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肥料登记产品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办法
颁布机构: |
湖南省农业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11/08/09 |
颁布日期: |
2011/08/09 |
颁布机构: |
湖南省农业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11/08/09 |
颁布日期: |
2011/08/09 |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肥料登记产品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办法》的通知
(湘农业发〔2011〕144号)
各市州农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建立肥料登记现场考核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肥料登记产品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工作,我厅在广泛调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肥料登记产品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肥料登记办公室联系。联系人:李普明、程清。联系电话:0731-84435626。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附件:
湖南省肥料登记产品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办法
(湖 南 省 农 业 厅 2011年8月)
根据《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农[2010]20号)和《湖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农业发[2011]4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肥料登记产品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工作,增强肥料生产企业综合实力,促进肥料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现场考核的产品及适用范围
(一)省级登记产品:复混肥料(含浓度低于40%的复合肥,下同)、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床土调酸剂(水稻苗床调理剂)等五类产品。
(二)农业部登记产品: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钙元素型)、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微量元素型)、农业保水剂、微生物菌肥、生物有机肥、进口肥料、新型肥料。
(三)适用范围:凡初次申请登记或变更产品剂型和生产场地登记的,适用本标准。同一生产企业申请同类产品登记时,在第一次考核合格后五年内若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可不再组织生产企业考核;同一生产企业申请不同类型产品登记的,必需按照产品种类重新组织现场考核。
二、现场考核的基本内容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且有标注生产经营该肥料品种项目的内容。
(二)除掺混肥料外,其他肥料产品必须提供当地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环保管理部门出具的农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三)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畴的申请登记产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该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
(四)有满足核定生产经营范围相匹配的生产场地。厂房、车间、原料库及成品库,设施符合条件要求;辅助设施配套齐全,能够保证正常生产和质量要求。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和检测能力,且机构设置合理,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并上墙公示。
(六)有详细的生产工艺及规范的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必须与申请资料相符,每一道生产工序都有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并上墙明示。
(七)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和质量保障规章制度,并上墙公示。主要内容包括:①质量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②原辅材料与产品检验制度;③原辅材料与产品台账管理制度;④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⑥生产设备管理及维护制度;⑦产品存放及出库制度等。
(八)主要生产设备类型和数量能满足相应生产工艺和设计生产能力的需要,并与申请资料相符。
(九)有完整的关键控制工序、生产记录以及完整的生产销售台账。
(十)生产复混肥料和掺混肥料的企业,必须有专门的固定质量检验场所,具备相应检测能力,建立健全原辅材料和成品检测制度,坚持对产品氮、磷、钾等主要指标实施监督检测。每批次产品都有完整的检测记录、检测报告单和质量合格证。对不合格批次产品有相应的整改措施。
(十一)产品包装袋材质符合相关标准。产品包装材质符合《固体化肥肥料包装》(GB8569-2009)的规定,标识标签符合《肥料登记标签技术要求》(NY1979-2010)的规定,严禁使用违禁词语夸大产品功能。
(十二)生产设备能满足生产需要,化验室布局合理,环境条件符合产品检测要求,能自主完成原材料相应指标和成品水分、粒度、pH、氮磷钾养分等常规指标的检测,所有计量设备经计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以有效检验合格证书为证),中微量元素、重金属和有害生物等检测指标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但必需与其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委托期限与登记证有效期限一致,并有批次齐全、检测项目完整的委托检验报告。
三、现场考核程序与要求
(一)省属登记产品:由申请登记企业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壤肥料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州土壤肥料工作机构初审并签署意见,推荐到省农业厅行政受理中心预审。预审合格后,由省农业厅肥料登记办公室直接组织或委托市级土壤肥料工作机构安排2名以上具备农业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现场抽取两份样品(样品重量:固体样品不少于1000克/份、液体样品不少于1000毫升/份,下同),现场封样并填写抽样单,经企业代表和抽样人员在样品封口处和抽样单上签名盖章认可后,一份交由企业保存以备复检;另一份由抽样人员或企业呈送我厅肥料登记办公室。
(二)部属登记产品: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壤肥料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级土壤肥料工作机构预审后推荐到厅肥料登记办公室。厅肥料登记办公室对所报送资料的企业资质、产品名称、商品名称、标签标识等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厅肥料登记办公室主任签署审核意见并组织现场考核,在生产现场随机抽取两份样品(样品重量同上)。对申请续展登记和转正登记的,由厅肥料登记办公室直接组织或委托市级土壤肥料工作站考核、抽样、封样,填写抽样单和现场考核表。
(三)现场考核人员:由省土壤肥料工作站、肥料登记办公室和申办企业所在市州土肥站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推广和管理工作人员组成,人数控制为5人或7人。
(四)在现场考核中,凡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考核一律不予通过。(1)无证生产;(2)使用过期登记证生产;(3)假冒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生产;(4)在包装袋上使用违禁词语夸大产品功效或使用范围;(5)生产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四、对生产原料的基本要求
(一)所有登记产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重金属、病原微生物和有毒物质含量超标的物料作为原料或辅料进入肥料生产领域。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和有机肥中的有机质来源必须是按规定充分腐熟、均质化、无害化处理的动植物残体,包括: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动物残体、食用菌废料、饼粕类,以及无污染的粮棉油糖食品、饮料和医药工厂下脚料等,确保登记产品的蛔虫卵、大肠杆菌等有害生物死亡率达到国家标准,重金属含量低于国家标准和农业行业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用标准的城市垃圾、沟港河塘淤泥、工业垃圾以及矿化碳、化学合成碳等作为生产有机-无机复混肥、有机肥的原料。
(三)对水稻苗床调理剂和向农业部推荐的登记产品中的所有原料,必须符合肥料生产要求,禁止使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原辅材料生产加工;禁止在产品中添加含有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农药等隐性成分。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