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规定(2007修正)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7/05/29 |
颁布日期: |
2007/04/28 |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7/05/29 |
颁布日期: |
2007/04/28 |
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1999年2月2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7年4月28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下列用途(具体用途分类见附表)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仓储、码头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写字楼、酒店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金融保险、旅游、娱乐、加油站、专业停车场(库)和观光型农林牧渔业用地四十年;
(五)供水、供电、供气、邮电通讯、交通等营业性公共事业企业的办公、生产、经营用地四十年;
(六)农林牧渔种养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三十年。
综合楼用地项目按各自的实际使用功能依据前款规定作用年限分别确定。但为该综合楼配套的地下车库、地面停车场及其他设施按其归属该综合楼所分摊的用途部分的同一年限确定。没有明确归属的,按该综合楼中最长的功能期限确定。
第三条 从一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统一按本规定第二条的使用年限确定。
第四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经核准登记的出让土地使用年限超过本规定的年限规定的,按原约定或核准的使用年限不变;原批准或约定的土地用途对应年限达不到本规定确定的使用年限的,按本规定的对应使用年限顺延使用年限。
已经确定出让年限并在转让时确定了剩余年限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凡符合本规定顺延使用年限的,自然顺延使用年限。
第五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的,从获准转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使用年限。
第六条 凡经批准改变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按所批准的实际用途对应的年限确定,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重新约定使用年限。
第七条 依照本规定符合顺延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且用地者没有发生变更的,不需要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其使用年限由登记机关直接顺登记。如今后产权发生转移变更的,在办理变更登记时,登记机关才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的顺延登记。
本规定从2007年5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