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备案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1/10 颁布日期: 2011/01/10
颁布机构: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1/10
颁布日期: 2011/01/10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备案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市直有关单位:   目前,随着城市建设不断发展,公交客运系统的线路、车辆剧增,为满足公交客运系统车辆油(气)料供给,一些车场站点安装采用了新型阻隔防爆橇装式汽车加油(气)储存装置设施,其特点是占地空间小、安全环保、使用方便,是国家近年推行应用的一种新技术安全装置。   鉴于采用阻隔防爆橇装式汽车加油(气)储存装置设施是由专业厂家生产组装成套设备,且按用户要求尺寸规格生产组装并负责安装,全过程不涉及建设项目审批事宜。为此,在当前内部加油(气)站尚无相关许可规定时,为加强危险品使用重点监管,可暂按照我市《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实施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沈安监发[2010]9号)要求,对这类使用单位进行登记备案管理。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加油(气)站的登记备案管理范围,仅限于公交客运系统及其他企业内部采用阻隔防爆橇装式汽车加油(气)储存装置设施,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手续。   二、实施登记备案管理的加油(气)站,应按照《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实施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具体规定程序执行,并提供下列补充材料:   (一)安装使用前   1.采用阻隔防爆橇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对选择安装地址应提供周边环境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其设计和施工应符合GB50156-2002和SH/3134的有关规定)。   2.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属地安监部门签署意见。   3.应提供选择安装地址单位有效合法用地手续。   (二)安装完工后   1.填写《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备案表》一式二份;   2.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并附有生产组装设备厂家资质证明及相关产品设备设施组装检测、检验合格手续;   3.市安监局下发《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备案备证明》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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