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实施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湖南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09/02/12 颁布日期: 2009/02/12
颁布机构: 湖南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09/02/12
颁布日期: 2009/02/12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实施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适用对象:省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的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三条 办理方式: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确定并公布由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不违反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采取灵活办理方式,可实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的,应当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   第四条 办理时间: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全部行政许可应在3个月内办结。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开工报告、招标投标以及水利、林业、消防等各项行政许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当场决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尽快办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项目法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场或尽快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五条 收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缴纳行政许可费用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先行缴纳的外,省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在行政许可办结以后,依照该项目的优惠政策计算缴纳,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次缴纳。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收费的,行政许可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申请材料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免费提供格式文本。   第六条 特别许可:施工条件有特殊限制(如枯水季)或建设工期有明确要求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因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原因,3个月内未能办结全部行政许可,但初步设计已经批复,征地手续已依法办结,拆迁安置补偿已符合法定要求,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已经完成并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的,允许开工建设。   第七条 要求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开工建设的省重点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将开工的理由、时间、未办结的行政许可情况书面报告省重点建设办公室,并继续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办理行政   许可。书面材料包括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征地拆迁及其安置补偿、招标及质量监督手续等。   第八条 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开工建设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应抓紧办结行政许可手续,不得以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阻挠项目实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省监察厅、省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工作的督查督办。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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