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原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20/02/17 |
颁布日期: |
2020/02/17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原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20/02/17 |
颁布日期: |
2020/02/17 |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各实验动物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加强我市实验动物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稳定有序,为疫情防控相关科研攻关和检验检疫等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许可
(一)全面实行实验动物行政许可“一网通办”。疫情防控期间,需要办理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可通过重庆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即“渝快办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线上提交申请材料,相关纸质材料可快递送至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基础研究处(重庆市渝北区新溉路2号生产力大厦1408,咨询电话:023-67185071),实行“不见面”审批。
(二)简化实验动物许可证延续申请办理程序。疫情防控期间,对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办理延续申请的,参照《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简化程序,若申请单位承诺许可范围及条件没有实质性变化,可根据申请单位诚信信用情况直接办理。
(三)以线上视频审核代替现场考核。疫情防控期间对实验动物许可新申请和变更许可证适用范围申请,采取专家线上预审材料和网络视频审核代替现场考核。通过审核发放的许可证,待疫情结束后对核发的许可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有关要件进行核实。
二、安全管理
(一)提高实验动物从业人员防控意识。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应严格落实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实验动物饲育及实验区域实行必要的封闭管理,加强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和管理人员生物安全防护,建立监管和检查登记制度,切实提高疫情防控意识和能力。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硬隔离等防范保护措施,确保相关人员全覆盖、不遗漏,所属单位要及时上报相关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工作人员经检测排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方准予上岗,尽量安排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上岗。
(二)加强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安全管控。各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应针对当前疫情认真开展实验动物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自查,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应管理制度和标准化操作规程。对实验动物饲料、垫料、笼器具、运输工具等进行严格的消毒、灭菌,切实消除相关物品成为传播载体的可能性;严防野生动物、昆虫等进入实验动物设施;严格执行实验动物尸体和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制度,完善相关处理记录;加大实验动物设施内外的有效消毒,确保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合格、安全。
(三)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各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法规,强化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完善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特别是在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点岗位等方面定期对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确保生物安全。对存栏实验动进行日常观察巡视,出现大批动物发病死亡或其它疫情等事故应妥善处理并如实记录,及时上报动物检疫、卫生检疫和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坚决防止因管理和处置不当而产生的实验动物环境污染和生物安全风险。
三、科研保障
(一)加强实验动物资源保障。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主动做好国内外特殊、紧缺实验动物资源对接工作,积极引进疫情防控急需的实验动物资源,优先保障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科研和检验检疫等工作的实验动物供应需求,为开展药物和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评价提供条件,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应支持与疫情相关的科研工作,积极研究制备疫情防控需要的实验动物模型等,优先保障涉及新型冠状病毒防控产品的相关检验检疫技术服务需求,为疫情防控检测诊断技术、药物疫苗等研发提供支持。
(二)加强科研成果共享。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科技攻关中的合法合规和伦理审查,注重实验动物福利保障,鼓励支持相关科研人员及时主动做好研究过程产生的信息、成果共享,加快成果在实战当中应用,着力发挥好实验动物在临床治疗、生物安全、检测分析、药物研发等涉及疫情防控的技术和产品研发等相关科研工作的基础支撑作用。
四、组织实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疫情防控期间,市科技局将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加强实验动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措施,确保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稳定有序。确因疫情防控科研和检验检疫等工作需要运输实验动物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运输安全防控,保障实验动物福利及生物安全。
(二)加强协调配合。市科技局加强对实验动物相关单位的指导和监督,配合协调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委等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所需实验动物运输需要的实验动物检疫证明、车辆运输通行证等证件发放工作。
(三)强化总结宣传。各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在防控疫情工作中特别是相关科研工作中涌现的典型案例和重要进展,要及时做好总结和宣传,并向市科技局报送。
本通知有效期至疫情防控期结束。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