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后安全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安监管〔2015〕58号
各州、市及滇中产业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已发布并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实施后,做好危险化学品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含中间产品,下同)有新纳入《目录》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对生产装置进行变更专项评价,变更许可范围。原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中的部分品种或所有品种不在调整后《目录》内的,企业可申请注销部分品种或注销许可证。因《目录》调整,原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或部分产品纳入《目录》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资料,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品种有新纳入《目录》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规定重新申办经营许可证。加油站同时经营汽油和柴油(闭杯闪点≤60℃)的,如原评价报告中已包含柴油(闭杯闪点≤60℃)的内容,可直接办理品种变更。原危险化学品许可证许可范围中的部分或全部品种不在调整后《目录》的,企业可申请注销部分品种或注销许可证。因《目录》调整,原非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的品种新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有关要求
(一)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将《目录》向辖区内企业进行宣贯,督促企业对照《目录》及时识别本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发布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调整企业内部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所有因《目录》调整涉及变更或新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于10月31日前按《目录》要求,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领)。逾期未办理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三、其他事项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序号第 2828项中品种(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暂按《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对应的品种执行,待国家安监总局对该条目进一步明确后,执行新的规定。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