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标准化专业职称考试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24/07/01 颁布日期: 2024/03/12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24/07/01
颁布日期: 2024/03/12

渝人社发〔2024〕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市场监督管理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市场监督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重庆市标准化专业职称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标准化专业职称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加强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标准化专业职称考试,实行全市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三条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会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考试合格标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考试大纲、组织命审题等工作,并协助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考试考务工作。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委托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考务工作。

第四条  重庆市标准化专业职称分为初级(标准化助理工程师)、中级(标准化工程师)和高级(标准化高级工程师、标准化正高级工程师)。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或认定。高级实行评审制度,具体按照《重庆市工程技术质量专业职称申报条件》(渝人社发〔2023〕26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重庆市标准化专业职称考试各级别考试科目均为《标准化理论知识》《标准化综合应用》。

第六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在我市从事标准化工作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重庆市标准化专业职称考试:

(一)标准化助理工程师。

1.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满3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满1年;

4.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二)标准化工程师。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满4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满2年;

3.具备博士学位;

4.对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标准化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重庆市工程技术质量专业职称申报条件》(渝人社发〔2023〕26号)明确的工程师申报破格条件的人员。

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或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以及其他规定不得参考的人员,不得报考。

第七条  重庆市标准化职称考试,考生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为合格。考试合格者,由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统一颁发对应层级的《重庆市职称证书》。

第八条  坚持回避原则和考培分离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题、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当次相关科目的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第九条  参与考试组织的考试实施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重庆市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试行办法的通知》(渝职改办〔2008〕2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8〕6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之前取得的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证书效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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