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3/11 |
颁布日期: |
2009/03/11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3/11 |
颁布日期: |
2009/03/11 |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渝经煤安〔2009〕44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各煤矿科研院所、技术机构、救援队伍及培训单位:
为认真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9〕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9〕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重点任务的通知》(渝办发〔2009〕45号)三个文件和全国、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三个会议”精神,更好地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年”和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各项要求,全力推进“平安重庆”建设,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切实解决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基层薄弱、基础脆弱”的问题,全面提升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现就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为解决我市煤矿矿井多、井型小、灾害重、基础薄弱等问题,全市煤矿监管监察部门大力实施煤矿整顿关闭和和瓦斯治理等攻坚战,不断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努力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取得了煤矿数量大幅减少,安全基础条件不断提升,事故总量、死亡人数、百万吨死亡率持续降低,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等多项成效。但是,目前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依然薄弱,安全生产条件尚未得到根本性改观,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仍然居高,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在全国处于落后水平,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一些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技术装备落后、规章制度不健全、员工安全意识淡薄;一些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队伍不稳定、装备设施不足、执法不到位、应急能力弱。基层薄弱、基础脆弱是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全市各级政府和煤矿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务必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高度,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作为改善安全生产状况、扭转事故多发的根本措施,作为强化安全生产、推进“平安重庆”建设、创建安全保障型城市的重要抓手,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夯实基层、打牢基础,坚持不懈,一抓到底,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努力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继续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平安重庆”、“平安煤炭”建设,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实基层基础建设,强基固本,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能力、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全面提升煤矿安全基层基础管理水平,落实基层监管责任,为全市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安全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任务
通过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全市煤矿总死亡人数和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有较大幅度下降,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大事故。完成国家和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煤矿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建立本质安全型矿井,实现全市煤矿“质量达标准、安全创水平、管理上台阶”。到2012年,全市煤炭产量达到6500万吨,死亡人数控制在200人以内;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全市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3以下,达到西南地区平均水平。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建设,确保监管工作顺利进行
一是健全和完善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监管部门、市能投集团要针对当前安全监管机构进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健全机构,理顺职能,对煤矿监管部门编制和人员给予适当补充,每年列出专项资金,对煤矿整顿整合、瓦斯治理、安全监控建设、应急救援装备等给予支持。特别是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把煤矿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摆在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要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有序、管理到位的要求,对现有煤矿监管部门的单位性质进行调整,凡属于事业编制的必须纳入行政编制,并明确相应工作职责。要调整充实煤矿监管人员,特别是要配足专业人员,保障监管机构的办公经费、工作条件和必要的装备,在煤矿监管工作车辆、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监控联网建设等工作上给予优先支持,形成对本级政府负责,受上级部门监督、指导的煤矿安全监管体系。
原煤年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的产煤区县(自治县)应单独设立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指定一名政府分管领导专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并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配备总工程师;原煤年产量100万吨以下的区县(自治县)要明确一名政府领导分管煤安全生产工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一名技术负责人。
原煤年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中专学历以上煤矿主体专业人员不低于10人;原煤年产量50万吨以上100万吨以下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中专学历以上煤矿主体专业人员不低于8人;原煤年产量50万吨以下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中专学历以上煤矿主体专业人员不低于5人。
二是建立和完善乡镇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各产煤乡镇(街道)必须设置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乡镇(街道)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的名称统一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煤管办”)。乡镇(街道)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做到“六有”,即有牌子,有印章,有职能,有岗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交通、通讯、事故应急救援、煤矿安全监管等所必须的装备和设施。
对年产煤10万吨以上的乡镇(街道)配备专管副乡镇长(主任),并明确相应的职责。
要积极推广向产煤乡镇(街道)派驻煤矿安全特派员和驻矿安监员等行之有效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经验,完善产煤乡镇(街道)煤矿安全监管网络,每个产煤乡镇(街道)按最少1人监管3个矿的比例配备相应的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煤矿数量少的乡镇(街道)至少不低于2名煤矿安全监管人员。
