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经营许可标准(2016)
颁布机构: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东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6/12/21 |
颁布日期: |
2016/12/21 |
颁布机构: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东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6/12/21 |
颁布日期: |
2016/12/21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经营许可标准》的通知
(鲁建城字〔2016〕8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城管(市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经营许可标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对《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标准》(鲁建城字〔2006〕76号)中的《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经营许可标准》进行如下修订,并重新发布,请参照执行。
将“二、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经营许可标准”中“2.4企业水质检验机构必须能够检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标准》所规定的检测项目”,修改为“2.4企业水质检测机构具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基本控制项目的检测能力。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化验室根据检测能力划分为A、B、C三个等级。C等级具备《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指定的pH、COD、BOD5、SS、DO、色度、氨氮、总氮、总磷、粪大肠菌群、MLSS、污泥含水率等指标的基本检测能力;B等级在C等级的基础上,具备镜检、总固体、溶解性固体、氯化物、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指标的一定检测能力;A等级在B等级基础上,具备硫化物、挥发酚、总铅、总镉、总铬、总铜、总镍、总锌、总锰、总汞、总砷、苯系物等指标的综合检测能力。”
附件: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经营许可标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21日
附件:
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经营许可标准
为了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山东省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分级条款、通用条款两部分。分级条款是指一、二级城市污水处理企业所分别具备的相应条件;通用条款是指所有城市污水处理企业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分级条款
1、一级企业的条件包括:
1.1污水处理规模达到8万立方米/日以上,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从业业绩良好;
1.2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达到2000万元以上;
1.3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污水处理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企业经营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
2、二级企业的条件包括:
2.1污水处理规模8万立方米/日以下,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从业业绩良好;
2.2企业注册资本金4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达到500万元以上;
2.3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供水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企业经营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二、通用条款
1、基础管理
1.1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健全规范化、科学化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人力资源配置合理、高效,组织结构设置合理,企业章程健全。
1.2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水质管理
2.1污水处理企业在进水口、出水口安装进水、出水流量计和在线监测系统,定期对进水水质进行化验。保障水质、水量在线监测仪器的正常运转,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2.2污水处理工艺符合国家颁发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GBJ43-82)的要求,工艺设备、设施能够满足《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3-95)的要求。
2.3按照建设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标准》等国家标准要求,建立健全了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水质检测措施,能够对进厂水、出厂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形成准确、完整的水质检测报告。水质检测报告能够按省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
2.4企业水质检测机构具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基本控制项目的检测能力。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化验室根据检测能力划分为A、B、C三个等级。C等级具备《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指定的pH、COD、BOD5、SS、DO、色度、氨氮、总氮、总磷、粪大肠菌群、MLSS、污泥含水率等指标的基本检测能力;B等级在C等级的基础上,具备镜检、总固体、溶解性固体、氯化物、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指标的一定检测能力;A等级在B等级基础上,具备硫化物、挥发酚、总铅、总镉、总铬、总铜、总镍、总锌、总锰、总汞、总砷、苯系物等指标的综合检测能力。
3、安全管理
3.1污水处理厂的选址符合城市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2建立污水处理停运报制度,有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过演练。
3.3必须具备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已组织认真实施。
3.4企业应配备沼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以及必要的通风、防毒等安全防护装备。
3.5在重要工段安装监控系统,对生产状况实施全过程监管。
4、经营管理
4.1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优先用于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4.2积极推动再生水重复利用。
三、经营范围
一级企业:
1、可承担规模8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污水处理企业经营活动;
2、可跨行政区域从事城市污水处理经营活动。
二级企业:
1、可承担规模8万立方米/日以下的污水处理企业经营活动;
2、限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城市污水处理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