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颁布机构: |
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哈尔滨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9/01 |
颁布日期: |
2007/09/01 |
颁布机构: |
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哈尔滨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9/01 |
颁布日期: |
2007/09/01 |
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哈农委发〔2007〕34号)
各区、县(市)农委、委直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市发〔2007〕22号)和《省农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农委函[2007]192号)精神及有关要求,制定了《哈尔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开展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一日
附件:
哈尔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确保农产品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市发[2007]22号)的统一部署和《省农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农委函[2007]19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自2007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为深入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以保障广大消费者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核心,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集中力量加强对生产领域、消费领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整治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产地环境、农资打假等问题,从源头上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突出工作重点和薄弱环节,切实增强全程监管能力,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繁荣。
二、行动目标
总的目标是突出抓好源头治理、标准化生产、追溯跟踪、依法惩处、舆论宣传,逐步建立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的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具体目标是以查处投入品违规使用为重点环节,以蔬菜、水果和水产品为整治重点,坚决取缔违规使用农药、鱼药、饲料添加剂和化学物质行为,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切实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严把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农资产品质量关。力争到今年年底,实现我市大中城市的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蔬菜、水果和水产品农药鱼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杜绝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三、工作重点
1、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
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指导,通过各种有效的形式,指导农民科学用药。加快实施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推动建立生产档案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和从事农业投入品经营人员的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自律,提高依法经营意识,逐步扩大广大市民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知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市农委市场信息处、法规处、执法支队、科教处、蔬菜处、绿办、渔政处、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市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根据各自职能分别组织实施)。
2、开展农业生产环节用药检查
突出抓好水产养殖用药检查。重点查处水产品养殖过程使用氯霉素、硝基呋喃、孔雀石绿、己烯雌酚、环丙沙星、磺胺类、红霉素等禁用药物行为。检查水产养殖企业建立生产记录、生产档案、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以及药品和饲料库是否有违禁药品和饲料。检查蔬菜、水果等种植环节使用禁用农药,双孢菇和白灵菇生产、包装使用荧光增白剂等行为(市农委蔬菜处、渔政处牵头)。
3、开展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检查
以禁用农药为重点,开展农药专项检查。加大农药市场例行检查、监督抽查和违法处罚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农药行为,全面推进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市农委法规处、执法支队牵头)。
4、开展认证产品专项检查
(1)开展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以下简称“三品”)生产投入品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三品”生产过程落实标准化生产情况,使用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三品”生产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及“三品”禁止的农药、兽药和其他化学物质。突出抓好“三品”生产环节用药检查。
(2)开展“三品”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及其控制体系状况的检查。一是“三品”种植、养殖地和原料产地的环境质量、基地范围、生产组织结构及农户构成等情况。二是“三品”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三是“三品”原料和“三品”推荐生产资料的使用及其购销合同的执行情况。四是“三品”与普通食品的防混控制措施及落实情况。五是种植、养殖及加工的生产操作规程和“三品”标准执行情况。六是产品在采收、贮藏、运输过程中防止二次污染、防虫、防鼠、防潮的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3)开展“三品”质量追溯制度检查。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做好“三品”生产记录的检查,重点检查下列事项:一是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是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止情况。三是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三品”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4)开展“三品”规范用标检查。一是将认证产品的编号用于其他产品(一标多用)或许可其他企业(包括下属企业和联营企业等)使用。二是超过三年认证有效期使用标志,或续展后超过规定期限使用原编号。三是用标商品名称与证书不完全一致,或证书涉及的内容发生变化而未办理变更手续。四是以假充真,非法用标。五是认真落实蜂产品、乳制品、禽蛋、茶叶、水果、杂粮、大米、植物油、蟹类、藻类及超市销售肉类、蔬菜等十二类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无公害农产品,实行强制贴标上市。六是有机食品是否按照《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在获证产品或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5)开展“三品”进入市场销售认证产品资质的检查。强化市场准入管理,重点检查各地超市、便利店、专卖店、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领域,要求销售商出具有效的“三品”证书复印件。
(6)开展“三品”专项抽检活动。加强对主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专卖店和超市的监测和监督抽检力度,把企业抽检和市场抽检相结合,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率,确保抽检工作客观、真实、有效。(以上工作由绿办牵头)
5、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查