三是认真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自觉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全市所有生产矿井必须专门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市属国有大矿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区县小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最少不得低于3人。同时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现场管理。凡无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由各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
四是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监管基本工作制度。各产煤乡镇安全管理机构应建立以下安全监管基本工作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2)工作例会制度;(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分级检查制度;(5)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6)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检查报告制度;(7)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8)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9)安全生产值班制度;(10)事故约谈和重大隐患约谈制度;(11)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2)其它安全工作制度。同时,要层层落实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煤矿监管部门、监管人员、驻矿安监员的安全监管责任和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区队班组长及井下一线职工的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切实做好基层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工作。
五是切实保障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必要的福利待遇和工作条件。煤矿安全监管人员长年工作在煤矿安全监管第一线,工作劳动强度大,监管责任大,入井检查风险大。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努力为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及时解决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上遇到的困难,保证其安心工作。要保障安全监管人员有岗有编,解除其后顾之忧;要保障正常开支,各级政府必须将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工资全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要保障其工伤保险、入井津贴和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基本的福利待遇;要保障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的工作经费、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下矿检查的工作车辆,确保监管工作顺利进行。
(二)深化安全重点整治,不断提高煤矿安全基础条件
一是加大瓦斯治理力度,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瓦斯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完善煤矿瓦斯防治责任体系,不折不扣执行“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的瓦斯防治工作方针,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坚决防止重特大瓦斯事故,大幅度降低瓦斯事故总量。到2012年,全市煤矿瓦斯死亡人数比2007年下降20%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坚决防止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加强瓦斯抽采抽放和利用,做到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不达标不采,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2010年必须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达到抽采条件的高瓦斯矿井到2010年都应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进一步完善煤层气抽采利用的财政补贴、电价补贴、税费优惠等配套措施。到2010年,全市煤矿瓦斯抽采总量达到4.5亿立方米,比2007年增长45%,瓦斯利用量达到3.4亿立方米,比2007年增长40%;狠抓全市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要以松藻煤电公司为基地,抓好“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煤矿瓦斯、火灾与顶板重大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研究”示范企业的研究工作,提升矿区对事故灾害的防御能力。继续推进打通一矿煤与瓦斯综合治理示范矿井建设,进而促进2009年底建成万盛区、南川区、綦江县三个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区县和打通一矿等18对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2010年底,全市再建成石柱县、北碚区、永川区、云阳县、彭水县五个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区县和石壕煤矿等18对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完善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全市煤矿安全监控上档升级,31个产煤区县(自治县)、市能源投资集团所有生产矿井在2009年底全面实现100%联网监控,并保证监控系统设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
二是大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按照一年打好基础,二年巩固提高,三年全面升级的总体思路,全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到2009年底,全市所有生产矿井均达到重庆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要求,并建成133个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565个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其中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新建(改扩建)矿井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到2010年,全市建成3-5个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区县”,重点产煤区县建成2-3个“样板乡镇”,30%以上的矿井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煤矿质量标准,60%以上的矿井达到二级质量标准化标准。对于达不到年度质量标准化建设规划要求和到期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是严格水害防治规定,有效遏制煤矿水害事故。认真分析历年汛期特点和规律,突出煤矿汛期三防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特别要针对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的情况,落实汛期煤矿安全措施,严防重特大地质滑坡、顶板垮塌、透水等事故发生。各区县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汛期水害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突出抓好矿井排水和雨季“三防”工作,严厉打击和查处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行为,防止因强降雨引发煤矿淹井事故、地面矸石山垮塌事故。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与当地气象部门加强联系,及时掌握预警信息,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各项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要重点加强对防洪设施和设备的全面检查,加强对水害隐患排查和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消除隐患和险情。对存在洪水淹井隐患的矿井,在暴雨期间绝对不能进行井下作业,安全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
