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10/21 |
颁布日期: |
2008/10/21 |
颁布机构: |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10/21 |
颁布日期: |
2008/10/21 |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淄水[2008]113号)
各区县水务局,高新区水务处,高青县水产局,市太河水库管理局,市萌山水库管理处,市水产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范和指导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切实提高应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淄博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淄博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应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切实提高应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快速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山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事故分级
按国家专项预案的规定执行。共分为四级:特别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I级)、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一般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件)(IV级)。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在水产品养殖、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消费等生产、流通、消费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危害,并造成社会影响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五)工作原则
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水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的责任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最大限度地预防或减少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对于发生的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依法、有效、迅速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二、应急组织体系
(一)市水利与渔业局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在市水利与渔业局设立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淄博市农业水利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淄博市水产管理处。市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产管理处,处长任主任,分管处长任副主任。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小组按应急工作预案,组织、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市应急指挥小组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协助有关部门和区县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对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技术鉴定等工作;
(4)根据需要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市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区县、各有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发展态势;
(3)研究协调解决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向省海洋与渔业厅、市政府、市应急指挥小组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根据市应急指挥小组指示,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
(6)负责全市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日常防范监管工作;
(7)完成市应急指挥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区、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相应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制定应急工作预案。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指挥小组按应急工作预案,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三)专家咨询组
市水利与渔业局组建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专家咨询组,对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专家咨询组由市级渔业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专家组成。
三、日常监管
市及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市水利与渔业局负责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区、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水利与渔业局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工作。
(一)监测系统
全市建立统一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报告体系。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对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 预警系统
1、建立通报制度
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通报范围
a、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b、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水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特别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通报方式
接到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通报;有蔓延趋势的应及时向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根据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险情,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上报。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及时通报、上报外事部门。
2、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分层次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应急准备和预防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可能导致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同时做好可能引发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三)报告制度
1、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或者市水利与渔业局有关部门报告。
2、报告范围
(1)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 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水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特别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报告程序
区、县人民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人民政府。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直至国务院报告。
4、责任报告单位
(1)水产品养殖、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水产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5)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5、责任报告人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水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及餐饮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4)医务工作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也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6、报告时限
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发现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知悉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9、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按照《山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件)应急响应分四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小组决定并组织实施。
Ⅲ级和IV级应急响应由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并组织实施。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Ⅰ级或者Ⅱ级事故的应急响应
(1)市水利与渔业局应急响应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助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及时报告特别重大或者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况。
(2)区、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响应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助开展特别重大或者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Ⅲ级事故的应急响应
(1)市水利与渔业局应急响应
接到较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本预案以及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立即组织成立有关工作小组,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区、县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区、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响应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助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3、Ⅳ级事故的应急响应
区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二)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相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三)应急响应终结
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将按有关程序和要求终结。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对相关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特别重大、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地区、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大和一般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总结报告
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市水利与渔业局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
(二)人员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三)技术保障
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四)物资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争取本级人民政府为保障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五)演习演练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六)宣教培训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单位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水产品质量。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
水产品质量安全:是指水产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范围:包括水产品数量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水产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主要是指水产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水产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水产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淄博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赵有梅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局长
副组长:苗其山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副局长
成 员:刘衍书 淄博市水产管理处处长
王 俭 淄博市水产管理处副处长
韩克泉 淄博市农业水利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应急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刘衍书兼任办公室主任,王俭兼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