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104号)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已于2025年11月28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2025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编制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优化职业教育的结构和布局,推动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市教育部门负责全市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职业教育工作。
市经济信息、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职业学校的指导和保障,履行发布人才需求、促进校企合作、开展就业服务等职责,支持行业领域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就业需求、人口变化等实际情况,开展职业学校整合优化工作,建设符合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的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办学特色鲜明的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支持发展职业本科教育,鼓励应用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等部门,制定职业教育专业建设规划,发布专业与产业对接状况、专业设置指引,引导专业设置和布局;支持职业学校增设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急需专业,加快建设人才紧缺专业,优化升级传统专业,推动专业匹配产业发展需求。
第七条 支持职业学校建立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将产业需求、市场供求、就业情况作为学校设置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培养规模的重要依据。
市教育部门应当优化专业设置程序,支持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调整专业。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开设职业教育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并按照规定备案;高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自主论证设置专业方向。
第八条 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业学校课程和教材建设的统筹指导、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引导企业、行业组织、职业学校等联合开展课程设计,编写特色教材、行业适用教材、校本专业教材。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及时把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引入课程和教材;将有关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内容及要求融入人才培养方案,推进专业教学和技能考核相结合,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
职业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注重职业道德、法治素养、文化知识与实践能力等综合素质提升,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积极参与相关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评价、认定。
第九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完善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合理确定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在录取中所占权重。
市教育部门建立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平台,提供考试报名、志愿填报、招生录取、结果查询等服务。初中及以上学历人员经申请可以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并注册学籍。
市教育部门统筹年度招生计划。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单列计划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鼓励招收具有工作经历的职业学校毕业生或者其他一线劳动者。
第十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协调发展的工作机制,支持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高等职业学校与普通本科学校共享课程、师资等教学资源,合作开展实践教学和技术创新等。
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参与普通中小学校职业启蒙教育、劳动教育,向普通中小学校学生开放教学资源,为开展职业体验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学籍互转。具体办法由市教育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建立不同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衔接机制。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普通本科学校在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领域开展五年制、七年制等人才贯通培养。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制定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激励措施,研究解决产教融合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推动其实体化运行;支持企业、学校、科研机构面向产业园区和重点行业、领域建设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共同开展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科研攻关、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
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应当以章程或者多方协议等方式,约定成员之间合作的方式、内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十三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指导、协助开展校企合作,并提供相应支持和服务。
支持企业、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教学标准制定、教材联合开发、技能人才评价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
职业学校应当优化校企合作工作机制,制定校企合作计划,建立符合校企合作要求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加强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应当作为招生计划安排、项目资金分配、评优评先等的重要参考。
鼓励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校企合作工作机制,利用人才、资本、知识、技术、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并作为各类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供给与需求、招聘应聘等相关信息,定期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信息,推动校企信息共享,促进校企合作对接。
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企业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支持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双师带徒等方式进行学徒培养。
鼓励和引导企业为工学结合的学徒购买商业保险。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信息、税务等部门落实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评价制度。
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可以按照规定获得下列政策支持:
(一)参与举办的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产教融合相关资金支持范围;
(二)对企业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所在企业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三)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提升职业学校教师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培养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支持高等学校按照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师范院系、开设相关专业,联合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合作开展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
职业学校应当落实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轮训制度,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每五年到企业或者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提供职工总数百分之二以上的岗位接纳教师实践。
第十七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制度,提高支撑本市重点产业领域的高水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
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当共同完善专业人才双向交流聘任制度,畅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学校任教和学校教师到企业任职的渠道。经所在学校或者企业同意,职业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企业、职业学校兼职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获取薪酬。
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可以申请担任职业学校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可以申请“双师型”教师认定。
第十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实习实训,加强实习实训指导、安全生产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根据不同专业实习实训需求提供差异化保障。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发布岗位信息,接纳学生实习,与职业学校合作设计实习项目;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业共建、职业学校之间共享实训基地,提升实训基地管理、使用效能。
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实习学生权益;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投保实习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给予报酬;鼓励实习单位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科研力量建设,实施科研和教学成果激励。鼓励中华职教社、职业学校以及相关研究机构开展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
鼓励职业学校联合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工艺改进、产品升级、发明创造和技术服务,依托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加大职业学校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二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拓宽职业学校学生发展渠道,在升学、就业、落户、职业发展等方面创造公平环境。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定期发布人才需求和岗位信息,共同做好职业学校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当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职业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能力;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支持体系,在课程设置、学分认定、学籍保留、资金支持等方面创造条件,鼓励学生进行创新创业活动。
鼓励企业实施定向人才培养、人力资源提升等就业育人项目,举办校园宣讲会、招聘会等就业供需对接活动,畅通实习实训与就业创业的衔接渠道。
第二十一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职业教育质量评价。
开展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将下列内容作为重要指标:
(一)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和就业质量;
(二)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建设、教材开发、师资配备、实习实训等关键办学能力;
(三)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水平;
(四)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举办方在用地保障、校舍建设等方面履行主体办学责任情况;
(五)学生、企业等相关方的满意度评价。
职业教育质量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公开,并作为学校整合优化、专业调整、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业学校应当落实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奖励、资助,规范资金管理使用。
鼓励职业学校丰富奖励和资助形式,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引导和激励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畅通供需信息渠道、整合各类资源,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职业学校独立举办或者联合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共同举办社区学院、田间学校、夜校、培训机构等,鼓励优质职业学校利用办学资源服务终身教育。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统筹实施职业培训信息化公共服务、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加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行业领域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发挥主体作用,组织职工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技能竞赛,提高职工技术技能水平和创新能力。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与职业培训成果挂钩的激励机制。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突出实际操作技能,合理设计培训内容,采取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等方式,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和项目的统筹、优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职业培训质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开展的职业培训,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第二十六条 支持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跨校、跨区域合作,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加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职业教育协同发展,完善人才联合培养、合作帮扶交流等机制。
鼓励职业教育领域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赴境外办学,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成果互认。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学校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健全基于专业大类的公办职业学校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加大新增教育经费对职业教育的支持。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其学费减免补助参照同级同类公办职业学校的标准执行。
鼓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安排专项经费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百分之六十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
第二十八条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采取信贷优惠、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对产教融合项目和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给予支持。
税务部门对校企合作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等,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对获得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取得的相关收入,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职业学校提供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
企业投资或者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照教育用地进行管理,其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
第二十九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依法可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支付劳动报酬、作为绩效工资来源或者奖励、资助、救助学生等。
第三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快职业教育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推动教育数据、资源、服务融通共享、多跨协同,实现更加公平、更高质量、更具智慧、服务终身学习的现代数字职业教育供给。
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推进教学、管理、评价等数字化改革,建设数字化、智能化课程教学资源库,推动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
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数字化教学资源开发与利用。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宣传,利用职业教育活动周、世界青年技能日等集中开展职业教育宣传活动,组织开展技能竞赛,展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果,宣传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
新闻媒体、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宣传,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营造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