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榕政办〔2019〕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规范管理,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法行为,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27日
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监管,根据《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规定》所称的其他废弃物,包括散装建筑材料运输过程中因密闭不当、运输车辆未冲洗、带泥上路等原因遗撒形成的废弃物。
第三条 《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各相关单位职责包括: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所属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规定》和执行本《细则》情况进行监督与考核。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对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设立的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统筹协调,对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垃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考核。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的日常巡查与执法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建筑垃圾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暴力抗法行为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做好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处理费用纳入招标控制价(或合同价)编制范围,负责推广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的再生建筑材料。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管辖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行为进行查处。
水利部门负责对管辖河道及其用地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自有运输车辆的数量、种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具备不少于10辆符合本市建筑垃圾专用运输车辆技术规范的智能环保建筑垃圾车,机动保洁车不少于2辆,冲洗车不少于1辆。
(二)运输车辆在本市登记报牌,车况完好,车型、装备等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要求,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密闭覆盖设施等装备。
运输企业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质后,其自有运输车辆不符合第一款规定要求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建筑垃圾准运证及其运输标识。
第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规范基本要求:
(一)整车技术基本要求
车辆必须为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发布的运输车型,并采用符合国家最新执行排放标准且应装有内置管控芯片(ECU)的燃气机或发动机,车辆ECU应安装原厂内置实时定位装置,并至少具备限制转速、限制举升、空重载识别、锁车、获取车辆时速和防拆卸等功能;防拆卸功能应采用心跳报文检测,ECU收到传感器完整心跳报文后才能启动车辆;改装后的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的规定要求。
货厢厢体须一体化一次性生产,无加强筋外露,外表面平顺光滑,结构可采用U型或矩形;货厢应配备后厢板开关锁紧保险和密闭装置,确保安全密闭环保;货厢顶部应当安装环保式密闭装置。
(二)车载智能终端设备技术基本要求
车辆应当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21号)规定的车载智能终端设备,车载定位终端应当安装于车辆ECU内,其他车载智能终端设备应至少由货厢监测、报警、无线传输等功能部件组成;车载智能监控功能应至少包含实时位置监控功能、限制举升功能、限速功能、装载状态识别、警示功能等;要做到所有传感设备仪器与ECU一体相连,人为破坏定位监控装置发动机无法启动,车辆重载状态下环保密闭设备未严格密闭限速10公里/小时以内,不在电子围挡内货箱无法举升;车辆超过整车出厂质量的应设定为重载状态。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需要消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土地用途有效证明材料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建筑垃圾消纳指标提供消纳资源,保障重点项目建筑垃圾有序消纳。
纳入市政府专项规划布点的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按照区域整合消纳的方式定点统筹,实行配额保障。
第八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生产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由建设和工信主管部门对产品合规性予以指导,在符合技术指标前提下,市政、园林、房建等建设单位应当优先纳入采购目录。
第九条 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利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部门提出指导价格,经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可一年一调整。
第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所辖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一)一年内所辖运输车辆有2辆(含)以上发生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所辖运输车辆单车月累计受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罚10次(含)以上的;
(三)因遮挡号牌,污损号牌,未悬挂或不按规定悬挂号牌,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使用其他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准驾不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驶入二环路高架桥,占用非机动车道行驶,遇人行横道线不避让行人(或者非机动车),在禁行区域内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时间、路线通行,交通事故后逃逸,非法改装车辆,单月累计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5次(含)以上的;
(四)所辖运输车辆单月有10辆(含)以上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的。
第十一条 本市中心城区以外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可参照《规定》及本《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