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重庆市技工学校试行培训且标学时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0/08/07 |
颁布日期: |
2000/08/07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0/08/07 |
颁布日期: |
2000/08/07 |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重庆市技工学校试行培训且标学时管理的通知
(渝劳办发[2000]256号)
各办学主管部门,各技工学校:
为适应用人单位对技能型技术人才的需求,在拓宽技校办学渠道,逐步实现多层次、多形式办学的同时,不断完善管理,使教学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活而不乱,便亦有序,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为社会提供合格的技术人才,根据原劳动部《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教育改革的决定》,结合我市技工学校深化教育改革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决定在全市技工学校中试行培训目标学时管理,由培训目标决定培训时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与培训时间
1、培训目标为技术工人的,无论其何时招生、开学,均可根据该专业(工种)技术复杂程度、培训的等级和用人单位的建议,在下列范围内安排培训时间。
(1)招收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学员,培训目标为初级技术工人的专业(工种),其培训学时为40周至84周。
(2)招收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学员,培训目标为中级技术工人的专业(工种),其培训学时为80周至126周。
(3)招收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学员,培训目标为中级技术工人的专业(工种),其培训学时为40周至84周。
(4)招收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的中专、技校毕业生、培训目标为高级技术工人的专业(工种),其培训学时不得少于80周。
2、培训目标为其它技能型技术人才的,其培训时间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培训目标为熟练性技术操作工,培训时间可根据用人单位要求确定,一般不少于12周。
4、组织企业富余(下岗)职工转岗培训的,培训时间可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参培人员特点和企业用人需要作出安排。
二、开学时间
1、当前,秋季招生仍为技工学校招生的主要形式。秋季开学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9月5日。有市外招生任务的技工学校,确需延期开学的,应报经市技校招办备案,最迟不得晚于9月15开学。
2、春季开学时间一般为春节后第一周至第二周。
3、其它时间开学的,如果培训时间与技工学校寒暑假交叉的,应适当安排假期。
三、毕结业考试及职业技能鉴定时间
1、秋、春两季的毕结业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时间,一般安排在5-6月(秋季)或11-12月(春季)。结束课的考试则根据教学计划安排进行。
2、其它时间组织的毕结业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应提前一个月报市劳动局职业技能开发处,并由市技工教研室组织命题或审题及监督考试,以保证考试的质量和公正性。
试行培训目标时间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局反映,以便研究改进。
二000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