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供热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兰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兰州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9/10/27 颁布日期: 2009/10/27
颁布机构: 兰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兰州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9/10/27
颁布日期: 2009/10/27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供热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9】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兰各单位,驻兰部队:   《兰州市供热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09年9月2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兰州市供热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正确、有效和快速的应对处置我市冬季供热突发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冬季供热突发重大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和生活安定,确保冬季供热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和处理因热源生产重特大事故,供热管线和设备发生损坏等造成停止供热时间在24小时以上、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且依靠事故单位自身救助力量无法解决的重特大城市冬季停热事故。   (2)本预案用于在我市某个区域发生较长时间停热情况下,指导和规范各相关县区和部门单位组织开展社会救援、事故抢险与处置、供热恢复等工作。   (3)本预案中供热突发事故是指热源生产与供应受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供热用煤气油水电等原材料供应短缺、供热企业经营不善致使无力供热或供热弃管等影响,引起连锁反应,造成我市某个区域较长时间的大面积冬季停热事故。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有效应对。 2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2.1 市供热突发事故应急抢险指挥部与职责   成立兰州市供热突发事故应急抢险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管委主任、市热管办主任、相关县区政府县区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建管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市热管办、县区政府、兰州燃化集团、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兰州供电公司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统一指挥本市供热突发事故应急抢险、供热恢复和社会救援等应急工作;研究重大供热应急决策;决定实施和终止预案,发布具体应急指令;协调各相关县区和部门开展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市供热突发事故应急抢险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热应急办)设在市热管办,主任由市热管办主任兼任。   市供热应急办职责:   (1)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执行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指令;   (2)组织起草和修订供热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指导供热单位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3)组建供热应急救助体系;开展全市供热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落实供热应急保障资金;建立本系统专家库;   (4)组织排查并消除供热突发事故的安全隐患;   (5)具体组织指挥全市供热突发事故应急工作;   (6)负责供热突发事故的信息收集、上报和发布;   (7)向上级部门报告我市供热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2.4 供热单位职责   各供热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各自供热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供热突发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 事故分级   按照供热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   3.1 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故(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本市正常供热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需要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动各方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事故。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   (2)出现供热用煤、气、油、水、电严重短缺,严重影响全市正常供热。   3.2 重大供热突发事故(I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热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和相关单位力量及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事故。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2)发生供热事故,造成停热,影响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24小时内无法恢复供热。   (3)供热单位拒绝或者放弃向热用户供热,造成供热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热用户停热。   (4)因供热、用热纠纷,造成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大规模人员聚集或上访,严重影响交通等社会秩序。   3.3 较大供热突发事故(Ⅲ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热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度相关部门和单位力量及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事故。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2)发生供热事故,造成停热,影响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500万平方米以下,24小时内不能恢复供热。   (3)供热单位拒绝或者放弃向热用户供热,造成供热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5万平方米以下热用户停热。   3.4 一般供热突发事故(IV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正常供热造成影响的供热突发事故。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停热,影响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以下,24小时内不能恢复供热。   (2)供热单位拒绝或者放弃向热用户供热,造成供热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热用户停热。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机制   市供热应急办应定期检查供热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指导组建供热系统应急救援队伍,做好供热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供热单位应定期检查本单位供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物资、通讯保障和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组织事故抢险应急演练,确保随时处于应急救援状态。   4.2 预警机制   4.2.1 预警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时,供热单位应立即分析判断影响正常供热的可能性,并决定是否需要上报。