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关于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的通告

颁布机构: 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汕头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17/04/20 颁布日期: 2017/04/20
颁布机构: 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汕头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17/04/20
颁布日期: 2017/04/20
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列入国家依法管理目录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和《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个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个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经营、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切实做到落实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依法检验;建立并落实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技术资料档案。   二、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单位应向质监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在用特种设备停用、启用、拆除、报废、注销、过户、迁移时应办理有关手续。   三、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必须进行定期校检,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在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时,必须由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由施工单位向质监部门办理开工告知后,方可施工。   六、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日常检查,并作出记录;没有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维护保养电梯。   七、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氧气、乙炔等各类气瓶需经定期检验合格方可充装使用。不得充装过期瓶、非自有产权气瓶和报废瓶。   八、对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或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按照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要求,在整改时限内采取有效措施,认真予以整改,消除事故隐患。隐患整改不到位或能效仍不达标的特种设备,不能交付使用。   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履行上述法定安全主体责任,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的单位,质监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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