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岛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6/08/16 颁布日期: 2016/08/16
颁布机构: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岛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6/08/16
颁布日期: 2016/08/16

各分局,各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16日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县级以下以及20张床位以下排放废水的医疗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三条 本市对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四项主要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甲类排污许可证应载明四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许可内容,其中燃煤排污单位增加烟尘特征污染物的许可内容。   乙类排污许可证只载明四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实施许可内容。除四项主要污染物外,排放重金属的企业应增加五项重金属特征污染物(铅、汞、铬、镉、砷)许可内容;饮料制造、食品加工、啤酒制造等行业排污单位应增加总磷特征污染物许可内容;石化、机械制造与金属加工等行业排污单位应增加石油类特征污染物许可内容;纺织染整业排污单位应增加色度特征污染物许可内容。   第四条 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中,污染物监测报告应盖有中国计量认证CMA印章,至少包含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中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数据。   第五条 纳入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内的单位获得的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中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形式予以确定。其他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按照《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核定方法,原则上取最小值予以确定。   第六条 排污单位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存有异议的,可以在排污许可证发放前的公示期间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提请复核,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复核结论作为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最终结果。   第七条 排污许可证统一按“XXXXXX-YYYY-ZZZZ-W”15位数字格式进行编号,其中:XXXXXX为发证机关所属行政区划代码,YYYY为许可证颁发年份,ZZZZ为许可证年度颁发顺序号;W为“甲”或“乙”,“甲”代表甲类排污许可证,“乙”代表乙类排污许可证。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15日。   附件: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排污许可证(样式)   3.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及受理通知书   4.拟发放排污许可证公示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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