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安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7/06/15 颁布日期: 2017/06/15
颁布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安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7/06/15
颁布日期: 2017/06/15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7〕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5日   西安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深刻吸取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巩固近年来我市提升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聚焦三六九、振兴大西安”奋斗目标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进一步摸清并得到重点管控,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全面启动实施,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得到巩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制进一步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应急救援能力得到大幅提高,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组织领导   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组织领导。市安委会结合省安委会部署,及时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好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四、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2017年6月开始至2019年11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7年6月)。   各区县、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各区县、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   各区县、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报省安委会。   五、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1.全面摸排风险。根据国家和省上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和安全风险等级划分依据及条件,认真组织摸排各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园区、港口、码头、港务区、保税区、机场和城镇燃气的使用等各环节、各领域的安全风险。根据《西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建立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工作的通知》(市安委办发〔2016〕70号)要求,建立各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档案内容应包含风险分布区域、主要风险单位名单、涉及的典型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危害特征等内容。(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安委办负责汇总,2017年底前完成)   2.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标准,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排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在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绘制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等级分布电子地图,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数据库应包含介质、所在位置、重大危险源级别、单位名称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安委办负责汇总,2017年底前完成)   (二)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3.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开展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生产企业风险定量评估,合理确定可承载社会风险事故类型、等级,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加以控制。(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邮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4.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据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等级划分依据及条件,督促有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应具有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和有毒有害气体泄露报警功能;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邮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5.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及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风险管控。部署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相对集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推动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在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平台,优化区内企业布局,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安全风险。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的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设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设备。(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6.全面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进一步摸清全市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底数,通过定量风险评估,合理确定分批关闭、转产和搬迁企业名单。积极争取国家有关城区企业关停并转、退城入园的综合性支持政策,通过争取中央专项建设基金等给予支持,充分调动企业和属地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推进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7.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落实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的责任,严把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关,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装备水平,落实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安装紧急切断装置措施,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防碰撞技术装备使用,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严把装卸关,加强日常监管。(市交通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邮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8.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突出重点,全面完成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任务,严格按照城乡规划为管道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严格油气长输管道周边施工项目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杜绝新增隐患。在国家和省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基础上,加快我市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明确各区县、开发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构建油气输送管道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巡护和管控,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市发改委、市市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三)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9.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责任体系。研究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系统监管。结合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细化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内容,消除监管盲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市安监局、市编办牵头,市法制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0.建立更加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借鉴国务院和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增补相关成员单位,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能力,及时协调解决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7月底前完成)   11.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市安监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市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农林委、市卫计委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四)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依法治理。   12.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管理体制。按照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完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管理体制,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统筹协调,依据国家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规划,进一步明确、细化市级各部门职责分工。(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市政局、市交通局、西安城投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3.制定完善有关标准贯彻落实意见。根据国家制修订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油气输送管道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和内部安全布局等相关标准,以及整合完善化工、石化行业安全设计和建设标准情况,及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市政局、市交通局、市卫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五)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14.统筹规划编制。各区县、开发区在编制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在推进“多规合一”工作中,充分考虑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及安全规划等内容,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监管。(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5.规范产业布局。认真落实中、省、市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6.严格安全准入。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卫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鼓励各区县、开发区根据实际制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交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7.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强化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市建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六)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8.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督促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督促企业强化预防措施,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市安监局负责,持续推进)   19.认真落实“一书一签”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单位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要求,确保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托运人要采取措施及时将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相关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0.推进科技强安。推动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力度,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加速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大力推广应用风险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手段,加强消防设施装备的研发和配备,提升安全科技保障能力。(市安监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1.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积极采取扶持措施,引导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大型企业对照标准开展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通过创建工作,在主体责任落实、安全文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管、隐患排查治理等领域选树一批典型标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安监局、市工信委、市市政局、市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2.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安全生产监管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要强化依法行政,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处罚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市安监局、市工信委、市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3.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健全典型事故提级调查、跨地区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机制。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发布,做好解读,回应公众关切。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整改情况评估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事故责任单位在相关网站和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定期在媒体曝光;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4.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督促各区县、开发区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市环保局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七)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25.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以及检查设备设施配备要求,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要求,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助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中介机构力量的培育,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6.严格安全、环保评价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负责安全、环保评价机构资质审查审批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规范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环保评价机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27.建立我市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依托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进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大数据库,形成政府建设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鼓励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灵活运用各种方式,探索实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制度,及时登记记录全流向、闭环化的危险化学品信息数据,基本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农林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九)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   28.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要求。制定更加规范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和应急处置规程,完善现场处置程序,探索建立专业现场指挥官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事件,推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应急处置。(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9.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有效利用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引导地方政府加大危险化学品应急方面的投入力度。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法。(市财政局牵头,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0.强化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能力建设。依托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建设市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形成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依托省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同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和省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现互联互通,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指挥调度体系。(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1.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简化、完善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演练要求,积极推行使用应急处置卡。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市安监局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32.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建立定期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公众开放日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正面主动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市安监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新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3.推动各区县、开发区加快人才培养,开展化工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开办化工安全网络教育,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培   训。推动化工企业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和学徒制等方式,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研究制定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的指导意见,加快培养具有较强安全意识、较高操作技能的工人队伍,有效缓解化工产业人才缺乏的问题。(市安监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本辖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分别确定1名处级联络员和1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并将名单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各区县、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并按季度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定期通报工作信息,适时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市安委会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督促各部门按照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并适时对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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