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四区分离技术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21/01/14 颁布日期: 2021/01/14
颁布机构: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21/01/14
颁布日期: 2021/01/14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四区分离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应急管理局:

      为提升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规范企业平面布局设置,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云安〔2020〕4号), 省应急厅制定了《云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四区分离技术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本地区实施四区分离整治企业名单报省应急厅。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月14日

(联系人及电话:殷林,0871-68371010)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四区分离技术指导意见

近年来,全国发生了河北张家口“11·28”、江苏响水“3·21”等多起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这些事故均存在总图布局不合理、内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个人和社会风险高等问题。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多数在2000年以前建成投产,也存在总图布局不合理、内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工艺技术及控制水平落后等问题,安全现状不容乐观。为提升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规范企业平面布局设置,进一步降低事故后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云安〔2020〕4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行政办公区、后勤保障区、集中控制区和生产作业区四区分离整治工作。现提出以下技术指导意见:

一、四区分离的定义

四区分离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行政办公区、后勤保障区、集中控制区与生产作业区有效分离、分区设置。根据《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控制室设计规范》(HG/T20508-2014)等规范,对四区定义如下:

(一)行政办公区:企业(包括下属分厂、车间)为生产调度、经营管理而独立设置的行政办公楼、会议大厅、车库、停车场等办公区域。

(二)后勤保障区:食堂、浴室、急救站、倒班宿舍等生活服务设施区域。

(三)集中控制区(中心控制室):具有全厂性生产操作、过程控制、安全保护、仪表维护、生产信息管理等功能的综合性建筑物或场所。

(四)生产作业区:为完成生产过程的生产设施或装置集中布置的区域。由生产设施或装置、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设施、运输设施、装卸设施等组成。

二、四区之间的关系

(一)行政办公区、后勤保障区、集中控制区均不得设置在生产作业区内,生产作业区应与其他三个区域采取分隔措施并有明确的分隔界线。

(二)行政办公区、后勤保障区、集中控制区应位于生产作业区全年主导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三)企业应采用适宜的安全评价方法,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集中控制区设置在安全防护距离内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进行抗爆设计和建设,并实施智能二道门管理系统;行政办公区应满足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后勤保障区应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四)企业在实施四区分离整改时,应当同时按相关要求实施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

三、整治措施

(一)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其总平面布局除应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外,必须按四区分离的要求进行设计,否则不予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涉及剧毒气体及具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已建成投用的必须于2021年底前完成整改。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在2021年底前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且现场控制室当班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生产装置作业区实施智能二道门管理系统,对出入生产作业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有效管控。

四、整治要求

(一)全省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经安全评价或风险评估,应当实施四区分离的,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由主要负责人批准,报县、州(市)两级应急管理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有关设计和安全评价单位在进行设计和安全评价时,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具体企业实际,把四区分离作为设计和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各州、市应急管理局要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云安〔2020〕4号)和本指导意见,加强对辖区内有关企业实施四区分离整治工作的监管和指导,明确四区分离整治企业名单,督促加快整治进度,对2022年10月底仍未完成整治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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