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郑州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郑州市 |
适用领域: |
专项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7/18 |
颁布日期: |
2008/07/18 |
颁布机构: |
郑州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郑州市 |
适用领域: |
专项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7/18 |
颁布日期: |
2008/07/18 |
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郑卫科教〔2008〕16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快速应对和及时控制我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24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令)和《河南省人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我们组织制定了《郑州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单位、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施行演练,通过实际演练,加强我市应对人
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和处置能力,以切实确保我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郑州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保证我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发生生物安全事件时,做到应急准备充分,信息渠道畅通, 指挥系统有效,反应机制灵敏,遏制生物安全事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有效预防、快速应对和及时控制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其危害和损失,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和社会稳定,维护我市的稳定和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2.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2.3《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1.2.4《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1.2.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2.6《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郑州市辖区内发生的与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的,危害实验室人员及社会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病原微生物感染性材料,在实验室操作、运送、储存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违规操作,发生病原微生物意外泄漏造成人员暴露、环境污染等生物安全事件,及在实验室发生的,以蓄意破坏实验室设施、利用实验室菌(毒)种传播传染病病原体为手段,以达到引起社会恐慌、威胁社会安全与安定为目的的,可能对人员、财产、生态环境及对政治、经济、文化造成危害的涉及生物恐怖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化管理;
1.4.3主动监测,反应及时;
1.4.4机制通畅,措施果断。
1.5 生物安全事件分类
生物安全事件分为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和一般生物安全事件两类。
1.5.1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5.1.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并造成传播,可能进一步扩散;
1.5.1.2实验室保藏或运输过程中的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被抢、被盗或丢失。
1.5.2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5.2.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并造成传播,可能进一步扩散;
1.5.2.2实验室发生第三类、第四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意外丢失,并有可能进一步向外扩散,造成人员感染;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职责分工
2.1 组织机构
郑州市卫生局成立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处置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如下:
组长: 封银曼 郑州市卫生局副局长
成员:赵中华 郑州市卫生局监督处处长
石发春 郑州市卫生局科教处处长
张 岚 郑州市卫生局医政处副处长
师卫翔 郑州市卫生局疾控处处长
李迎霞 郑州市卫生局中医处处长
各县(市)、区卫生局也要成立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处置工作组,报郑州市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处置工作组备案;各实验室成立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处置工作组,报所在县(市)、区卫生局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领导处置工作组备案。
2.2 机构职责
省卫生厅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处置工作组负责全省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启动和实施该预案,决策指挥,调动人员,全面部署、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局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处置工作组负责本地区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全市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由郑州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郑州市卫生局科教处。
郑州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市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咨询工作。
3 预防、预警和报告
3.1 预防
3.1.1加强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对实验室设备的配置、个人防护和实验室安全行为应做出明确规定。
3.1.2建立实验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专库,建立
有毒、有害化学试剂专库,并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3.1.3实验室人员必须进行生物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3.1.4增强安全意识,合理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把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消除安全隐患。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开展研究工作。
3.1.5提高警惕,加强安全保卫,防止不法之徒盗窃病原微生物和有毒有害化学试剂,用于对人群进行生物化学恐怖攻击,对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影响社会稳定。
3.2 预警
3.2.1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为各种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和有毒有害化学试剂建立档案和使用纪录,填写准确。每次使用后及时登记,发现遗失或被盗,立即报告。
3.2.2建立实验室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发现与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的人员感染或伤害应立即报告。
3.2.3定期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发出预警通报。
3.3 报告
3.3.1报告时限
当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时,发现人应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应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 (市)、区卫生局, 县 (市)、区卫生局应立即向郑州市卫生局及当地县 (市)、区政府报告,同时向省卫生厅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领导处置工作组报告。发生涉及生物恐怖事件时,要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当发生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时,发现人应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应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 (市)、区卫生局, 县 (市)、区卫生局应立即向郑州市卫生局及当地县 (市)、区政府报告。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
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所在地的县 (市)、区卫生局和郑州市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领导处置工作组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3.3.2报告内容
3.3.2.1事件信息
实验室设立单位名称、实验室名称、涉及病原微生物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感染或暴露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丢失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种类、数量等有关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
3.3.2.2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
