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南宁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宁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2/28 颁布日期: 2013/02/28
颁布机构: 南宁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宁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2/28
颁布日期: 2013/02/28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南府发〔20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   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下简称《意见》),2012年7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2〕54号),这2个文件明确了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这2个文件的精神,促进我市消防工作发展,提升全市消防公共安全水平,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工作重点,充分认识《意见》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消防事业取得了历史性发展,消防工作成效显著,火灾形势总体平稳,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但是,现阶段我市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快速发展,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广泛应用,特别是随着构筑广西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高地战略的实施,我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速推进,重大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相继实施,城市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地下、大空间建筑大量涌现,城乡结合部和乡镇的集生产、储存、住宿等功能于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出租屋等单位或场所日益增多,导致各类致灾因素急剧增加。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特别要对消防安全评估、大城市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火灾高危单位监管、“网格化”管理等工作不断进行探索实践,完善机制,强化管理,进一步改善全市消防安全环境,确保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计划到2015年,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消防安全组织体系和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基本建立,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落实;覆盖城乡的灭火和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初步建立,消防装备建设达到西部地区先进水平,城乡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环境有效改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提高,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公民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显著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有效遏制,火灾形势整体平稳。   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政府目标责任、政务督查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适时开展督导检查;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建设,落实专职人员、专项经费和办公场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要组织制定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要认真落实《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健全消防经费投入与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消防安全的需求相适应的保障机制,逐步提高消防工作保障水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和消防安全办公室等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各行政村(社区)要建立消防安全巡查队、社区消防服务队和义务消防队等消防安全组织,落实专项经费,配备消防器材装备,明确专人负责,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全面提升基层消防工作水平。   (二)加强部门依法监管。各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抓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要结合行业系统特点,制定年度消防工作意见和具体的管理措施,坚持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建设、商务、教育、民政、宗教、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人防等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安监、公安、建设、工商、质监、文化等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有关部门处理;对检查发现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场所,相关部门要互通执法信息,形成督促整改隐患的合力。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常态化的“全警消防、多警联动”执法机制,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和社区(行政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每年要定期组织召开专题消防工作会议,至少组织和参加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每季度要定期听取消防工作专题汇报,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每年与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确保本级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装备和经费落实到位。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每季度定期组织研究并及时向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本地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主持研究制定本地区消防安全监管的办法和措施,落实火灾事故控制指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工作检查考评等工作。各级政府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消防安全检查,协调推动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确立或变更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申报备案,确保单位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测试、维修、保养,每十二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如发现重大火灾隐患,要督促其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保障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装备和经费落实到位。   三、实施消防综合治理,强化火灾预防能力   (一)着力加强城乡消防规划管理。要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2015年前,所有乡镇都应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并对行政村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出规划指导意见。对已经依法批准的消防规划,必须严格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城乡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不得违反消防规划进行工程建设。市、县两级政府应当进一步明确建设、市政、水务、通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职责,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其中消火栓由城管部门负责维修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二)切实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各级规划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各类建筑防火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满足灭火救援工作需要;对城市易燃建筑密集区应当优先改造。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依法应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审核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经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新闻出版、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用电管理,开展用电安全检查,电力企业应当定期对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督促用电单位和个人整改电气安全隐患。对用电单位和个人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及其他可能引发火灾事故、影响用电安全的行为,电力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依法中止供电。质检、工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之间要建立健全消防产品联合执法和通报查处机制,严把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关。   (三)切实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级人民政府要科学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和火灾隐患制定有针对性的隐患整治工作方案,及时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要建立健全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公告和举报制度。针对辖区火灾易发、多发的区域、行业和时段,组织开展对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城中村”、“棚户区”、火灾高危单位、“三合一”场所、小生产经营场所、出租屋等火灾防控重点、薄弱区域的消防安全治理,切实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严肃依法处理消防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向社会公布。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进行整改。   四、创新消防安全管理,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   (一)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根据中央综治委、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乡镇街道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28号)有关精神,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以社区为单元,在乡镇人民政府以村屯为单元,划分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居(村)民楼院、村组实施动态管理,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综治办、安监办、公安派出所、民政办、工商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设立消防办公室,明确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社区、村“两委”应确定1至2名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日常工作;居民楼院(小区)、村组要建立由楼院长、村组负责人牵头的群众性消防安全志愿组织。   至2015年底,按照不少于消防支队干部编制员额50%的比例招录合同制消防员,充实到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乡镇消防机构开展消防辅助执法工作,以解决公安现役消防警力不足问题,所有社区达到“四有”标准(有办公场所、有专职人员、有执勤装备、有经费保障),行政村达到“五有”标准(有防火安全公约、有宣传标识标牌、有志愿消防队伍、有消防水源、有消防管理人员)。   (二)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作为消防监督管理重点,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鼓励并引导高层住宅建筑配置必要的逃生辅助装置。要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每十二个月至少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强化自身管理。   (三)坚持高标准管理,确保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建设、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建设工程选用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督促指导建设单位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装饰装修。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施工单位要成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严格动火审批制度,认真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和管理制度;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建筑装修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营业性场所进行装修时,营业区与装修区之间应采取有效防火分隔措施。建筑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四)严格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同一建筑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共同协商,书面约定各方的建筑共用部位和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或者委托一个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并应当自订立协议之日起30日内将协议报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其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指导共用各方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统一管理人接受委托时,应当与业主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检测、验收等移交手续。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统一管理人要按照消防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和消防设施实施管理。消防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的多产权公共建筑,存在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明确单位职责、落实单位整改责任,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推进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结合行业、系统特点,总结消防管理经验,建立完善行业、系统消防标准体系和管理机制。各行业、系统要大力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实施工作,加强对所属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督促检查,定期组织考评并将结果纳入行业管理范畴,作为星级饭店、等级医院、文明市场、质量认证等评定的重要依据。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将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信息作为单位在市场准入、税收、信贷、保险等领域的重要信用评价指标,充分发挥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评价、引导和规范作用。   (六)实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市公安消防机构要积极提请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尽快制订出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要依法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全面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五、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建设,构建灭火应急救援体系   (一)贯彻执行地方消防法规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起草我市地方消防法规,从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救援等方面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   (二)完善消防经费和政策保障长效机制。按照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财政、公安部门要制定和建立更加完善的消防经费预算保障机制。要根据我市消防建设经费需求规划和年度需求计划,建立基本支出按标准保障、项目支出按规划计划实施的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消防经费投入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建设经费等保障机制,制定消防业务费和装备维护维修经费、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分类保障标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等国家标准,制定本市项目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纳入相应的经费渠道予以保障,专项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各级政府应将政府专职消防队营房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纳入相应的经费渠道予以保障,将政府统一征招的合同制消防人员以及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工资、社会保障和生活、服装、福利等费用及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合同制消防员工资水平,确保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合同制消防人员以及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按照社会保险等规定执行,志愿消防队员和其他人员按照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规定执行。   (三)加快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市政、通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具体负责城乡消防规划的实施以及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城乡建设同步发展,与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确保完好有效。   各县(区)政府应依法加快制定和修编乡、镇消防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结合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和消防专项规划的要求,加快消防站点及配套设施的建设步伐。规划到2015年,朝阳站、北湖站、新阳站、沙井站改建完毕,在全市新建消防站共40座。五年规划项目应列入各级政府每年城建设计划,有消防站建设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建设目标责任状,以此推进项目的落实,确保到2015年消防站和消防装备建设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并投入使用。