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4/09/01 |
颁布日期: |
2014/09/01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4/09/01 |
颁布日期: |
2014/09/01 |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安监发〔2014〕46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
《重庆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安监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1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3号)、《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按照市、区两级负责制的原则,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为市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全市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中央驻渝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主要负责人(烟花爆竹零售点主要负责人除外)以及非煤矿山(地下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安监局)为区县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辖区内除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中央驻渝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外的区县属非煤矿山(露天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烟花爆竹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考核发证部门、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当使用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进行考试组织和发证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和查询。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五条 市级考核发证部门设立市级考试机构。市安监局确定重庆市安全技术培训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市考试中心)为市级考试机构,承担全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具体工作。市考试中心在区县设立市考试中心分中心,承担该辖区内市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具体工作。市考试中心分中心全市各区县名称统一为“重庆市安全技术培训考试中心XXX区(县)分中心”。
区县考核发证部门设立区县考试机构,承担区县考核发证部门负责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具体工作。区县考试机构名称全市统一为“XXX区(县)安全技术考试中心”。
市、区县级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整合资源、高效便民、分级负责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
第六条 市级考试机构职责:
(一)制定全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
(二)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市级题库的开发、管理、定期更新与维护工作;
(三)承担全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和远程视频监考网络平台建设和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区县考试机构、分中心、考试点工作;
(五)负责全市监考人员、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和和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系统管理员等的培训、管理工作;
(六)承担市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报考资格审查和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组织工作,以及相关人员考试档案的收集、保管工作;
(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考试中心区县分中心职责:
(一)承担分中心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和远程视频监考网络平台建设和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工作;
(二)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
(三)承担所在区县内市级考核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报考资格审查和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组织工作,以及相关人员考试档案的收集、保管工作;
(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区县考试机构职责:
(一)制定本区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
(二)承担本区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和远程视频监考网络平台建设和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
(四)承担区县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报考资格审查和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组织工作,以及相关人员考试档案的收集、保管工作;
(五)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考试点职责:
(一)承担市级及区县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承担有关人员实际操作考评成绩录入和上报工作;
(三)负责考试点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四)承担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考试方式
第十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进行,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二条 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四章 考试试题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应当使用国家和地方统一考试题库。国家题库由国家安监总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写,地方题库由市安监局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实际进行编写,重点突出地方性法规和区域安全生产特点进行编写。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试卷按照试题组卷规则,由计算机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对参加初次取证考试的,试卷中国家级题库试题比例应当保持在80%以上;对参加复审或者延续复审考试的,试卷中国家级题库试题比例应当保持在50%以上。
第五章 考务管理
第十五条 考试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制定考试计划,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六条 考试机构应当将报名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根据考试计划做好报名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 考试机构应当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并对申请参加考试人员编排考场,发放准考证。
第十八条 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携带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申请表》(附件5);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或证明和专业技术职称聘任书复印件;
3.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3张(其中2张自行粘贴在申请表和培训学时证明上,1张在背后注明姓名及工作单位);
4.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申请表》(附件5);
2.6个月内体检证明;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或证明复印件;
4.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张,自行粘贴在申请表和学时证明上,彩色白底265×205电子版照片1张;
5.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考试点接到考试机构派发的考试计划,应当提前对考场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
第二十条 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机构安排监考人员执行监考任务,每间机考室不得少于2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对考生进行身份核对后,按照考试时间安排,宣布开始考试。考试机构应当安排监考人员对实际操作考试考场监考和考评人员现场评判考生的考试成绩。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填写《重庆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场记录表》(附件6)并签名,交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监考人员将考试试卷密封后,交考试机构组织阅卷。
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考评人员将考试成绩登入考试成绩表,经监考人员核对无误后,连同《重庆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场记录表》(附件6)一起封入档案袋,交考试机构存档。
纸质试卷考试和实际操作成绩由相关考试机构或考试点统一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考试点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在计算机考场和实操考场安装具有自动录像功能的监控设备,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级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学员考试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二十五条 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考试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十八条 考生、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考试机构申请复核。
第七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九条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试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经考试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并符合安全资格准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的,提交学历证书、职称、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出具的履历证明,可以向考核发证部门申领相应类别的安全资格证书,考核发证部门收取证书工本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经初始注册的,视同已接受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经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视同已接受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再培训考核合格。
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办理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或复审(复审换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安全资格证申请表》2份(附件7),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3张(其中2张自行粘贴在申请表上,1张在背后注明姓名及工作单位);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及复印件(需现场验证原件);
(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或证明复印件;
(四)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复印件(办理复审手续的提供);
(五)所在单位出具的履历证明;
(六)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从事相应工作的资格凭证,其式样和编号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印制和编写。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市级考核发证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县级考核发证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本区县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遗失,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补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申请。如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已到复审和延期复审期,持证人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办理补证手续。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原证书收回。
补发、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应当备注说明。
第三十二条 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安监局负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报告考核发证部门。
第三十四条 考核发证部门要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考试机构考试工作质量失控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考试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考试机构在3年内不得接受委托进行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考核发证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向当地政府或者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申请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专项经费或者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实施程序
2.监考人员、考评人员职责
3.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4.考试题库命题工作规则
5.重庆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申请表
6.重庆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场记录表
7.重庆市安全资格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