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优惠待遇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
湖南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09/02/12 |
颁布日期: |
2009/02/12 |
颁布机构: |
湖南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09/02/12 |
颁布日期: |
2009/02/12 |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优惠待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减轻投资人负担,创造良好建设环境,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依法享受费用减免和条件环境优先保证待遇。
第三条 费用减免原则: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缴纳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项目性质不同、减免幅度不同的政策,并按照下列顺序确定从大到小的减免幅度:
(一)以防洪、灌溉为主的水利项目。
(二)交通(含铁路、公路、机场、水运)、能源、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项目。
(三)重大产业(含机械和装备制造、高新技术等)、通信等项目。
(四)其他项目。
服务性收费,提供服务方应当给予优惠。
第四条 费用减免程序
(一)申请:项目法人根据本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向省重点建设办公室提出费用减免申请。
(二)初审意见:省重点建设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协商,根据项目不同性质,提出具体的费用减免建议方案。
(三)批准:省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四)执行:有关政府和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五条 建设条件和环境保障
(一)建设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并配套安排其进场道路、供水、供电设施等临时用地。
(二)配套保障:电力、交通、电信、供水、供气、建材等部门和单位应优先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需求。
(三)协调服务:项目所在地政府和部门负责向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服务和良好施工环境。
第六条 被取消省重点建设项目资格的项目,其享受的优惠待遇同时取消。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