同时,要根据实战需要,进一步优化消防装备结构,购置先进实用的高精尖灭火和应急救援装备,逐步实现装备发展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转变,促进灭火救援战斗力提升。五年规划项目应列入各级政府每年城建计划,有消防站建设任务的城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建设目标责任状,以此推进项目的落实,确保到2015年的消防站和消防装备建设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并投入使用。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大型的商业广场、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四)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加强现役消防力量建设,加强消防业务技术骨干力量建设。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规范发展消防执法辅助队伍,要制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明确建队范围、建设标准、用工性质、车辆管理、经费保障和优惠政策。按照新建一个普通标准消防站则增加30名合同制消防员的原则,逐年有计划招收政府合同制消防队员从事灭火救援工作;同时,按照不少于市消防支队干部编制员额的50%的比例招录合同制消防员,从事消防辅助性工作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根据公安部等部门《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的有关要求,“十二五”期间我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发展目标应符合下列要求:公安消防队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在公安消防队保护范围以外,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居住人口2万人以上的乡镇应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全国、省级重点镇和省级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和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应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建制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有关要求执行。   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大力发展消防志愿者队伍,每年进行专项注册成为消防志愿者的人数应不少于本地区常住适龄人口(14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数量的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志愿消防队伍建设。2013年底前,尚未配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及所有城中村、社区都应建成志愿消防队伍,并开展基本消防技能训练。治安联防、巡防和保安队伍要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要大力发展民间消防力量,鼓励以乡镇联办、政企联办、乡村联办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形式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伍。到2015年,基本健全群众性志愿消防组织,形成覆盖城乡的志愿消防保卫力量体系。   (五)建立完善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各县(区)政府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乡镇、街道办依托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和保安力量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形成城乡一体化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加快推进南宁消防综合训练基地建设,根据规划按期完成。   各县(区)政府建立应急救援工作联席会议或会商制度,建立由政府主导的应急物资联合储备、紧急调用机制,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形成自我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平时保障与作战保障一体化的社会化战勤保障体系。完善公安消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和全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联勤联训制度,加强联合演练,提高协同作战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地下隧道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水灾、台风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加强执勤备战,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状况逐年按比例递增;要出台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制度。各县(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逐步配齐应急救援车辆和器材装备,并应全部达到国家标准,探索使用直升机进行应急救援。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掌握本地区应急装备物资情况,建立紧急调用、紧急运送等社会化应急保障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   (六)强化消防科技支撑,夯实消防装备基础。鼓励自主创新和引进吸收先进消防技术,推广应用消防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在“三合一”、人员密集和弱势群体居住等场所,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智能报警、逃生自救等火灾技防物防产品。进一步推进消防部队科研创新工作,重点研究解决高层、地下和大跨度、大空间建筑、大型石油化工区、轨道交通的防火、灭火救援等技术性难题。加大对消防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不断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提高公安消防部队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同作战能力。落实《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齐各类装备器材,重点推广应用城市主战消防车、高效环保灭火剂等新型装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2〕54号)的有关要求,2014年,我市要完成落实装备建设评估论证意见有关工作,2015年,市公安消防支队所有执勤中队装备建设必须达标。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素质   (一)构建社会化消防宣传体系,打造全民消防格局。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实施“全民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家庭、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景区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无偿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公司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消防演练。学校要选聘专(兼)职消防辅导员,每学期组织开展全员应急疏散演练等活动;大中专院校要组织学生每年参加不少于1次消防志愿服务活动;中小学校要开设消防知识课程,每学期要安排不少于2次消防知识课堂教学、1次疏散逃生演练和1次制作家庭火灾疏散预案的家庭作业。加强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至2015年,市区及各县要建设1个以上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加大流动消防宣传装备配备力度,至2015年,各县(区)要配备不少于1辆流动消防宣传车。   (二)构建多元化消防培训机制,提高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发挥继续教育作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2015年,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检查维护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率达到100%。   要强化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资格鉴定,所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都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并逐步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检查人员、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操作人员等消防从业人员纳入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安全培训,鼓励大中专院校开设消防专业课程。   七、严格考核和问责,全面提升消防工作推进力度   (一)严格落实消防工作检查考核。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制定我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责任考评,认真开展消防工作检查,落实重大火灾隐患专项督办、消防安全责任考评和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每年年初,上级政府要与下级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年底要组织考评验收,考评结果应纳入政府绩效管理。   (二)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要对下级政府、本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单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区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2013年2月28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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