①初次报告报告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密切接触者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涉及病原体、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初步判定的事件级别、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②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每日进行进程报告。
4 应急反应与处置
4.1 预案启动
当郑州市卫生局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处置工作组接到我市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报告时,立即启动本预案。
4.2 应急处置
4.2.1应急反应程序
4.2.1.1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突发事件时郑州市卫生局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领导处置工作组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立即通知事件所在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排部署具体应急处置事宜,所在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对突发事件进行侦测、调查,综合评估,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控制危害的蔓延等。郑州市卫生局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领导处置工作组,应立即派人亲临现场指挥。
4.2.1.2发生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突发事件时
事件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事件所在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排部署具体应急处置事宜,所在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对突发事件进行侦测、调查,综合评估,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控制危害的蔓延等。事件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应立即派人亲临现场指挥。
4.2.2应急控制措施
4.2.2.1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4.2.2.1.1对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综合评估
①流行病学调查 提供实验室布局、设施、设备、实验人员等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接触人员的发病情况、引起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
②标本、样品采集和检验 对污染的物品、区域、感染的人员进行采样和检测,对可疑微生物进行样本检查,进行病原的分离鉴定,以确定事件的性质与危害。
③污染区域划定 对污染区及其周围的地区进行卫生监测。对于病原微生物和有毒有害化学品、放射源的丢失或被盗事件,应监测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现场调查和取证人员应采取适宜的防护措施。
4.2.2.1.2现场控制措施
①根据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发生的规模、危害的程度,可能波及的范围,立即封闭或封锁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并对周围环境进行隔离、封闭;
②进行传染源控制,及时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核实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入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感染者人员的名单,对于受到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影响的现症病人,立即派专人陪同及时送至实验室人员感染救治的定点医院就诊。对于疑似病人和接触者进行入院观察。对于事件中的高暴露人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预防性服药、留检、医学观察或隔离。在可能波及的范围内,开展疑似病例的搜索,开展传染源、传播途径及暴露因素的调查。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③对于查明的微生物病原、生物毒素以及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的物品要对其进行封存和销毁,紧急封闭公共饮用水源等公众共用设施。
④组织专业消毒人员对受到污染实验室等所有场所、物品等进行消毒处理。
⑤保护易感人群,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紧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
⑥针对事件性质,开展特异性卫生知识宣传教育。
⑦出现大量或毒性极大的病原微生物和有毒有害化学试剂丢失、并有迹象出现严重危害公众健康事件时,可报请政府取消集会性活动,采取必要的停工、停业、停课和人员疏散措施。
⑧对于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化学试剂和放射源丢失的事件,立即上报公安部门,并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尽快查明下落;要与卫生监督部门配合协调,搞好相关区域的食品、饮水、环境卫生监督。
⑨消除区域民众心理障碍和精神应激 采取宣传教育、心理咨询等方式针对性解决。
4.2.2.1.3追踪监测
追踪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的高暴露人群,开展主动监测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4.2.2.2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发生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实验室应迅速将被感染人员就地隔离,尽快送往定点医院;立即关闭事件发生实验室;对周围环境进行隔离、封闭、彻底消毒;对在事件发生时间段内进入实验室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进行隔离;有相关疫苗的进行预防接种;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4.2.3应急反应的终止
如果查明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是由于细菌毒素或传染性较差的病原体引起的危害较小的污染,经实验室消毒处理后即可解除封锁,但对感染者必须加强治疗和必要的限制。如查明生物污染或泄漏是由于国家规定的一、二类病原微生物,或发生上述相应疾病的病症时,应继续封锁,并应将封锁区分为若干个大小封锁圈。各封锁圈之间应完全隔离开来,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受感染者及病人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留验。
解除封锁的条件是受污染区域得到有效消毒,对污染区或疫区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如对病原体进行彻底的消毒或扑灭;生物安全事件造成的感染者已妥善治疗、安置;并在最长的潜伏期内未出现新的病人;明确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得到控制;经专家组评估确认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报请批准封锁的主管部门解除封锁。
4.2.4信息发布
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有关信息由省卫生厅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领导处置工作组负责对外发布;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有关信息由郑州市卫生局实验室生物安全领导处置工作组负责对外发布。其他人员不得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对事件点的场所、废弃物、设施进行彻底消毒,对生物样品迅速销毁;组织专家查清原由;对周围一定距离范围内的植物、动物、土壤和水环境进行监控,直至解除封锁。对于人畜共患的生物样品,应对事件涉及的当事人群进行强制隔离观察。
5.2 调查总结
重大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省卫生厅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领导处置工作组做出结案报告。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产生的原因、应急处置过程中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功效、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一般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郑州市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领导处置工作组写出结案报告,报省卫生厅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领导处置工作组备案。
6 保障措施
6.1 技术保障
郑州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各实验室要加强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了解掌握生物安全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强化实验室规范化建设。
6.2 人员培训
加强对涉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测与预警、疫情分析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技术等方面的业务培训。
加强对实验室业务人员在法制化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的培训。
6.3 物资保障
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储备下列物资以备应急使用:
①急救箱,包括常用的和特殊的解毒剂;
②泡沫式灭火器和灭火毯;
③全套防护装备;
④全面罩式防毒面具;
⑤房间消毒设备(如喷雾器和甲醛熏蒸器)及各种常用消毒剂;
⑥担架;
⑦常用工具;
⑧划分危险区域界限的器材和警告标示。
6.4 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演练工作应根据性质的不同分类进行,形式包括,综合演练,即涉及预案各系统、各单位的全过程演练,包括从指挥到救治处理的全过程的演练;局部演练,即指挥系统、救治系统、保障系统和各有关单位组织的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郑州市卫生局制定并发布实施。各县(市)、区卫生局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郑州市卫生局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领导处置工作组备案;各相关实验室应制定本实验室的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县(市)、区卫生局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领导处置工作组备案。
本预案根据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