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保障正常运行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山西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9/11/13 |
颁布日期: |
2009/11/13 |
颁布机构: |
山西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9/11/13 |
颁布日期: |
2009/11/13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保障正常运行的通知
(晋政发〔2009〕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搞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到“十一五”末,我省共需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132座,截至2009年9月底已建成80座,省人民政府要求今明两年内各市、县(市、区)要全部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正常运营。为了确实解决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建设资金不足、管网不配套、运行经费缺乏和技术力量薄弱等突出问题,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
(一)完善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规划。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一步修订完善包括城镇排水、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在内的专项规划,并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修订完善后的规划要于2009年底前,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多渠道筹措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要加大国家补助资金的争取和省级资金保障的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指导有关市、县(市、区),加快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所有在建和待建项目要尽快达到申请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的要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保证地方承诺的配套资金落实到位。所属县城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较重且县级配套资金落实困难的设区城市,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融资平台,可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县人民政府作出还款承诺,以污水处理收费权作质押,对所属县城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不足部分进行统借统还,加大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筹措的力度。在此基础上,通过多种形式的招商引资,鼓励专业实力强的水务投资公司以BOT、BT、TOT、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污水处理厂建设,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积极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三)加快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实施进度。在建的污水处理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工程内容、处理工艺和时间要求,科学组织,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扎实推进。2008年开工建设的项目,要力争于2009年底全部建成。
待建的污水处理项目所在市、县(市、区)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的要求按时开工。各级发展改革委、建设(市政)、国土、环保等部门要在严把审批质量关的同时,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完成项目审批环节的有关工作。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要按照省重点工程领导小组的要求,纳入集中审批范围。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已纳入国家资金补助范围的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央投资项目要求的建设进度予以推进;对其他项目,要尽快落实建设资金,加快实施进度,确保2010年底前建成。
(四)尽快完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及相关配套设施。各市、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污水配套管网的建设力度,提高污水收集能力,确保污水处理厂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率1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已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处理水质、水量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的,要及时实施升级改造。要将污泥的处置和利用设施纳入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当中,防止二次污染。同时,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配套完善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测设施。
(五)加快污水回用设施的规划建设。所有城镇污水处理项目都要根据当地实际,规划建设污水回用设施,已建成的要逐步进行改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定价权限,会同建设(市政)部门,在低于城市公共供水价格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城市污水回用水的价格。电力、钢铁、化工、建筑施工、园林绿化、市政道路养护、洗车和城市景观等行业用水必须使用满足行业用水水质标准的回用水;鼓励其他行业使用满足本行业用水水质标准的回用水。对应使用而拒不使用回用水的单位,相关部门不予立项审批或核减其用水指标,限制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关闭其自备水源。
二、继续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六)积极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要切实做好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到2009年底,全省所有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县(市、区)都要开征。2009年底前,全省22个设市城市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低于0.8元/吨,其他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低于1.0元/吨;2010年底前,所有县城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低于0.8元/吨,其他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低于1.0元/吨。
对于城镇生活困难的群众,可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具体政策给予补贴。
(七)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率。各市、县(市、区)要制定出台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完善征收机制,落实征收责任,建立征收激励机制,提高征收率。对公共供水用户要积极推行自来水和污水收费一票制;自备井用户要加装计量装置,按照计量收费,不加装计量装置的,按照水泵的额定流量收费。对于长期拖欠、拒缴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处罚力度。省、市、县(市、区)三级都要建立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台账,建立和完善月报制度,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审计力度,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到2009年底,各市、县(市、区)公共供水用户和自备井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要力争达到90%以上。
三、不断完善污水处理运行经费保障机制
(八)确保运行经费足额到位。各市、县(市、区)必须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征收的污水处理费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足额用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和建设,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列出专项资金解决。各市、县(市、区)要制定出台污水处理运行经费核拨办法,当地财政部门按照同级建设(市政)部门对处理水量的考核结果按时核拨运行经费,吨水平均标准不低于物价部门批准的污水处理费平均征收标准。
(九)实行以奖代补政策。鉴于城镇污水处理还处于发育阶段,省级财政从2010年开始,对县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采取奖励性补助政策,予以扶持5年。奖励补助经费与污水处理量挂钩,补助标准为0.10元/吨,由省财政厅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年实际处理量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给予安排,具体办法由两部门共同制定。
各级财政、建设(市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运行经费或补助资金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污水处理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在用电方面实行工业用电中的优惠电价。
四、着力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水平
(十)加强技术岗位培训。各市、县(市、区)要加大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训工作力度,加强污水处理技术保障,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省级财政要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污水处理技术培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依托有实力的污水处理运行单位建立培训基地,统一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工作,并对重点和关键岗位实行持证上岗。
(十一)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积极推行特许经营制度。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污水处理运营资格的经营者,规范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通过TOT等方式回收的资金要首先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运行经费保障以及中水回用、污泥处置工作。对暂不具备特许经营条件的,要实行政事分开、政企分开,使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成为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实体;可在核定实际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 积极推行托管运营模式,由各地建设(市政)部门与运营单位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及服务合同,明确运营单位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凡运行的污水处理厂,两年内都要完善特许经营条件,实现规范的特许经营。在改革改制过程中,各地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06〕13号)要求,在落实各项支持和引导政策的同时,转变观念,加强监管,做好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工作,确保特许经营制度的顺利实施。今后,新建成的污水处理厂一律不得再以事业性质单位管理和运营。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依托现有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成立集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于一体的城镇供排水集团,并可按照特许经营制度,在全省范围实行跨区域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经营。
五、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工作
(十二)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已将城镇污水处理建设项目纳入全省重点工程范畴。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措施和办法,层层分解,责任到人,抓好落实,确保项目按照下达的建设进度计划如期建成。
(十三)强化污水处理监管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尽快制定出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技术规范、监管标准和有关政策措施,建立完善行业监管体系,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各市、县(市、区)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污水处理监管、考核办法,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规范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十四)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各地人民政府要把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按期建成投运和正常规范运行纳入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对污水处理设施未按期建成投运、建成后不能稳定规范运营、擅自停运或处理不达标、污水处理费未按相关规定征收和使用的,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行政问责,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支持,并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督察和指导。建设(市政)部门要加强污水处理行业技术指导,建立和完善运营监管体系,加强动态考核管理,将污水处理量、COD 减排任务与以奖代补资金挂钩。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使用以及国家和我省下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建立资金使用监管和保障制度。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排放水质的监督监测,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内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控,与建设(市政)部门共同完善污水处理运营监管网络。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