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应对各类特大突发事件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兰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兰州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8/10 |
颁布日期: |
2010/08/10 |
颁布机构: |
兰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兰州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8/10 |
颁布日期: |
2010/08/10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应对各类特大突发事件工作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0】2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期,我市天气异常,气象灾害时有发生,特别是7月下旬和8月上旬发生的暴雨洪涝灾害,给我市大部分县区局部地区造成了严重洪涝、水毁和地质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较为严重。根据近期气象预报,为了进一步做好各类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8月3日,吴继德常务副市长带领相关部门,对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了重点检查,并召开专题会议作了部署安排,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灾害性天气的预测预报工作。气象部门要继续做好灾害性天气的预测预报工作,尽可能提前发布各类灾害性气象信息,及时提醒各市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公安、国土、城建、农业、林业、水务、交通、安监、防汛等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及时向相关县区政府、部门发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出防范和应对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广大群众开展防范和应对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二、加大灾害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各县区政府和公安、国土、城建、农业、水务、交通、安监、林业、环保、防汛等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和工作职责对可能发生的洪涝、水毁 、地质、环保、消防等灾害进行一次重点排查,能整治的及时进行整治,不能及时整治的危险隐患,对重点区域设立警示牌,实行24小时监控,严防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避免发生重特大事故。并将灾害隐患排查情况于本月底前报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将根据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督查落实。
三、加强抗灾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发生灾害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带领广大干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活动,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重灾区的救灾和支持力度,全力配合受灾地区开展抗灾救灾,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四、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工作、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确保通信联络畅通,随时关注气象信息,及时研判处理。对已经发生的灾害事故,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积极开展处置工作,努力将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并防止次生灾害发生。重要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特别是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要严格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信息,在第一时间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依法处置提供准确依据。
五、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要认真落实对重特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防范和应对处置等各项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凡是可能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地带,各级领导要包干到乡镇、到村组、到学校、到企业,提前把学生、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尽可能避免人员伤亡,对于由于工作不到位造成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