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的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2/28 颁布日期: 2007/02/28
颁布机构: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2/28
颁布日期: 2007/02/28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的通知 (渝煤安监培训字〔2007〕3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 ,各市属煤炭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台了《关于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07〕5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要求,希望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   (一)重庆市属国有重点煤矿(公司)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二)重庆市属国有重点煤矿以外的煤矿(公司)(含地方国有煤矿)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此外,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须具备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依法培训考试考核合格。   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须提交的审核材料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参加过安全资格培训的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1.安全资格证验印审批表;2.培训人员名单及电子版表格;3.培训人员考试考核成绩表;4.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5. 培训人员学历证明;6. 培训人员相关工作经历及任职证明材料。   三、加强对《安全资格证书》颁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一)对发生煤矿死亡事故的相关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颁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1.国有重点煤矿(公司)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经理)和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矿长(副经理),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对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年内两次10人至29人责任事故的集团公司总经理,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两次30人至49人责任事故的集团公司董事长,吊销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3年内不得颁发。   2.国有重点煤矿以外的煤矿(公司)(含地方国有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经理)和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矿长(副经理),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参加安全资格复训,合格的退给其《安全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经理)和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矿长(副经理),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被吊销《安全资格证书》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二)对发生煤矿死亡事故以外的相关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颁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1.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吊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2) 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吊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1)被依法关闭的煤矿的;   (2)三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吊销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并在五年内不得再次获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3)被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不合格决定关闭的煤矿的;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监察中,一个月内3次或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5)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   (6)违章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   (7)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得力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8)有关部门移送吊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经查证违法情况属实的。   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注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1)复训考核不合格,经重新培训仍不合格者;   (2)持证人年龄、健康状况等其它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务的;   (3)使用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式样印制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的。   4.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1)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的;   (2)重庆市主管部门吊销煤矿企业矿长资格证书的。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在确认上述情形之一后,应立即报告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作出处理并在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域网公示。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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