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修订)》解读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重点内容概括:
1. 规定适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
2. 明确管道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监督检查。
3. 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4. 规定了管道单位在管道安全运行中应采取的措施,如设置明显标志、建立巡护制度、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等。
5.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法规意义和影响:
本规定加强了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促进危险化学品管道行业的安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法变化内容:
1. 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2. 删去第九条中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3. 增加第三十四条,对管道单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设定了处罚措施。
4. 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义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监督检查;按规定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手续;设置明显标志,建立巡护制度,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管道及时更新、改造或停止使用等。
权利:依法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指派专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等。
合规红线:
1.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建设。
2. 不得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
3. 管道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检测维护管道等行为将受到处罚。
4.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通知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等行为将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