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并政办发〔202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1日
太原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监控管理,统筹化工行业安全和发展需求,提升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根据《山西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化工重点监控点(以下简称监控点)是指处于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规模、市场、技术优势,产业特色鲜明,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的已建成投产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 监控点的认定管理工作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乡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能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企业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列入“信用中国(山西)”网站失信黑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注册地和生产厂区均位于太原市。
第五条 企业厂区集中连片,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安全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符合国家、省有关要求,特别是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卫生防护等有关要求。
第六条 企业项目立项、用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用能、用水、施工、消防、特种设备管理等手续齐全有效。
第七条 企业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健全,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要求的安全环保管理人员,设置规范的应急物资库并配置足够的应急物资。
第八条 企业具有完善的环保和事故应急设施,废水、废气达标排放,设有集中覆盖所有排污口的环保监测监控系统,并按要求完成与省、市联网,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环保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按要求实施无害化处置,处置率达到100%。
第九条 企业具有完善的安全和事故应急设施,设有集中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系统,在役化工装置经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设计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采用和使用《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第二批)》所列工艺技术或设备,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系统控制装备率达到100%。
第十条 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或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手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
第十一条 企业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符合国家现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和国家、地方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第十二条 基础化工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2500万元;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第十三条 企业拥有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延伸规划项目,具有能够满足发展需要的建设空间,能效、环保绩效和用水效率水平较高。
第十四条 企业当年度未受到国家、省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和违法建设、非法用地、非法取水、非法生产等问题。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监控点认定工作遵循自主申报、逐级审核、综合认定原则,坚持成熟一家,申报认定一家。
第十六条 监控点申报认定流程:
(一)企业申请。符合本细则认定标准的化工企业向生产厂区所在属地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提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资料。
(二)属地审核。企业生产厂区所在属地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属地职能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对初审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以正式文件将初审推荐意见连同申报资料一并上报市工信局。
(三)市级审核。市工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市直各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各部门根据职责进行部门审核,并出具部门审核意见,市工信局依据各部门审核意见,确定拟认定监控点名单,在市工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报批备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并报省工信厅备案。
第四章 监控点管理
第十七条 监控点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已认定监控点的管理。
第十八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能,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已认定监控点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监控点的产业规划、产业转型升级等工作;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监控点的市级各项行政审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控点的环境保护监管和环境应急管理等工作;市应急局负责参与监控点的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监控点的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和用地管理等工作;市住建局负责监控点获批后设施建设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监控点的消防救援工作;市水务局、市城乡管理局负责监控点取水许可、计划用水、节水管理等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监控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能源局、市工信局负责监控点的用能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城乡管理局负责监控点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等工作。
第十九条 通过认定的监控点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等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企业严格遵守现行《产业结构指导目录》和省、市产业政策要求,按照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在厂区内或紧邻厂区新建、改扩建现有装备同类产品、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循环经济利用、安全环保节能智能化改造等项目,原则上不得新建上游产业项目。
第二十条 对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其控股并与监控点生产场地连接成片的独立法人企业,在符合认定条件及其他规定的前提下,可纳入相关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依法依规在本厂区内对现有生产装备、产品进行改扩建。
第二十一条 监控点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原则上已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每年定期开展自查并向属地工信局或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报告自查情况;各县(市、区)工信局或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每年年初向市工信局报备上一年度监控点自查情况;市工信局每3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已认定为监控点企业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 监控点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一)违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的;
(四)存在非法生产行为的;
(五)未定期开展年度自查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监控点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信局负责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取消监控点资格,并报省工信厅备案。
(一)未通过市级3年定期复核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因产业政策、规划调整等条件变化不宜继续从事化工生产的。
第二十四条 未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不得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 鼓励监控点企业根据企业发展规划逐步向省政府认定公布的化工园区转移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5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遇政策调整,本细则将同步进行修订。
附件:
1.太原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申报材料编制说明
2.太原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申请表及承诺书
3.关于推荐XXX企业认定化工重点监控点的申请
4.太原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审核意见书
5.太原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市直部门审核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