四是抓好顶板整治攻坚,切实扭转因零星事故多发造成死亡总量大的状况。当前,一些煤矿特别是小煤矿仍然存在采掘机械化程度低、支护方式落后、支护设计不合理、违章空顶作业等突出问题,顶板事故多发。虽然顶板事故多为零星事故,但死亡总量却很大,据统计,近年来,煤矿顶板事故多发,死亡总量居第一位,占所有煤矿事故死亡的45%左右。因此,必须进行强力整治。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顶板管理工作,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分管业务部门,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煤矿企业要不断提高采掘机械化装备水平,积极推进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采用壁式开采、后退式开采等正规采煤方法和液压支架、单体支柱等先进的支护方式。要加强对作业人员顶板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增强防范顶板事故的意识和能力,切实做到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五是抓好煤矿整顿关闭安全整治。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最近提出的“提高门槛、严格准入,打击非法、淘汰落后,资源整合、提高档次,大矿托管、提升水平,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的总体要求,结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和重庆市实际,严格煤炭企业市场准入和矿井生产准入,促进煤炭产业安全发展、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一方面,煤矿建设项目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企业和矿井数量不得突破《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煤矿整合的通知》(渝府发〔2007〕128号)的控制目标。另一方面,提高矿井竣工投产验收标准,加强煤矿建设过程监督管理,建设“规模合要求、质量达标准、安全创水平”的新型矿井。再一方面,要深化整合、调整结构,在完成第一轮煤矿整合工作任务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合工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煤炭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采取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方式,对煤炭资源及其他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重组,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大中小型煤炭企业协调发展的新格局,将我市现有小煤矿淘汰落后关闭一批,扩能改造提高一批,大矿托管提升一批,实现国家发改委等四委局给我市下达的十一五后三年保留小煤矿数量的目标。
六是深化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要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逐级建立并落实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严格执行定期报告、重点监控、隐患约谈、挂牌督办、公告公示、限期销号等制度,煤矿每月要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煤矿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每年要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煤矿对自查和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在当日内予以公告上报。重大安全隐患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三级挂牌督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领域)、本地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评估制度,加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力度,落实监管措施,提高隐患整治率,对无视法律法规、治理安全隐患不力的,依法严肃处理。
(三)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一是建立健全煤矿监管人员初任(资格)培训、任职培训、业务培训、知识更新培训等制度。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强对监管人员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等方面的培训,监管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要建立健全监管人员资格培训、业务培训等制度,制定监管人员培训计划,财政部门要对培训经费给予必要的保障。从事煤矿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90学时(15天)的脱岗业务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在岗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42学时(7天)的脱岗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是完善职业教育培训体制和机制。以应知应会为内容,以生产现场为依托,以关键岗位为重点,以井下职工为主体,切实加强煤矿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要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任职资格准入制度,鼓励和提倡具有相关实力的院校开设煤矿相关专业,指导企业和学校联合办学,将现有矿级管理人员送到相关院校脱产学习,到2010年底未达到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的,吊销其矿长资格证书。要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逐步将煤矿员工从业教育培训转变为职业教育培训。到2010年,全市所有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实行“安全卡”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四级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培训合格并颁发“安全卡”者不得入井作业。
三是进一步加大煤矿人才培养力度,变分散招工为统一招生、变分散培训为统一委托培训,先招生后培训,先培训后录用,不合格不录用,先培训后上岗;建立长期培训档案,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结合,跟踪学员培训效果,严格入矿、入井、上岗准入制度。
四是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劳动用工备案率、劳动合同签订率、职工培训率、工伤保险参保率、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率达到百分之百。煤矿井下禁止使用“包工队”,禁止以包代管。
(四)建立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煤矿基层基础保障水平
一是建立安全投入保障体系。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各煤矿企业要在提足用够维简费用和安全费用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重点和优先用于瓦斯治理、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和工艺,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一通三防”和重大水患的防治,力求在装备设施安全上有新突破。对提取不足或挪用安全费用、投入不到位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和给予必要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产整改。煤矿企业要通过加大投入,不断提高矿井装备水平,逐步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淘汰落后的采煤工艺和方法。煤层赋存稳定的矿井,要大力发展机械化开采。有条件的煤矿要重点发展机械化采煤,鼓励采用全自动化采煤和使用钻、装、锚一体化掘进工艺。要积极推广使用薄煤层机采等新技术、新装备,进一步提升机械化水平。在高瓦斯、高突出矿井推行大功率抽放钻机,实现长钻孔抽放,保证预抽时间,提高抽放效果。鼓励安全技术改造,激励企业职工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活动,推动科技创新和先进科技成果在安全生产中的广泛应用,依靠科技防灾治灾。到2012年,市属国有煤矿采掘机械化程度达到80%以上,区县小煤矿机械化、半机械化程度达到40%以上;80%的小煤矿采用壁式开采,开采0.8米以上煤层的小煤矿全部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二是建立安全法制保障体系。完善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标准、安全规章体系。进一步强化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察执法职能;充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力量,强化行业安全监管和执法;各区县(自治县)煤矿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监察、电力、环保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完善联席会议、案件移送、处罚协商、情况通报等工作制度,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依靠地方政府、公检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力量,严厉打击无视国法、无视政府监管、无视职工生命安全的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按照 “四不放过”和实事求是原则,严格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严厉查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效能。