如需上报,要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性质和可能影响的程度、影响时间以及应对措施报市供热应急办。   (1)因供热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2)因供热燃料出现短缺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3)因供电、供水系统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4)因天气持续低温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5)因其它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4.2.2预警级别   依据供热突发事故造成的影响程度、影响时间、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级别。   4.2.3 发布和解除程序   冬季供热期前15天,全市即进入供热突发事故蓝色预警响应阶段,蓝色预警不再另行发布,供热期结束后,供热蓝色预警自动解除;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市供热应急办根据本预案有关规定和程序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报告   供热突发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供热单位应首先启动本单位的供热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并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1小时内)将重大事故的基本情况上报市供热应急办(24小时值班电话:8466676),提出救援申请。市供热应急办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5.2 分级响应   (1)I级事故响应:由市供热应急办报市应急指挥部,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亲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挥与开展处置工作。   (2)II级事故响应:由市供热应急办报市应急指挥部,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应亲赴现场,指挥和开展处置工作。   (3)Ⅲ级事故响应:由市供热应急办上报市应急指挥部,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市供热应急办主任应亲赴现场,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   (4)IV级事故响应:由市供热应急办报市应急指挥部,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由市供热应急办开展具体处置工作。   5.3 响应程序   (1)现场了解情况、调解矛盾、控制局面,依据供热突发事故级别,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向热用户通报供热突发事故情况。   (2)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抢修抢险队伍,实施抢修抢险或应急救助,尽快恢复供热。   (3)现场指挥部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件级别和种类进行果断处置,并及时向市供热应急办报告。需调动有关人员和抢修抢险队伍参与处置时,应立即调动并组织实施。   (4)根据发生供热突发事故的具体情况,对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5.4 应急结束   (1)供热突发事故处置完毕,恢复正常供热,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影响基本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2)特别重大和重大供热突发事故处置结束后,分别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3)较大供热突发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4)一般供热突发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市供热应急办宣布应急结束。   (5)供热突发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热用户,必要时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   5.5善后处理与调查评估   (1)供热突发事故处置结束后,按事故级别组织力量开展供热突发事故损失核定工作,对事故情况、人员补偿、紧急救助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尽快实施。   (2)组成供热突发事故调查小组,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3)参与供热突发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收集并妥善保存事故处置过程中的有关资料。   (4)冬季供热期结束后,对本供热期的供热突发事故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市政府。 6 信息管理   6.1 信息监测   随时了解掌握供热情况和动态,依托供热信息平台实时监测全市供热动态。   6.2 信息报告   (1)发生供热突发事故后,知情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拨打市供热应急办或供热单位电话,报告供热突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影响范围等信息。   (2)市供热应急办根据事态情况分析判断,属一般事故的,自行组织处置,并报指挥部备案;属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应立即上报指挥部。所有事故详细信息不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上报。   (3)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供热突发事故信息发布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市供热应急办负责拟定信息发布的方案,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采用适当方式,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并组织进行相关新闻报道。   新闻宣传部门应配合市供热应急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和报道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三级联动协调保障   建立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和供热单位三级联动协调机制,对供热隐患进行排查并协调相关工作,确保正常供热。   7.2 抢修抢险队伍、物资、器材保障   各供热单位组建供热突发事故抢修抢险队伍,建立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修抢险物资器材,具备一定的供热事故自救能力。市供热应急办组建全市供热突发事故抢修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抢修抢险设施、设备、物资器材。在供热突发事故抢修抢险时,市应急指挥部有权调动各供热单位的抢修抢险队伍和物资器材。   7.3 储备供热应急物资   (1)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市财政要及时安排供热应急资金。   (2)应急供热用煤采取供煤企业合同储备、供热企业正常储备和政府适当储备的方式解决。   (3)应急运煤、运水车辆等设施设备和应急队伍建设,要与各专业应急保障机制互相衔接、互为补充,应急时统一调配使用。   7.4 应急救助保障   市政府建立供热应急救助保障体系,对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7.5 通信联络保障   供热事故蓝色预警期内,各成员单位必须保证全市供热突发事故应急体系中有关人员的通信联络畅通。   7.6 紧急接管保障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拒绝或放弃向热用户供热,经协调无效,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对供热单位采取紧急接管措施,以保证正常供热。   7.7 供热应急资金保障   市政府安排供热突发事故应急准备资金,明确应急救助政策,确保本市供热应急措施顺利实施,保障全市正常供热,缓解供热、用热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变化,以及实施和演练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2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市建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其他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