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甘肃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7/07 |
颁布日期: |
2010/07/07 |
颁布机构: |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甘肃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7/07 |
颁布日期: |
2010/07/07 |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甘交安监[2010]29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监局:
针对今年以来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态势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于6月4日召开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号),省安监局下发了《关于吸取近期事故教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甘安办发电〔2010〕10号),通报了“2.10”、“3.04”等今年以来我省发生的多起较大以上交通运输事故。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于2010年5月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出台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为坚决遏制和防范群死群伤恶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心和主动性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从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安全发展的新理念出发,深刻认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从今年以来发生的几起事故中,认真研究、深入分析当前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提升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水平;从道路交通行业管理难度大、事故易发多发的特点出发,充分认识抓好安全生产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和做负责任部门、负责任行业出发,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效能和水平。
二、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全省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行业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5号)要求,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要明确管理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合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要以遏制群死群伤事故为目标,结合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以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强化企业对营运客车和驾驶员动态监控为重点,坚持源头管理与路面管控并重,切实增强安全管理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构建道路客运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努力促进安全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全面提升道路客运安全工作水平。
三、强化源头管理,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一)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客运班线管理。在开展客运班线服务经营权招投标活动和客运班线许可中,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作为资格预审的首要条件,对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不允许其参加客运线路招投标活动,不得新增客运班线申请;对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客车坚决不予审批,并监督客运企业落实客运班车夜间运行的规定。
(二)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每年的机动车年检工作,对在用机动车,特别是重、中型货车和大、中型客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检验标准的规定和机动车检验工作规范,采取检测线和人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检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坚持和完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对企业营运的车辆进行定期审验,对达不到车辆技术等级或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参与运营。强化道路运输车辆定期维护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车辆定期维护和二级维护检验制度,强化车辆二级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车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三)严把汽车客运站场安全监督检查关。各汽车客运站要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严格实行车辆进出站的安全例检制度,坚持车辆安检合格报班制度,把好车辆进出车站的安全审核关,切实做到“五不出站”。加大对二级以上客运站实施全面封闭式管理,客运车辆全部实行进站管理,统一排班,统一发车,做到“车进站、人归点”。进一步加大“三品”查堵力度。充分发挥各类检查设备的功能和作用,全面查处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进站、上车行为,坚决将“三品”堵在站外、车下。
(四)严把客车驾驶员考试关和发证关。各级道路运输、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驾驶员培训、考试制度。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驾校管理,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对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的,必须经培训合格,凭结业证书申请办理。公安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考试程序,严格考试标准。凡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对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过程进行责任倒查,把培训、考试记录作为责任倒查的重点和依据。
(五)加强营运驾驶员诚信考核。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将营运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行车、遵守法规等情况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指标,进一步推进营运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督促营运驾驶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文明从业,稳步提升营运驾驶员队伍整体素质。
(六)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客运企业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其相应的经营范围。对因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客运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车辆);1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车辆)。
(七)推进车辆运行动态监管工作。提高客运车辆GPS行车记录装置安装率。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安装并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客运班线车辆和危货运输车辆必须安装GPS行车记录装置,凡未安装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公安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充分发挥现有GPS监控平台的作用,对行驶中的道路运输车辆实施动态监控,公安部门要利用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客运车辆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等运行情况的检查,严格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处置工作。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动态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监控手段,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
四、加大执法监督,进一步增强路面监管力度
(一)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客运车辆道路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格落实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及时将客运车辆交通违法情况抄告运输管理部门,并对抄告后的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反馈。
(二)严格夜间通行管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对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不得批准客运班线。公安部门在道路执法中发现客运班线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的,要禁止通行,并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督促客运企业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
(三)防止疲劳驾驶。客运车辆每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或者24小时内累计驾驶不得超过8小时。客运企业要制定更加严格的防止疲劳驾驶措施,按照规定要求驾驶员停车休息。
(四)强化客车运营管理。客运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客车运营管理。班线客车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上下旅客,不得站外上客或揽客。客运包车不得搭乘合同外的旅客,严禁客运包车途中上客。
(五)加强对违法驾驶员的管理。公安部门要建立驾驶员交通违法、肇事信息记录查询平台,逐步向社会提供客运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查询服务。对驾驶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严重违法行为,在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多次违法记录未及时处理的客运驾驶员,公安部门要抄送运输企业,告知其通知相关客运驾驶员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对其进行教育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调离驾驶岗位。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部门注销或者吊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三年内不得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五、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农村客运安全工作
(一)落实监管责任。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紧紧围绕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年”的总体部署,深入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省(区、市)、市(州)、县(市、区)、乡(镇)“四级网络”长效机制建设,深入研究本地农村交通安全形势,部署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深入排查整治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公安交管部门要深入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安全隐患路段台帐,逐个路段提出治理意见。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安全隐患路段的治理力度,确保治理措施到位,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采取临时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提示标志。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督导监管力度,确保安全隐患路段治理措施及时到位。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配合,组织开展对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路工程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的专项监督检查,确保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从而强化源头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三)积极开展安保工程,改善农村公路行车条件。要将“安保工程”延伸至农村县、乡公路,重点改造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及长下坡路段的安全设施,重点增加让行、减速标志标线以及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的禁令标志等。要组织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集中整治机动车超载、超速、农用车非法载人等突出问题;要加大农村交通秩序现场监管和巡查力度,对事故多发路段要重点监控,确保机动车辆按规定时速行驶。
六、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推进驾驶员素质教育工程
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力度,深入推进驾驶员素质教育大纲的贯彻落实,加强营运驾驶员的监管,在提高驾驶员技能的基础上,全面提升营运驾驶员的职业素质水平。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人民群众道路交通基本通行规则、车辆运输基本要求、乘坐车辆应注意的基本安全常识等的宣传教育,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安全责任人人有责,形成自觉遵章守纪的行为习惯。
七、加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
(一)建立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联动机制。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联动机制,共同调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共同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共同研究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
(二)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对屡次发生超速、超员等违法违章、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及行政处罚。客运企业因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撤销职务或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职务的,在5年之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6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事故的企业,公安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责令消除安全隐患;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201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