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颁布机构: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西安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12/19 |
颁布日期: |
2011/12/19 |
颁布机构: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西安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12/19 |
颁布日期: |
2011/12/19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市政告字〔2011〕18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2012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西安市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2012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销售时间自2012年1月13日(农历十二月二十)起至2012年2月6日(农历正月十五)止;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自2012年1月22日(农历除夕)起至2012年2月6日(农历正月十五)止。
二、西安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烟管办)设在西安市供销合作联社,办公室由市安监、公安、工商、质监、城管执法、供销等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具体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警示标志”牌、市烟管办核发的《烟花爆竹临时零售定点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并悬挂于销售场所明显位置,严禁一证多点、超许可销售品种、异地违规经营等行为。
四、烟花爆竹由西安市供销合作联社实行统一归口经营,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市供销合作联社所属的西安市日用杂品公司统一经营,所有烟花爆竹均应贴有“钟楼”牌防伪标识。
五、各类大型焰火晚会活动所需的烟花爆竹以及大型礼花弹,由西安市日用杂品公司统一组织采购、供应。个人不得购买、燃放礼花弹及三寸以上(含三寸)组合礼花。
六、销售烟花爆竹应在本通告规定的销售期内进行销售。销售结束后,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交由西安市日用杂品公司统一保管。
七、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影响交通秩序,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商场、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旧址、林地、仓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及其他易燃易爆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居民区的楼道、阳台燃放烟花爆竹。各相关单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派人看护。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在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伴下进行。
八、广大消费者应当提高安全消费意识,自觉抵制非法劣质烟花爆竹,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对举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违规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根据案值按比例给予奖励。
九、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宣传工作,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禁放区域(时限)、燃放烟花爆竹注意事项及有关管理规定等,增强市民的安全防火意识。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街办、乡镇等部门,深入社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销售燃放宣传工作。
十、市烟管办要组织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加强对全市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执法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执法检查机构,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的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查处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十一、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西安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 87323861
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6788383 12350
西安市公安局 86751518 110
西安市工商局 87823148 12315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86788432 12342
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86788541 12365
西安市供销合作联社 87263835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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