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6/09/01 |
颁布日期: |
2006/08/14 |
颁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6/09/01 |
颁布日期: |
2006/08/14 |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专家的管理,保证评估活动的科学、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由自治区级和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的专家专业、行业分类;
(二)具备随机抽取专家的必要设施和管理系统软件;
(三)设有负责日常管理和设施维护的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够参加现场考察和承担评估工作,年龄在70岁以下。
第六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方式向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立部门)提出申请。采取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书和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设立部门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遴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专家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决定入选专家库,并予以公示、公布。
第八条 设立部门应当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对专家库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
第九条 确定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小组的专家,应当根据所涉及的专业、行业,从专家库内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 参加评估小组的专家应当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估意见,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十一条 参加评估小组的专家与建设项目业主或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二条 参加评估小组的专家有权根据审查小组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十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评估工作两次以上的;
(三)与建设项目业主或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在评估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