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补充规定
颁布机构: |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10/10 |
颁布日期: |
2006/10/10 |
颁布机构: |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10/10 |
颁布日期: |
2006/10/10 |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补充规定》的通知
(渝煤安监监察字〔2006〕309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炭企业:
现将《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补充规定》
二○○六年十月十日
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补充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和国家5部委局《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06〕1538号)、国家6部委局《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管理,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结合重庆煤矿实际,现对《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对《办法》对第七条纳入审批(核准)项目增加:原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该类项目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安全预评价报告,用初步设计作为安全专篇进行审查验收。
二、修改第八条中安全预评价的范围: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应进行安全预评价。
三、调整《办法》第十一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分级标准:煤矿建设新建项目,原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利用项目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审批(核准)和组织验收;所有改、扩建项目由煤监分局(工作站)负责审批(核准)和验收。
凡属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关闭的煤矿、不符合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煤矿不再审批(核准)其改、扩建项目。不符合国家和重庆市政府规定产能规模要求的煤矿新建项目也不再审批(核准)。
四、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不再直接受理“三同时”项目的审批工作。凡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核准)的煤矿安全建设项目,必须先完善各项报批手续,市属煤矿报辖区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初步审查;地方乡镇煤矿由各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转报辖区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初步审查。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必须提出该项目“三同时”的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后上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向市属煤矿和各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行文批复。
五、原《办法》第十四条、十六条、二十二条中涉及煤矿建设“三同时”项目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专家评审工作,委托煤矿安全专业技术协会下属安全技术咨询专业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评审意见进行批复。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