区及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作为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辖区消防工作重大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负责分管行业、系统、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各级政府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上级政府每年要与下级政府、有关部门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消防安全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考评。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应急救援、消防宣传培训教育、消防科技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工作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公安部《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理顺消防经费供给渠道,加快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体系,切实提高经费保障能力和整体水平。要将公安消防部队专项经费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情况逐年增加。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体,接受社会捐助、征收消防设施配套费和利用国外贷款为补充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拓宽消防经费渠道,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财力支持。
(三)明确部门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局面
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在消防工作中需要协调配合的事项、协调程序和要求,全面建立权责一致、规范有序、高效联动、监督有力的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使市、县(区)两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消防工作中既权责明晰、各司其职,又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更好地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县、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督促辖区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南宁市城市消防规划》,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定期检查辖区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制定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辖区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研究部署落实辖区消防工作;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发展规划,并结合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建区和其他乡镇建设同步实施。组织、督促辖区各单位依法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公安部门:各级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责令整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对专职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对消防岗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执勤备战制度,及时救助遇险人员,组织灭火,排除险情。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查明火灾事故责任,依法查处火灾事故责任者。交警部门负责确保消防救援道路畅通,做好救援现场交通疏导。各公安派出所应协助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对职责范围内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消防行政处罚,对辖区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的定点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总体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做好消防基础设施项目审批工作;视财力合理有序将项目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消防站、消防业务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不断提高城市抵御火灾的能力。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公安消防部门装备建设和执行防火、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等消防业务经费开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消防部队拓宽抢险救援职能的实际,逐步增加消防经费投入,保证消防事业费的合理增长。
规划部门:负责配合消防部门组织编写城镇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负责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土部门:负责会同规划部门按消防法和城镇规划要求落实好消防预留用地。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建设中的消防安全监管,保证城镇公共消防设施与城镇其他基础设施同步建设。根据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做好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前的消防安全评估工作;加强对各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消防隐患,查处违规行为;加强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配合消防部门设立消防宣传设施。
应急联动部门:组织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重点消防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预案报备工作,督促指导各重点单位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应急演练活动,加强应急联动平台的协调管理,不断提高消防应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统一指挥能力。
民政部门:负责落实在参加扑救火灾、应急救援行动以及在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人员的生活保障、伤残待遇和抚恤工作;协助各级政府开展受灾群众的救助救济和善后安置工作;将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综合服务体系,督促指导建立社区活动室、社区广场等社区消防宣传阵地,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在居民社区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和楼道消防提示牌,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管,查处消防产品生产过程中违反质量监督法的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对法律法规明确将消防行政审批作为企业开办前置条件的,依法严格把关;对直接管理的市场要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证消防安全。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中小学校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把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地方课程专题教育之中,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日”主题宣传活动,推广使用《中小学消防安全知识必读》,落实教材和师资,保证学校开设消防课程不少于安全教育课时的20%。指导学校经常组织学生参观消防站、开展疏散逃生演练,使在校生接受消防教育率达到100%,熟知火灾危害性、会报火警,会逃生自救。审批各类新设立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时,把教学场所及设施通过消防安全验收作为审批必备条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做好消防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协助和配合做好地方消防人员的配置工作。对全市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联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指导、规范、检查、监督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协助抓好劳动就业前消防知识培训,增强劳动者消防安全技能。
广电文化部门:负责将消防宣传纳入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与公安消防部门密切联系、加强合作,组织策划消防宣传方案,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消防中心工作、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消防科技知识、火灾和抢险救援情况等。督促文化经营单位做好对KTV、网吧等人员密集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的同时加强消防标识化建设。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文物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城管、供水、供电和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城管部门负责做好城市道路配建消火栓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供水、供电部门负责做好管辖范围内公共消防设施的水电供应保障;信息产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各电信运营商加强消防通信线路、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共同确保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商务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当中,特别是人员密集的场所企业,要加强火灾隐患的排查,加强消防标识化建设,确保场所消防安全。
(四)加强检查监督,提升工作质量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社会单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要明确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确保整改到位。要指导社会单位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社会单位自防自救能力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作专题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应适时进行检查督导。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政府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对政府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考察时,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将消防工作置于人大和政协监督之下,促进消防工作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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