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关于规范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起算问题的意见

颁布机构: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9/11/19 颁布日期: 2009/11/19
颁布机构: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9/11/19
颁布日期: 2009/11/19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起算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关于规范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起算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局土地利用科反映。   此通知   附:1、《关于规范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起算问题的意见》   2、土地出让年限加权平均计算方法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1: 关于规范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起算问题的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土地管理实际,现对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起算问题,制定规范意见如下: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重新起算土地出让年限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变为出让,按现行地价标准或市政府批复的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的,则土地出让年限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起算;要求扣除原已交地价的,则土地出让年限从原批准之日起算。   (二)因政府批准同意置换调整用地的,调整后用地土地出让年限从批准之日重新起算时间。   二、由用地单位申请,经批准重新起算土地出让年限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整合用地的处理   对于相邻用地经批准整合成为一宗用地统一开发建设的,当原相邻用地的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不一致时,可以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   1、用地单位申请补缴地价予以统一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的,则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的地价标准年平均值,计收应缴地价后,调整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   2、若用地单位不补缴地价的,则以原地块中最早的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作为新宗地的统一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或根据原地块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原起算时间取加权平均值,作为新宗地的统一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   (二)原烂尾楼项目的处理   对于原烂尾楼项目,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或市“整顿办”界定批文市政府批文等)的,则土地出让年限按相关文件批准的时间或市政府批文时间重新起算。   (三)政府管理控制影响的处理   1、因政府延迟交付出让土地的,在政府交付土地的一年内申请,延迟交付土地的时间可在该用地的土地出让年限中予以顺延。   2、因强制性调整规划或规划控制等原因停止建设的项目用地,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答复文件或政府公告,可将停止建设日期至解除规划控制日期之间的期限,在该用地的土地出让年限中予以顺延。   附件2:土地出让年限加权平均计算方法   假设有n个地块合并为一宗用地,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分别为S1,S2,…,Sn ,各地块所占的比例分别为A1,A2,…,An(其中A1+A2+…+An=100%),各地块的土地出让年限为t1,t2,…,tn、剩余的土地出让年限分别为T1,T2,…,Tn,则平均的土地出让年限为:   t=A1 t1+A2 t2+…+ tn An   平均剩余的土地出让年限为:   T=A1 T1+A2 T2+…+ Tn An   起计时点距现计算时点的时间差为:   △T=t-T   备注:   1、如同一地块存在多种功能,则地块的土地出让年限及剩余的土地出让年限,按各功能所占比例取加权平均值。   2、一年按365天计,每年2月按28天计。   案例   某发公司,拟将其名下三宗用地整合开发建设,因取得用地的时间不同,现需将该三宗用地统一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地块一,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为1999年2月20日,面积为20000平方米,功能为商业10%、办公20%、酒店20%、住宅50%;地块二,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为2004年8月18日,面积为30000平方米,功能为酒店;地块三,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为2007年12月10日,面积为50000平方米,功能为住宅。   现假设计算时点为2009年12月1日,折算成以年为单位,即2009+(365-30)/365=2009.9178年。   计算过程:   1、地块一:起算时间1999年2月20日折算成以年为单位,即1999+(31+20)/365=1999.1397年。距计算时点的时差为:2009.9178-1999.1397=10.7781年。   用地面积S1=20000平方米   土地出让年限t1为:t1=40×10%+50×20%+50×20%+70×50%=59年   剩余的土地出让年限T1为:T1=(40-10.7781)×10%+(50-10.7781)×20%+(50-10.7781)×20%+(70-10.7781)×50%=48.2219年   2、地块二:起算时间2004年8月18日折算成以年为单位,即2004+(4×31+28+2×30+18)/365=2004.6301年。距计算时点的时差为:2009.9178-2004.6301=5.2877年。   用地面积S2=30000平方米   土地出让年限t2为:t2=50年   剩余的土地出让年限T2为:T2=50-5.2877=44.7123 年   3、地块三:起算时间2007年12月10日折算成以年为单位,即2007+(365-21)/365=2007.9425年。距计算时点的时差为:2009.9178-2007.9425=1.9753年。   用地面积S3=50000平方米   土地出让年限t3为:t3=70年   剩余的土地出让年限T3为:T3=70-1.9753=68.0247 年   4、以用地面积为权数,各地块所占的比例(权重)为:   地块一:A1=20000/(20000+30000+50000)=0.2   地块二:A2=30000/(20000+30000+50000)=0.3   地块三:A3=50000/(20000+30000+50000)=0.5   5、平均的土地出让年限为:   t=A1 t1+A2 t2+…+ tn An =0.2×59+0.3×50+0.5×70=61.8年   平均剩余的土地出让年限为:   T=A1 T1+A2 T2+…+ Tn An =0.2×48.2219+0.3×44.7123+0.5×68.0247=57.0704年   6、起计时点距现计算时点的时间差为:   △T=t-T=61.8-57.0704=4.7296年   则起计时点为:2009.9178-4.7296=2005.1882年   换算为年月日:0.1882×365=69天,即3月10日。   综上所述,三宗用地的统一土地出让年限起计时间为:200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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