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十二号)
《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14日
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18年8月30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淤泥、余渣、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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