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厅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甘肃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甘肃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5/03/23 |
颁布日期: |
2005/03/23 |
颁布机构: |
甘肃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甘肃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5/03/23 |
颁布日期: |
2005/03/23 |
甘肃省建设厅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甘建工[2005]61号,2005年3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设系统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财产及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建设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群死群伤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类生产事故,包括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行业等方面的重特大安全事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省建设厅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甘肃省建设厅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省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行业等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组长由省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建设厅党组成员担任,成员由省建设厅办公室、工程管理处、城建处、建筑管理处、设计处、房产处、规划处、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省建设工会、省建设科技委员会以及各市、州建委(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建设厅工程管理处、城建处、建筑管理处处长担任。
第四条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工程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省建设厅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厅长担任。
第五条 设立通讯联络组、交通运输组、特殊应急设备调度和志愿援助组、专家咨询组,各组组长单位分别为省建设厅有关职能部门。
第六条 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组建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章 应急救援机构职责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和措施,及时向省政府、建设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在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调用救援物资、设备和人员进行抢险救援。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协助领导机构实施本预案,汇总报告事故情况。
第九条 各专业组职责分工:
1、通讯联络组
组长单位:省建设厅工程管理处
组员单位:省建设厅办公室、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重特大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所在地建委(建设局)。
职责:负责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期间的通讯联络工作,协调和联络公安、消防、财政、卫生、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救援工作。
2、交通运输组
组长单位:省建设厅办公室
组员单位:重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后勤管理部门、所在地建委(建设局)。
职责:负责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期间交通运输车辆的组织和调度。
3、特殊应急设备调度和专业人员援助组
组长单位:省建设厅城建处
成员单位:省建设厅建管处、房产处、规划处、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重特大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所在地建委(建设局)和城市公用行业企业及一、二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包括在甘的外地企业)。
职责:负责重特大安全事故急需的专业人员、特殊设备和物资的调用。
4、专家咨询组
组长单位: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成员单位:省建设厅工程处、规划处、设计处、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省建设科技专家委员会、重特大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所在地建委(建设局),以及有关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
职责:指导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救援方案,保护事故现场,消除事故险情,防止出现灾害“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参与事故调查。
第四章 预测、预警
第十条 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定期研究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行业要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项目进行重点监测。建筑工程的产权单位应定期检查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所属建设工程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建设安全事故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逐级上报的原则报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得到建设安全事故信息应及时向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报送。
第十二条 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执行统一预警标准,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四级预警。Ⅳ级由所在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省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情况;Ⅲ、Ⅱ、Ⅰ级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建设部报告情况。
第十三条 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一次死亡30人以上,预计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Ⅱ级: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Ⅲ级: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20人以上,预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Ⅳ级:一次死亡3人以下,重伤3人以上、20人以下,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第五章 应急救援程序
第十四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建设安全事故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工作,立即组织抢险,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迅速向省建设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电话:白天0931-4609727、0931-4609706、0931-8465300;夜间13919377567、13609351593、0931-4609734)。领导小组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省政府办公厅、建设部。并在十二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 建设安全重特大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事故的部位、人员伤亡情况;
2、建设工程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
第十六条 省建设厅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组织专家开展事故调查。
省建设厅各处室及相关单位要按本预案要求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工作,救援过程中听从省、市(州)指挥部统一指挥,密切合作,协同作战,保证抢险救援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第十七条 建设安全事故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对事故要及时组织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按有关规定和事故类别逐级上报。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八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受伤人员,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社会秩序。
第十九条 在开展建设事故的应急工作的同时,按照建设安全指挥部决定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处理。
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条 宣传教育。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筑、市政、城市公用行业、产权和物业管理等部门,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加预防安全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二十一条 人员力量保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进行摸底检查,做到心中有数,必要时组织跨地区的应急增援。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抢修、物业等人员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监、交通管理、供水、供气、供暖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处置和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
3、各成员单位和专业人员援助单位变更通讯地址和通讯电话后及时电告或者函告省建设安监总站。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