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关于加强我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南宁市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宁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1995/05/05 颁布日期: 1995/05/05
颁布机构: 南宁市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宁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1995/05/05
颁布日期: 1995/05/05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南府发[1995]70号 1995年5月5日)   随着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消防产品需求量不断增加.做好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将起到积极的作用。近年来,在各级公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的努力下,通过发放许可证,准销证和加强监督检查等工作,我市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   但目前我市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维修中存在的问题还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无证经销。目前我市有多家消防产品经销点未报经消防部门审批便擅自开业,这些经销点中有的片面追求利润,经销不合格的产品和无证产品,致使一些伪劣、不合格消防产品流入社会,不仅起不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反而带来隐患,造成伤人、贻误战机的恶果,危害很大。二是无证维修。一些外来人员租用临时场所,打着某些部门的招牌擅自进行灭火器材的维修,这些维修点因陋就简,缺乏必要的专用设备,不具备维修条件,人员素质低.其维修的消防器材在灭火中无法使用,造成严重后果。三是维修质量差。有些取得许可证的维修点不按国家标准进行维修,偷工减料,一些必需的检测试验、零部件更换等工序被忽略。造成一些维修后的产品不合格,使用单位意见大。   消防产品是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其质量将直接影响扑救火灾的效果和用户使用安全。为了加强对我市生产、经销、维修、使用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消防产品,是指各类灭火器、灭火剂、消防车、消防泵、消火栓、消防水带,水枪、火灾自动报警和喷淋装置、自动灭火设备、防火材料、消防破拆工具、消防服装、护具及其他专门用于防火、灭火的设备、工具和材料。   二、市公安消防支队是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同级标准计量部门指导。其任务是:对所在地申请生产、维修或增加消防器材生产的企业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生产、维修及销售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区外进入本地区销售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审查;掌握本地消防器材生产、维修和销售使用的情况,完成区质检管理部门交办的事项。   三、在本市从事生产、销售或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必须取得公安部消防局或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的批准文件,领取消防产品生产、经销、维修证之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工商营业执照。   经批准生产、经销、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范围进行生产经销和维修,不得将证件涂改、转借、转让。   严禁未取得《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消防产品准销证》、《消防产品维修许可证》而从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   四、要求在本市生产消防产品的企业及增加新产品的企业,必须将全部技术资料报市公安消防支队初审,并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对企业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上报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审核批准领取《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方准开业。   五、区外进入我市经营销售的消防产品,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和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出具的《消防产品准销证》。在本市经营销售的区内生产的消防产品,必须持有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出具的《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在消防产品上标明生产许可证号、注册商标、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从事消防产品维修业务的单位,须持有公安部消防局出具的《消防产品维修许可证》,到市公安消防支队办理有关手续。维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消防技术标准对各类器材进行维修、换药、装粉及零部件的更换、保养。经维修的消防产品,其性能达不到国家技术标准的,严禁交付使用。   对不具备维修消防产品条件或不按照标准进行维修的单位,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可责令其限期改进,必要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整改、吊销维修许可证。   七、使用单位或个人购买消防产品时,须到持有《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或《消防产品准销证》的生产、销售单位购买。生产和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须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消防产品的产品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技术标准,对检查发现不合格产品应如数退货;给使用者造成损害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应负赔偿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严禁生产、经销和使用伪劣、假冒、不合格及无证消防产品。否则.一经发现,给予就地封存和没收,并按有关规定对生产、经销单位进行处罚。将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出售给用户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经销单位要承担有关责任。   九、对违反以上规定要求的,视其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   十一、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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