三是建立安全科技保障体系。建立煤矿安全科技成果转化长效机制,以煤科总院重庆分院为依托,推进煤矿安全产、学、研结合,集中推广一批成熟、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充分发挥市、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专家组、安全技术中介组织和有关安全生产协会学会的智力支持作用,为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决策咨询、安全标准制订、安全评价评估、安全检测检验、安全检查、事故抢险、事故调查、项目审查、安全标准化建设、隐患治理、安全培训等提供技术支撑,提升安全装备和应急装备的科技水平,增强防范事故灾难能力。
四是建立安全文化保障体系。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负责、社会参与、企业落实”的要求,全市各级煤矿监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通过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安全诚信、安全道德教育,开展安全矿区、安全矿井创建活动,推进安全书籍进乡镇(街道)、安全读本进矿井、安全手册到矿工。要丰富“安康杯”、“安全生产月”等安全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采取制作专题片、开辟安全专栏、举办安全讲座等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作成效,曝光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是建立应急救援保障机制。要健全完善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市、县、乡镇、煤矿四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我市“11336”的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充分利用并整合现有煤矿救援资源,形成统一指挥、上下一致、部门联合、运转高效的煤矿应急救援管理机制。要健全应急救援信息工作体系,规范事故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处理。严格执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做好值班及处理来电、来访、公函传真和各种请示报告记录,做到重要事项和突发情况迅速及时报告,并编制值班要情或值班快报,提高应急能力和事故处置效率。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煤矿企业必须组建专业救护队或者辅助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必须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并配备不少于3人的辅助救护队员。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能源投资集团、煤矿企业要加大应急救援方面的投入,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职责,落实各项经费,配齐配足应急救援物资,抓好救护队员的培训工作。要建立健全各类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落实预案责任和防范措施,经常开展演练。加强预案宣传和应急救援教育,公示应急救援流程,普及事故灾难预防、避险、报警、自救、互救知识。
(五)注重责任和考评机制建设,全面提高监管能力
一是严格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并将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层级、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真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完善领导包片、科室包矿、驻矿监管制度,落实“定人、定片、定矿、定天、定次”,推行事故约谈和重大隐患约谈制度,使各级监管的范围、职权、责任更加明确,形成逐级负责、逐级落实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网络。
二是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尤其要真真落实煤矿实际控制人、国有煤矿矿长(董事长)的安全责任,健全并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建立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各工种的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的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职责,分级管理,层层落实。
三是强化监督考核,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煤矿职工的监督权,在主要媒体和煤矿公开县、乡两级包矿领导和监管人员及驻矿安监员姓名和电话、煤矿“五长”主要职责和电话,自觉接受各界监督;分类实施月度、季度、年度述职报告制,促进各级、各层、各岗高效履职。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跟踪考核,建立安全生产跟踪考核制度,把考核结果与经济利益挂钩,对安全业绩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继续实施井下岗位安全责任津贴和安全风险抵押制度。
四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和责任倒查制,对作风漂浮、不负责任、工作不认真、不到位、不过细的安监人员,对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现象,严肃追究查处,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大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力度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要将煤矿死亡人数、百万吨死亡率纳入当地政府年度安全考核指标并严格考核;对区县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重特大事故的,区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必须向市政府深刻检查,凡一年内发生两次10人及以上重特大事故的,区县政府分管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应引咎辞职;凡市属国有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重特大事故的,煤矿矿长应引咎辞职。区县煤矿发生3人及以上事故的,吊销主要负责人的《矿长资格证书》。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达到市政府规定等级的,依法予以关闭。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在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防范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负有责任的,要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落实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决定将2009年确定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市经委成立由副主任吴光任组长、市经委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抓好本地区、本单位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组织实施,层层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细化目标任务,把优先考虑基层、优先保障基层、优先扶持基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从领导、政策、体制、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二是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全市各煤矿监管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全面推进、分步实施、重点突破”的要求,在未来4年内,分年度依次开展“强化年”、“突破年”、“攻坚年”、“巩固年”活动,一年一个主题,一年一个重点。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特点,制定工作实施意见,建立工作保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三是检查督查,抓好落实。全市各煤矿监管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一个阶段一重点、一项行动一突破”的要求,制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具体推进方案,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层层推进、项项落实。同时,要充分发挥好部门联动作用,强化重点乡镇、重点矿井的安全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阻扰安全监管部门的正常检查。对基层基础建设措施不落实、工作进展不快、效果不明显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进。
二OO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