主要检查当地农产品产地环境的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的划分和调整的情况;制订农产品产地污染防治与保护规划及实施情况;建立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监测档案和抽查制度及实施情况;查处在生产过程中农(兽)药残留行为和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的情况(市农业执法支队牵头)。
6、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检查
(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超市是否落实《关于在全省实施主要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黑农质组〔2007〕2号)要求,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并进行抽查检测。
(2)农产品批发市场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是否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销售企业是否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行为是否合法规范(市农委市场信息处、产业化办牵头)。
四、行动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了开展好此项工作,市农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刘继庆 市农委副主任
成 员:
李玉山 市农业执法支队支队长
刘国洲 市农委市场信息处处长
邵经祥 市农委政策法规处处长
鹿 巍 市农委科教处处长
张志伟 市农委绿办主任
叶福成 市农委产业化办主任
张瑞祥 市农委渔政处处长
于凤芹 市农委蔬菜处处长
王焕庭 市农委生产处处长
李茂生 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
尹家骐 市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站长
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市场信息处,办公室主任由刘国洲处长兼任。此次项整治行动分五个组:
(1)农业生产环节用药检查组,由市农委蔬菜处牵头,成员有市农委绿办、渔政处、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市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2)投入品生产销售检查组,由市农委法规处牵头,成员为市农业执法支队。
(3)农业产地环境检查组,由市农业执法支队牵头。
(4)认证产品专项检查组,由绿办牵头。
(5)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检查组,由市场信息处牵头,成员市农业执法支队。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健全必要的领导组织机构,实行领导负责制,责任到人,采取有力措施,立即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上下联动,重心下移,加强一线监管力量,保证监管人员和经费到位,形成合力开展工作。各地农业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按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总体部署,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切实履行好农产品质量监管职责。
2、集中力量,加大查处力度。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迅速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行动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清原因,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查处,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做到事实没有查清的不放过,不合格产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对有失职、渎职和违法行为的国家公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
3、加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各地要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科学消费知识,利用各种手段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措施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安全生产、放心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要积极与当地宣传部门沟通,立足于维护消费安全和促进农业发展,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应对和处置不实信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4、加强监督检查,务求取得实效。要加强对全市专项整治情况的监督,及时检查专项整治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处理等情况,务求取得实效。
专项整治行动实行周报制度,从即日起,每周五下班前,各区、县(市)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区、县(市)级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周检测情况报市农委市场信息处,(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重大情况,随时报送。要认真落实好周报制度,对迟报、漏报和误报等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电子邮箱:sly.1972@163.com
专项整治期间,农资打假信息报送工作实行周报制,每周一上午各单位将上周情况报送市农委法规处。电子邮箱:snwfgc@163.com
各区、县(市)农委和委直属有关单位请于9月25日前将本地、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和具体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一并报送市农委市场信息处,11月25日前将本地、本单位及市农委各组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送市农委市场信息处。电子邮箱:sly.1972@163.com
附件:
1、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执法工作周报表;
2、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周报表;
3、农产品批发市场周监测情况汇总表。
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一日
附件1:
×××区、县(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执法工作周报表
报送单位: 时间:
区、
县(市) 检查企业、批发市场和单位(家)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查处案件情况 取缔无证照企业
(家) 吊销证照企业
(家) 整治重点区域
(个)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立案查处具体情况 5万元 以上大案
查处案件(起) 涉及总货值金额(万元) 立案查处(起) 移送司法机关
(起) 逮捕人员
(人) 查处案件
(起) 涉及货值金额
(万元)
附件2: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周报表
表1:蔬菜、水果中违禁农药残留监测结果统计表
种植业农产品种类 抽检样品来源
抽检样品数
(个) 检出违禁农药数量(个)
判定
标准 超标样品数
(个) 超标率(%) 样品
合格率(%) 样品总数合计(个) 超标样品总数合计(个)
总超标率(%)
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
其他
蔬菜 农产品生产基地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农产品批发市场
其他
水果 农产品生产基地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农产品批发市场
其他
其他 农产品生产基地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农产品批发市场
其他
表2:水产品中违禁兽药及化学品残留监测结果统计表
样品 抽检样品来源 抽检样品数
(个) 检出违禁化学品数量(个) 检出违禁样品总数
(个) 违禁化学品检出率(%) 超标率
(%) 样品合格率(%) 样品总数合计(个) 超标样品总数合计(个)
总超标率(%)
氯霉素
硝基呋喃
孔雀石绿 其他
水产品 无公害生产基地
出口原料备案场
规模养殖场
健康养殖示范场
批发市场
其他
附件3:
×××区、县(市)地市级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
周监测情况汇总表
报送单位: 时间:
一、市场情况
农产品批发市场总数
二、监测情况
已开展检测的区、县(市)级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数量 批发市场自检数量 检测平均合格率 蔬菜
畜产品
水产品
农业部门监测数量 检测平均合格率 蔬菜
畜产品
水产品
联系人: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