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10)

颁布机构: 兰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兰州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8/30 颁布日期: 2010/08/30
颁布机构: 兰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兰州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8/30
颁布日期: 2010/08/30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0】2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兰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兰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及时、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1.5 灾害分级   按规模大小和危险程度,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级:   地质灾害灾情等级划分一览表 等 级 特大型(Ⅰ级) 大型(Ⅱ级) 中型(Ⅲ级) 小型(Ⅳ级) 死亡人数X(人)或直接经济损失Y(万元) X≥30   Y≥1000 10≤X<30 500≤Y<1000 3≤X<10 100≤Y<500 X<3 Y<100   地质灾害险情等级划分一览表 等 级 特大型(Ⅰ级) 大型(Ⅱ级) 中型(Ⅲ级) 小型(Ⅳ级) 受威胁人数X(人)或潜在经济损失Y(万元) X≥1000   Y≥10000 500≤X<1000 5000≤Y<10000 100≤X<500 500≤Y<5000 X<100 Y<500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市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兰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兰州警备区、武警兰州支队、兰州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灾情或险情会商,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2)组织制定地质灾害应急处理方案;   (3)指挥有关部门开展受伤人员救护、受灾群众救助、险情处置等工作;   (4)紧急调集人员、协调供应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抢险救灾;   (5)如实向社会和新闻单位发布准确的地质灾害灾情信息;   (6)组织和督促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与应急抢险救灾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担任。主要职责:负责传达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调查、收集、整理和上报地质灾害信息,对灾情损失、影响和险情发展趋势进行评估,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制订应急治理方案;联系各应急成员单位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日常工作。组织建立健全各级群测群防、险情巡查检查和灾情速报等措施制度;协调专业单位进行应急调查、灾情核查和险情监测等工作;指导各县区开展险情排查、灾情评估、预案编制和应急治理等工作;监督并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重大地质灾害救灾项目的立项,协调项目前期工作,并对投资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协调煤矿、供电、石化(石油)等能源企业,保障煤炭、电力、油料等能源物资的供应。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设施正常运行;指导灾区开展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城市防汛抗洪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城乡交通设施,保障救灾道路畅通,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市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水利设施的维修;指导农村防汛抗洪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有序组织开展交通疏导、交通管制等;协助开展灾区群众紧急疏散、营救及强制避灾疏散;协助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危险化学物品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处置。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妥善救济和安置灾民,调运救灾物资,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进行应急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下拨和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因灾伤病员救治工作,预防控制灾区传染病爆发流行。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及时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市安监局:负责调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生产、建设单位因地质灾害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尾矿库、尾矿坝、尾沙池、露天矿山、地下矿井等地质安全检查、监督。   兰州警备区:负责组织出动民兵各类分队参与抢险救援行动,根据形势需要,还应积极协调指挥部队参与救援行动,抢救被压埋人员等。民兵应急分队重点是参与人员搜救、淤泥清理和安置群众工作;民兵专业技术分队重点是担负道路、桥梁、电力、供水、通信抢修和救灾物资运输等任务,以及医疗防疫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保证救援人员的安全。   市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武警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兰州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受损毁供电设施;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护供电设施免遭地质灾害危害。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简要实用、操作性强的应急处置或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各项应急机制,同时密切配合,形成应对和处置工作的合力。 3 预防预警   3.1 监测预防   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防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防治方案,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通过监测及时掌握隐患点(区)的动态变化情况,争取及早发现,主动避让。采取汛期巡查和常规监测相结合、专业单位监测和群众监测相结合、定期监测和汛期连续降雨时加密监测相结合的方法,以临灾特征较为明显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为重点,对隐患点变形情况、动植物异常情况、地下水变化情况等进行监测,并作出稳定情况的初步评价。国土资源、建设、水务、气象等部门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和气象监测网络互联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和发布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2 预报预警   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地质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所在县区政府须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将初步灾情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同时,继续跟踪了解和掌握灾情动态,及时续报受灾情况。   4.2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受灾区县区政府要立即启动县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调动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专业处置”的要求和预案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有效地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对是否转移群众和应采取的措施做出决策;   (2)及时划分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加强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导致的二次人员伤亡;   (4)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做好速报工作,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应急结束。   4.3 分级响应   特大型地质灾害(Ⅰ级)、大型地质灾害(Ⅱ级):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立即报请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上级预案,市主要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有关部门和属地县(区)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处置。   中型地质灾害(Ⅲ级):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全权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及所在县区政府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小型地质灾害(Ⅳ级):由属地县(区)政府启动县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整个应急过程由属地县(区)政府全权负责处置。   4.4 指挥协调   4.4.1 抢险救灾   组织部队、公安、消防官兵及社会救灾队伍迅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同时组织建设、交通、水务、供电、通讯等部门迅速抢修已受损毁的各项基础设施。   4.4.2 维护秩序   组织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负责救灾物资和灾区人员、财产以及政府机关等重要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维持交通秩序,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4.3 卫生救护   组织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开展急救医疗工作,尽快调拨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监测设备;同时抓紧做好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和卫生监督工作。   4.4.4 调查监测   组织国土资源、防汛、气象等部门立即进行应急调查,监测和判断灾情、险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防止发生次生灾害;根据气象、水情和汛情信息,适时进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   4.4.5 生活保障   组织民政部门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避险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避险人员的生活,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处置等工作。   4.4.6 资金落实   组织财政部门尽快筹集和落实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组织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尽快申报应急治理项目,申请中央、省资金支持。   4.4.7 信息发布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确认灾害等级,并对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科学预测。统一向新闻单位提供灾情初步核实情况及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注意事项等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做好宣传、报导等工作。   4.5 社会动员   迅速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抗灾救灾。必要时,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4.6 应急结束   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事发地政府或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救济救灾   各级政府和民政等有关部门要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仓储,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生活救济救助;做好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做好灾民及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5.2 医护治疗与卫生防疫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和指导工作;负责调配医疗卫生力量,做好因灾伤病人员的后续治疗,对灾区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5.3 基础设施恢复   电力、水务、交通、建设、通信等部门尽快组织力量对受损电网、变电站、水利基础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和通信基站等进行抢修,尽快恢复正常功能。   5.4 灾后重建   灾后重建由县(区)级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包括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急需品;帮助灾区修复和重建校舍、医院;帮助灾区群众尽快恢复工农业生产和正常生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1.1  应急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力量及时到位。定期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地质灾害防治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   6.1.2 应急队伍调动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时,由受灾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预案调动自己的应急队伍进行处置。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发生时,按照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原则,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调动应急处置队伍。   6.2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本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落实应急资金,并保证足额到位。   要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地质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财产和人身保险,完善灾后救助体系,逐步建立市场化的灾害补偿机制。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3 物资保障   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协调。各级政府要制定本地区救灾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4 通讯保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重视通讯与信息传递体系的建设和升级换代,充分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信息传输平台,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在地质灾害出现前、灾害处置过程中和灾后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6.5 技术保障   6.5.1 应急防治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6.5.2 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应用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应用研究和开发。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内单位和个人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安全教育,提高应急机动能力,确保灾后应急抢险手段及时到位和有效。   7.2 应急演练   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及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7.3 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的相关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7.4 奖惩   对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重要情况的,或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地质灾害: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应急:指在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为了避免或最大程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8.2 预案管理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应急机制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区)应当根据辖区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和及时修订本行政区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县(区)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兰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兰政办发〔2005〕155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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