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危险点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颁布机构: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9/01 颁布日期: 2009/08/25
颁布机构: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9/01
颁布日期: 2009/08/25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危险点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监管工作,促进监管工作更具科学性、系统性,通过实施有效安全管理,防止和遏制危化行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多方研究、论证并经市政府批准,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危险点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安监局沟通。   附件:沈阳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危险点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沈阳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危险点 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采取切实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危险点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下同)生产、储存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化工、医药单位。   第三条 危险点的定义。   指在正常生产或非正常生产运行中,由于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人员伤亡、中毒、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的岗位和部位。   第四条 危险点的分类。根据危险点的存在形式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正常生产作业危险点: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人的误判断、误操作、违章作业、设备缺陷、安全设施或装置失效、防护器具故障、以及作业方法不当和作业环境不良等,可能潜在或造成人员伤亡、中毒、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部位。   第二类:非正常生产作业危险点:指除正常生产作业危险点以外的生产装置和设备的计划或非计划(临时性)检修和检修后的开工试车,亦包括采取非固定设备(施)进行间歇式流动情况下,具有潜在的可能存在或造成人员伤亡、中毒、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部位。   第五条 危险点确认和档案建立。   (一)危险点确认。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点确认的第一责任人,应积极组织相关人员或专家通过进行全面检查、风险分析论证和评估,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岗位和部位按本实施意见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危险点确认。   (二)建立危险点管理档案。企业对已确认的危险点应逐一建立危险点管理档案,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将危险点管理档案汇总后报送属地安监局备案。危险点管理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危险点名称、所在岗位或部位、编号、安全承包(批准)人、作业人员名单(工种);   2.危险点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其严重程度、控制要点、注意的问题;   3.危险点所采取的安全措施、防护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4.危险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以及检、维修施工记录等;   5.涉及危险工艺的要明确注明生产工艺过程及现场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未实现自动控制的尚应明确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方法、逃生路线等内容。   第六条 危险点的安全管理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已确认的危险点要绘制危险点分布图,建立健全危险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内,下至中层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和员工全面参与、全面覆盖的危险点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强化定人、定点、定责任的危险点“三定”安全承包方案,全面推进危险点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   (二)巡回检查制度。企业应建立危险点安全巡回检查制度,并根据危险点分布等情况进行定时巡回检查,及时消除“三违” (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危险点的隐患排查频次:公司(厂)级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生产车间级的每月不得少于一次,生产作业班组每周不得少于一次,各层面的危险点隐患排查必须由相应的主要负责人牵头,并认真做好危险点隐患排查记录;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上报、及时治理。不在具备安全生产的,必须立即停产整改。   (四)挂牌警示管理。危险点必须悬挂警示标志,实行作业现场警示管理。警示标志主要内容包括:   1.危险点的名称、所在岗位或部位、编号、安全承包人;   2.危险点涉及的工艺参数,如介质、温度、压力、反应方式等,以及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   3.危险点巡视、检查的路线与内容;   4.异常状态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5.应急设备、设施所处的位置及使用方法等内容。   警示牌应悬挂在该危险点的醒目位置且应牢固、可靠。   (五)非正常生产作业台帐管理。对非正常生产作业危险点实行作业台帐控制管理,作业台帐控制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作业名称、所在岗位或部位、责任人、监护人、作业人员(工种)、批准人;   2.作业现场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控制要点;   3.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程序)或安全作业方案、相应的安全设施、防护措施;   4.异常状态下的应急处置;   5.应急装备和逃生路线。   作业台帐原则上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主管安全(技术)工作的领导签发。对于已签发的作业台帐,发现其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安全防范措施没有落到实处,要及时停止相关作业。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能够恢复作业的要重新办理作业台帐;未办理作业台帐或作业台帐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生产作业。   (六)交接班制度。企业应依据自身的生产工艺特点制定危险点交接班制度,其交接班记录必须有针对危险点的生产(检、维修)作业工艺、设备、生产装置运行及安全设施检查情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异常现象处理情况等内容。交接班记录要经交、接班双方责任人确认签字后存档。   (七)教育培训制度。要专门制定针对危险点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意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杜绝“三违”等教育培训活动。在危险点作业的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安全培训考核,在进行安全培训时,必须结合企业危险点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补充培训以下内容:   1.危险点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2.危险点的主要安全设施、措施及使用方法;   3.可能存在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   4.可能存在的物的不安全状态及应急处置办法;   5.危险点逃生办法及路线等。   (八)定期开展评估。每半年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或专家对危险点的安全设施、防护措施、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进行一次评估,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出具评估报告。评价结果汇总后按属地原则报安监部门。   (九)安全投入。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保证用于危险点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及时按计划整改隐患,确保危险点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高危险点的本质化安全水平。   (十)应急处置。企业要定期开展针对危险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演练,切实做好对应急演练效果的评估工作,及时修订、完善危险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置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提高危险点应急处置能力。   对已确认的危险点,因其原料、生产作业条件(环境)与方式、工艺参数、改(扩)建或拆除(含停用)等原因已不具备危险点要素条件的,企业应按本实施意见第四条的规定重新进行确认,不属于危险点的,出具详细文字说明报属地安监部门撤销备案。   第七条 危险点的监督检查   市安监局和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内相关企业存在的危险点实施监督检查;应制定监察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存在的危险点进行定期抽查。   企业对危险点安全管理不力,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属地安监局依法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一)未进行危险点辨识确认造成隐患为及时整改的;   (二)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三)实施危险作业未进行有害因素辨识或未编制施工作业方案的;已编制施工作业方案但未组织评审或未安排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危险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五)未对危险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危险点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的;   (六)危险点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的;   (七)未对危险点安全设施进行正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八)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企业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企业具体的危险点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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