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在湘江流域推行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
颁布机构: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15/12/15 |
颁布日期: |
2015/12/15 |
颁布机构: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15/12/15 |
颁布日期: |
2015/12/15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湘江流域推行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11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湘江保护,保障湘江流域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湘江流域环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湘江流域推行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责任主体
湘江流域是指我省境内降雨汇入湘江的区域,东至罗霄山脉、南至南岭山脉、西至湘资两水分水线、北至洞庭湖濠河口,具体为湘江干流及舂陵水、渌水、耒水、洣水、蒸水、涟水、潇水等流域面积超过5000平方公里及流域长度超过150公里的一级支流流经的区域,包括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衡阳市、郴州市、永州市、娄底市、邵阳市、益阳市、岳阳市等地全部或者部分区域。湘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责任主体为上述各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湘江流域各市人民政府。
二、工作要求
(一)梳理执法依据。湘江流域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要求,理顺湘江流域环境监管行政执法体制,探索湘江流域环境保护监督体制创新试点,全面梳理本级政府与湘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执法依据与职权,并向社会公布。湘江流域各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能分工,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行使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医疗废物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执法职责,负责水质监测、水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水利部门依法行使河道采砂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水工程防洪管理、河道管理等水政执法职责,牵头负责水面保洁,负责水量监测,参与相关水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水运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船舶污染防治等航道执法职责,参与相关水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农业部门依法行使农药化肥污染防治、水上养殖污染防治、渔业船舶污染防治等农业执法职责,参与相关水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行使城市市政排水管网排水许可及违法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行政处罚等执法职权,参与水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林业部门依法行使湿地、森林公园污染和破坏防治、防止森林资源破坏和管理等方面的林业执法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无主尾矿治理。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依法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严格产业政策审查,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卫生计划生育部门依法行使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违法行为方面的行政处罚职权,依法协助环保部门开展医疗废物监管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加强立项审查,严格控制造成湘江水质污染的投资项目。
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涉及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水污染防治、水域和岸线保护、生态保护等治安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湘江保护纠纷或其他违法案件;参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职权,强化对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规范处置,防止生活垃圾、餐厨垃圾随意倾倒。
(二)落实执法责任。湘江流域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梳理出来的与湘江流域治理有关的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规范执法权力的运行。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的要求,加大湘江流域各市党政领导水环境保护执法的追责力度,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实行领导班子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制。
(三)严格监督考核。省人民政府每年对湘江流域各市人民政府的水资源管理进行绩效考核,对其管理的断面水质水量进行监测考核,并结合年度绩效考核与断面水质水量考核工作,在湘江流域推行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细化各级政府水质水量等水环境执法考核指标,加大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情况、执法规范化的考核权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探索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逐步增加对湘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湘江流域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省人民政府的部署,落实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江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严格监督考评。
三、组织领导
湘江流域推行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性强,湘江流域各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地区推行湘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经费保障等工作,严肃追究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构建湘江流域安全和谐的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环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