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关于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珠海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3/05/08 |
颁布日期: |
2003/05/08 |
颁布机构: |
珠海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3/05/08 |
颁布日期: |
2003/05/08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
(珠府[2003]5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粤府(2001)50号)关于“各市、县应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要求,促进我市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更好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保证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储备制度,是指政府依照法律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将通过征用、收回、置换和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备,并进行前期开发和利用,再以公开挂牌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并按市场需求供应土地。
二、实行土地储备制度后,政府土地储备库是土地供应的主要来源,经营性商用土地按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由土地储备库经市商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挂牌招标、拍卖供应。
三、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
(一)荒地和划拨的未建设土地。
(二)围垦的土地。
(三)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
(四)因建设需要征用的集体土地。
(五)因单位改制、搬迁、解散、撤销、破产、兼并或土地整理等其他原因调整出来的土地,包括原有城市基础设施改造中调整出来的划拨用地。
(六)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需收回(购)或置换的土地。
(七)违反出让、划拨合同和改变用地功能的土地,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八)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人请求政府收回(购)的土地。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可以储备的土地。
四、成立珠海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为政府土地储备的专责机构,是市国土资源局下属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该中心负责土地储备、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准备及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工作。其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另立帐户。
五、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行专项资金运作制度,土地储备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方面:
(一)财政拨款。
(二)银行贷款。
(三)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收益。
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
储备土地出让收益首先偿还收购成本,其余收益部分上缴财政用于土地开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政府必要的开支,部分作为土地储备资金,用于土地储备的循环运作。
六、《珠海市土地储备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