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引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7/02/01 |
颁布日期: |
2016/12/27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7/02/01 |
颁布日期: |
2016/12/27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27日以粤安监管四〔2016〕18号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前 言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简称“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防治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主要供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参考。
本指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指引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引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指引。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工作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6〕第48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3〕第3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粤府令〔2010〕第14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2012〕第169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6〕34号)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引。
(一)冶金等行业
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
(二)生产经营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在本指引中指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三)建设项目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总称。
(六)安全设施“三同时”
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职业卫生“三同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三同时”工作主要程序
(一)安全设施“三同时”主要工作程序。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而且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主要分五个阶段实施,按实施的时间先后分别是:
1.可行性研究阶段
2.设计阶段
3.施工阶段
4.试运行阶段
5.验收阶段各阶段具体的工作内容请见第五部分,简单的工作程序见表4-1。
表4-1(a) 广东省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程序
表4-1(b) 广东省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冶金等
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程序
(二)职业卫生“三同时”主要工作程序。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主要分四个阶段实施,按实施的时间先后分别是:
1.可行性研究阶段
2.设计阶段
3.试运行阶段
4.验收阶段表
4-2 广东省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程序
五、“三同时”工作具体内容
(一)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具体内容。
1.可行性研究阶段
(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金属冶炼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所编制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表5.1-1可行性研究阶段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主要内容汇总表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2.设计阶段
(1)生产经营单位在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表5.1-2 设计阶段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主要内容汇总表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③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对已经受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3.施工阶段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表5.1-3施工阶段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主要内容汇总表
4.试运行阶段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表5.1-4 试运行阶段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主要内容汇总表
5.竣工验收阶段
(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所编制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安全监管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抽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表5.1-5竣工验收阶段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主要内容汇总表
(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具体内容。
1.可行性研究阶段
(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书面报告的内容、格式等具体要素可参照《安全评价通则》(AQ 8001-2007)和《安全预评价导则》(AQ 8002-2007)。
表5.2-1可行性研究阶段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
“三同时”工作的主要内容汇总表责任单位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2.设计阶段
(1)生产经营单位在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表5.2-2设计阶段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
“三同时”工作的主要内容汇总表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3.施工阶段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表5.2-3施工阶段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主要内容汇总表
4.试运行阶段
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表5.2-4试运行阶段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
“三同时”工作的主要内容汇总表
5.竣工验收阶段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表5.2-5竣工验收阶段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
“三同时”工作的主要内容汇总表
(三)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具体内容。
1.可行性研究阶段
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符合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表5.3-1可行性研究阶段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主要内容汇总表
2.设计阶段
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际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表5.3-2 设计阶段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主要内容汇总表
3.试运行阶段
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表5.3-4 试运行阶段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主要内容汇总表
4.竣工验收阶段
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得通过验收:
(1)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施工的,且未充分论证说明的;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
(3)未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不合格的;
(4)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卫生条件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
(5)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6)未按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未依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7)未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的;
(8)未组织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
(9)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