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办法的通知 (郑环办〔2006〕99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到实处,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监察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环保局有关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制定了《郑州市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郑州市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办法 为加强建设项目建设期的环境监察,保障“三同时”制度落实到实处,防止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保证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目标,根据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察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04〕2号)和《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环监总〔2004〕5号)及《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06〕2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时段 自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之日止。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察职责 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应对上级环境监察部门批转及同级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移交的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开展现场环境监察。 建设项目环境监察职责划分以属地管理为原则,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对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应加强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形成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互动机制。 1.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所属各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本辖区内市级以上(含市级)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工作; 2.各县(市)、上街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本辖区内所有新建项目及上级部门移送项目的环境监察工作; 3.市内各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区环保部门审批项目的环境监察工作。 三、建设项目监察管理移交程序 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及相关资料应在审批后15日内移送到同级环境监察部门。 移交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原文;建设项目环境监察通知书等。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对移交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登记并建立监察档案。 四、现场监察的工作内容 1.负有监察职责的环境监察部门接到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后,应根据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制定现场监察计划,明确责任人。 2.建设项目建成试运行前,环境监察机构应向项目审批机关提交“建设项目现场监察报告”,并通知建设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上报建设项目试运行申请;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到期前,环境监察机构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建设、试运行过程中发生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的建设项目,应依法督促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及时报审批部门审批。 3.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而擅自开工建设或营业的建设项目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对不属于同级审批部门审批权限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应自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上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环境监察部门。 4.依法对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和批准后的试生产(营业)期间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 5.现场监察要点 (1)建设项目环评是否经环保部门批复;“三同时”执行情况,审批部门批复意见的执行情况,项目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等是否符合环评及环评批复的要求。 (2)试生产是否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复同意;试生产期内生产情况,生产项目是否与审批项目相符;试生产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是否能满足正常生产之后污染物的处理,审批部门试生产批复意见的执行情况。 (3)企业是否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 (4)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及监控设备的安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试生产期(3个月)后是否及时申请项目验收。 (6)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6.现场监察频次:对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开工后每半年至少监察1次;对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每季度至少监察1次;对编制“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成试运行前应至少监察1次。市环境监察支队每季度对全市的国家、省审批项目至少督查1次,对市级审批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7.现场检查记录:对每次监察的情况由现场监察人员认真填写《建设项目现场环境监察记录》,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环境监察纪录应由建设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监察人员签名,一式两份分别保存。 五、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报告制度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将辖区内新建项目纳入现场检查范围,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按照监察内容,填写《建设项目现场环境监察记录》,按规定建立月报制度,每月将建设项目建设情况向项目审批部门书面报告。 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巡查工作,每月25号前,市内各环境监察大队应将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情况汇总后报市环境监察支队,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统一整理后向省环境监察总队和市局开发处报告;对市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各县(市)、区环境监察大队应将监察情况分别向上级和同级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同时报市环境监察支队备案。各级环境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国家、省审批项目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及时上报上级环境监察部门和同级建设项目管理部门。 六、建设项目验收 项目进入验收阶段,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及时通知污染管理部门和环境监察部门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污染管理部门将验收情况做为核发排污申报注册登记证和排污许可证的依据。环境监察人员对验收中提出的需进一步完善的内容,在以后进行现场监察时监督其按时完成。 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在接到建设项目验收通知后,及时安排参加建设项目验收人员。在接到市区内建设项目验收组织部门通知后,支队办公室应及时向支队主管领导汇报并确定参加建设项目验收单位及人员。对编制报告书、报告表的一般性建设项目验收时,验收人员应由支队稽查科1名监察人员人及相关环境监察大队1名该项目监管人员组成;项目验收投产后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建设项目处于敏感位置的,应当报请支队主管领导参加验收。 在项目验收前,环境监察部门应当向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现场监察报告。参加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应根据前期监管的情况结合现场勘察情况,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应广泛收集材料,完善该项目档案并纳入正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