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7/07/31 颁布日期: 2017/07/31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7/07/31
颁布日期: 2017/07/3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1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31日   预案编码:1.2.76   重庆市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 区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风险管理与预防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5.3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资金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   8.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升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和降低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事故造成的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和储存过程中的火灾、爆炸、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成品油水上运输事故还应遵照《重庆市水上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职责分明、分工协作,反应及时、运转高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重伤100人以上,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在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下,在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重庆市重大、特别重大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市政府市长或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学救援组、秩序维护组、舆论引导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事故调查组等工作组。(见附件)   2.2 区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一般、较大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事故,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成立指挥机构应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指导,给予技术支持。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较大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事故,区县政府要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搜索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各项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事故时,市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风险管理与预防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开展对重点隐患区、危险源的排查,建立风险数据库,编制危险源分布图,督促开展风险识别登记、分析评估、控制消除等工作。要完善和强化以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督促有关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企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成品油安全管理制度,鼓励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企业投保商业保险,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施设备,加强对重点目标和重要部位的安全运行监测,发现可能引发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事故的情况,要立即报告有关区县政府和所在地安监等有关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监测   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和储存单位应加强日常监测监管,充分运用3S(地理信息GIS,遥感信息RS和卫星定位系统GPS)技术等科技手段,收集掌握动态信息。安监、交通、能源、铁路等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及时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预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及时提出预警建议。国土、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事故的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信息通报同级安监、交通、铁路、海事等有关部门。   3.2.2 预警分级   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事故预警级别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   3.2.3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市安监局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等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3.2.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可视情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家对可能引发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事故的风险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级别,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视情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信息;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路段。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5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和排险进展。已发布的预警有升级可能时,由有权限的发布单位重新发布预警信息,并宣布预警级别调整;有降级可能时,由原发布单位宣布预警级别调整。确定不可能发生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3.3 信息报告   3.3.1 报送程序   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事故发生后,社会公众可直接通过“110”报警电话、“12345”市长公开电话、“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等报警,事发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区县政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事故时,事发地区县政府、市安监局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力争30分钟内向市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按有关时限规定分别向国务院应急办、安全监管总局报告。   对首报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重大、特别重大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事故的处置信息至少每日1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3.3.2 报告内容   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原因、初判等级、事故简要经过、伤亡及被困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发展趋势、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负责先期处置的指挥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   3.3.3 信息通报   发生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事故后,安监部门应当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并及时通告事发地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其他可能引发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事故的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安监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事故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事故,市政府迅即启动I级、Ⅱ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一般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事故,区县政府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可以根据损失情况、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事态发展到需向国务院、驻渝解放军、武警部队请求支援时,由市政府协调。   4.2 响应措施   4.2.1 先期处置   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事发单位要第一时间展开先期处置,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援,全力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疏散受威胁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2.2 处置措施   有关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事故诱因及发展态势,可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人员搜救。及时调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搜救被困人员;转运安置获救人员和伤员;搜救过程中要避免造成次生伤害。   (2)隔离疏散。一是建立警戒区域。根据成品油泄漏扩散的情况或火焰热辐射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注意以下几点: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有专人警戒;除消防、应急处理人员以及必须坚守岗位的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区域内应严禁火种;警戒区域周边实行交通管制。二是疏散群众。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方案,包括指挥机构、组织分工、疏散范围、避难场所、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安置等,组织和指导群众尽快撤离事故威胁区域。   (3)询情和侦检。一是询问容器储量、泄漏量、泄漏时间、部位、形式、扩散范围、工艺措施、周边单位、居民、地形、电源、火源、消防设施等情况。二是使用检测仪器测定泄漏物质、浓度、扩散范围,检查确认设施、建(构)筑物险情及可能引发爆炸燃烧的各种危险源。   (4)医学救援。迅速调集医疗力量赶赴现场,实施诊断治疗;及时转运重症伤员,掌握救治进展情况;视情增派医疗专家、调配急需药物等;做好伤员心理抚慰。   (5)泄漏处理。通过关闭有关阀门、停止作业或通过采取改变工艺流程、物料走副线、局部停车、打循环、减负荷运行等方法进行泄漏源控制,防止事故扩大。通过围堤堵截、稀释与覆盖、收容(集)、废弃等方式及时进行覆盖、收容、稀释、处理,安全可靠地处置泄漏物,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6)火灾控制。成品油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要根据其物理和化学特性,在专家指导下科学进行控制和扑救。   (7)舆论引导。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8)维护稳定。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区域的保护和警戒,维持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受影响人员及家属的情绪安抚、法律服务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 响应终止   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已无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能,由现场指挥部决定终止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县政府统筹做好补助、抚慰、抚恤、安置、重建等善后工作。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2 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5.3 总结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对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市安监局、市交委、市能源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实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事故应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和专家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处置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事故提供技术支持。   6.2 装备保障   市安监局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完善应对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事故的应急物资保障、储备体系和调度机制。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合理规划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布局,针对本地区成品油从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配备成品油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应急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能够随时投入使用。   6.3 通信保障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6.4 交通保障   交通、海事、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等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保障应急抢险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5 技术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大力推进先进技术、先进装备、先进方法的研发和配备,提高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6.6 资金保障   市、区县财政部门要为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成品油安全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常识的宣传,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履行成品油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法定义务,提升社会公众应急防范意识。要定期组织开展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市安监局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行政区域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事故应急预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渝办发〔2010〕83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附件   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一、市指挥部职责   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事发地区县政府等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根据事故类型可增设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传达并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指示和要求;组织有关队伍、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相应小组负责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市交委、市能源局、成都铁路局、市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总工会、市公安消防总队、重庆保监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和事发地区县政府等。各单位职责如下: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统筹协调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处置,传达市指挥部指令;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事故相关信息。   市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成品油生产、经营和储存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参与成品油运输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组织专家组制订救援技术方案和防范措施;调集市级专业救援队伍、专业应急装备和器材参与救援;牵头开展事故调查。   市交委:负责成品油道路、水路运输事故和港口、码头储存经营领域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负责组织实施交通基础设施抢通恢复,做好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   市能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成品油长输管线领域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成都铁路局:负责组织、协调成品油铁路运输领域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网信办:负责监测网络舆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起草新闻通稿,组织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市财政局: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   市商务委:负责督促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存储企业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系统的应急救援力量、装备和器材参与救援;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力量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警戒管控和交通疏导工作,维护事故周边区域社会秩序。   市监察局:对事故调查中有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实施监督,组织开展对事故涉及监督对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依法依纪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市民政局:负责政府救助、死亡人员丧葬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   市规划局:负责提供事故周边区域已有地理信息资料;利用无人机等技术设备采集事故现场最新二、三维地理信息,形成相关图像及数据提供给市指挥部。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在事故现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负责对伤员进行紧急医疗处置,及时转运伤员到指定医院;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市质监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检验机构对事故有关的特种设备和遗留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市总工会:指导企业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市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重庆保监局:负责督导有关保险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基础电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负责参与抢险救援;负责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统筹做好善后工作。   电力、燃气、供水等单位要保障事故现场供电、供气、供水,及时抢修受损设施设备。   中石油、中石化等有关企业:组织本行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提供涉及事故的所属企业有关情况,协助事故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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