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加强对开采残余煤柱矿井安全监管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6/20 |
颁布日期: |
2008/06/20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6/20 |
颁布日期: |
2008/06/20 |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开采残余煤柱矿井安全监管的通知
(渝经煤安〔2008〕56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
开采残余煤柱的矿井生产条件差,安全威胁大。2008年6月6日,綦江县石壕镇黄矸塘煤矿在开采残余煤柱时,发生顶板垮塌死亡3人的较大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了我市煤矿在开采残余煤柱的过程中,对残余煤柱周边开采历史情况不清,安全防范措施措施不到位,现场安全隐患多。为了加强开采残余煤柱工作面的安全管理,搞好我市煤矿的安全生产,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开采残余煤柱采掘头面的清理整顿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组织精干力量对所属煤矿开采残余煤柱的工作面逐矿进行认真清理,建立残采工作面台帐,进行重点监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立即停产,对工作面进行封闭。
(一)所开采的残余煤柱是属于“三下”(建筑物、水体、铁路)煤柱的;
(二)所开采的残余煤柱是属于矿井工业场地煤柱、矿井隔离煤柱、隔水煤柱、井巷安全煤柱的;
(三)所开采的残余煤柱煤层的自然倾向性为自燃或易自燃两类之一的;
(四)残余煤柱处于应力集中区,煤层顶板压力大,不能进行有效支护的;
(五)残余煤柱处于地质条件复杂区,且对周边开采历史情况不清,图纸资料不齐的,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六)工作面不能形成独立通风系统,无法进行有效通风,微风或无风作业的;
二、吸取事故教训,落实矿井主体责任
各开采残余煤柱的区县煤矿,必须认真吸取綦江县黄矸塘煤矿“6.6”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对照矿井自身的实际,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一是要认真完善修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逐一落实到现场;二是要完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淘汰割穿倒墩等非正规的采煤方法,推广应用壁式开采、金属支护等先进的采煤方法和回采工艺;三是要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将残采头面纳入矿井安全监控的重点,针对采掘头面的支护、“一通三防”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落实责任人,及时进行整改;四是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安全生产。
三、加强对开采残余煤柱矿井的日常监管
(一)严格执行残余煤柱开采的准入条件。有开采残余煤柱采掘头面的矿井,在进行采掘活动前,必须制定采掘作业规程,并含有该区域的顶板、瓦斯、水害、火灾等灾害的安全技术措施。残余煤柱开采作业规程应报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生产。各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应结合矿井的现场实际情况认真审核,严把关口,对现场情况不清、安全没有保障的头面,一律不予审批。
(二)加强对矿井现场的监管。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各乡镇要加强对开采残余煤柱矿井的督查,一是督查矿井是否将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认真落实到位;二是要对各采掘头面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矿井及时整改;三是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必须坚决停产整顿。
(三)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越层越界开采煤柱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或储量不多、安全条件差,符合关闭条件的矿井,要坚决予以关闭。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二00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